【浩瑞恒泰】问:投资方用一项专利权出资入股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吗?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疑40)
问:投资方用一项专利权出资入股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吗?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红岩/原创整理
浩瑞恒泰解析:
根据2019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准则,从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重新表述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删除了原准则"交易双方"的表述,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基于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不是必须同时满足,也就是说,一方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另一方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本问中,从投资方角度,换出资产为专利权属无形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处理;
从被投资方角度,则是接受换入的无形资产,本身并沒有用自身的资产进行换出,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所以,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按接受权益性投资处理。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财会〔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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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