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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 约亨·本克 尼采的刑罚论

约亨·本克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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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原文发表于《刑事法学研究》(辑刊),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吴宏耀教授担任主编,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崇杰律师资助出版。于2020年创刊,每年出版2辑,目前已经出版2辑。2022年6月、12月将陆续出版第3-4辑。



尼采的刑罚论


约亨·本克:德国汉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教授。

刘赫:德国汉堡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尼采是一位对刑罚措施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理论旗手,其在十九世纪刑罚理论辉煌的发展时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刑罚的起源是通过本身所具有的痛苦属性来抵抗人类对错误行为的遗忘。而克服这种遗忘,在本质上便是完成了规范在人类社会中进行内在化的过程。而作为刑罚正当性的罪责理论是来自于社会规范条件下内在冲动表现的意识理论。但当罪责概念的内涵从意志自由领域转移到社会外在需求时,刑罚理论就失去了作为特定规范的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尼采反对以“后形而上学”社会实用性作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来论证刑罚的正当性。同时,司法裁判由于没有建立确定的归责体系,而导致刑罚裁量具有恣意性。基于此,尼采以废除刑罚作为主张来警示人类社会应该对刑罚需求进行控制。

关键词:尼采; 刑罚目的; 罪责理论; 刑罚废除


一、导论


由于尼采观点论述零散以及个人色彩鲜明的写作特点,若想要依靠索引迅速找到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段落,这样的工作几乎是不可能。出于这样的原因,对尼采刑罚论的思想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困难。尼采曾经在他的著作中对许多的主题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但同时他也几乎在每个相同主题上在不同著作中作出了矛盾的论断。当然,在较长时间保持思想理论的一致性是一件复杂且困难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尼采对真理进行激烈地讨论,这使他在哲学上基础上陷入了透视法主义。同时,尼采在论证时常常出现看似矛盾的论证,这导致了人们不会因为这样的原因便认为他是持反对观点。但是,他在思想上非凡的创造力和偏颇性导致尼采被归为“原始”哲学家之列。


尼采写作的这些特点是众所周知的,因而不能试图通过捷径来分析他的论点。若对尼采的观点进行片面解读,这会最终导致荒诞、可怕的后果。尼采虽作为一个哲学家,但似乎他的刑罚观点比他的哲学观点更为大胆。尽管他的论点具有零散性,但仍旧可以通过全面阅读,进而对尼采的刑罚论思想进行梳理、提炼与解释,特别是注重尼采对刑罚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刑罚目的以及刑罚在社会中角色等主张的研究。就尼采而言,他在刑事科学领域的接受程度显然与其在这个领域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他的论著是刑罚理论的经典之作,并广泛地引起讨论,与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和李斯特并驾齐驱。与刑罚相关的论述渗透到尼采的整个作品中,而且令人惊讶得是,这些相关的讨论却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相对地独立。因而,为了理解尼采对传统刑罚论的批判与研究,本文是基于《道德谱系学》的第二章以及《人性的,太人性的》的第二部分作为研究资料进行研究。总体来说,本文将在五个方面对尼采刑罚论开展论述。第一部分是尼采关于对刑罚起源理论的重构;第二部分是尼采关于罪责起源理论的讨论;第三部分是尼采对于刑罚目的论的批评;第四部分将尼采对于刑罚裁量问题的零星论述进行厘清;第五部分是对尼采所做的刑罚论研究的历史定位,以及对他所提出的无刑罚社会进行反思。在当今社会,我们比任何时候与无刑罚社会的距离更加遥远,特别是在刑罚目的论的影响下,对罪犯实施再社会化成为社会中的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中,刑罚就是替代其他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最佳措施。就像许多人认为,气候变化更具刑罚处罚性,基于此而假设了新的刑罚需求。因而,尼采对于刑罚措施应用的不妥协以及对刑罚本身的批评,并不是过时的研究对象。而正是基于当下社会的各种情况,是时候恢复刑罚在社会认知中失调的时候了。诚恳地希望,刑法学至少作为一门旺盛生命力的学科,能够通过本文的讨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刑罚应该无处不在”(Strafe muss sein)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社会公理而得以应用。


二、尼采的刑罚起源理论


《道德谱系学》的第二章前部分就对“承诺”和“遗忘”进行探讨,并概述了责任起源的悠久历史。然而,这种探讨显然是假定以“承诺”或是基于“责任的承诺”为前提。一方面,尼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是具有完全自主的个人特权。责任较于权力和自由而言,具有一定的卓越地位,即责任感是一般人的完美感觉。不难发现,很多学者对责任(Verantwortlichkeit)所发表的观点都认为,责任本身的研究对当下的研究目的无关紧要。另一方面,违背“承诺”所涉及的“归责特权”与“承诺却不履行”,这是因为人类记忆力不可靠的因素所导致的。因此,在早期的归责时代,需要特殊的“记忆术”(Mnemotechniken)来保障承诺机制下的社会结构免于收到侵害。就尼采的观点而言,人类最有效的“记忆术”是施加痛苦:


“当人们需要强化记忆的时候,它就永远不会与鲜血,折磨,牺牲等痛苦没有关系。不管是最令人震惊的牺牲和誓言(有关于受害者),或者是最令人恶心的肢体残割(例如阉割),抑或是所有宗教信仰中最残酷的仪式形式(所有宗教都处于残酷制度的底层),这些记忆术都是起源于人性中痛苦的本能,这些措施在痛苦中引发了人类最强大的助记符”。


通过对人类施加痛苦的方式,来克服本能性的遗忘,进而满足社会的需求。正如尼采所言,要使得“社会的强制外衣”(soziale Zwangsjacke)成为社会的必需品。这种“社会的强制外衣”就是社会规范得以建构的必需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社会规范建构的历史也就是与早期关于刑罚起源的历史息息相关。在刑罚起源的历史中,刑罚的残酷性是与社会规范建构的发展状态相呼应的。“人类记忆越糟糕,所处刑罚时代也更为严酷。特别是,刑罚通过其本身具有严厉性等特征来抵抗人类对错误行为的遗忘” 。在尼采第二章开始时就提到了,这种抗拒遗忘的代价是巨大的,即会导致丧失本能和创造性等功能。克服遗忘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社会规范伴随人类进行内在化的过程。与此同时,罪责意识也是伴随在这一过程而出现的。这在本文后面的部分会得以再次论述。尼采对刑罚起源所描述的过程是不可逆,这种不可逆性是指没有方法重回之前的自然状态,更没有方法从规范社会重回动物社会。同样,像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将物物交换解释为自然环境的永恒,但很显然这种观点忽略了人为缔约而建构的社会规范,其在本质上与自然状态社会下的产物不同。这种承担缔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可以被看做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初始时刻。在“契约关系现实化”的过程中,尼采也对广为流传“罪责的起源和性质”的观点进行重构,他认为罪责不是来源相对自由的剥夺感而是来自于债务,“罪犯应该受到惩罚,是因为他本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这确实是人类对罪犯惩罚正当性的判断和推理的一种精致的逻辑形式。那些把它转移到起点的人,是在用粗糙的方法去攻击人类的心理。在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对教唆作恶者进行惩罚以及追究他们的行为责任”。


尼采认为,刑罚是来源于受害者的愤怒,这种愤怒是对罪犯侵害的否定性评价的表现。但是,这种愤怒逐渐受到以下思想的束缚和修正,即任何损害都可以找到等价物,并可以通过对损害者施加痛苦的方式进行对价偿还。这种观念所发挥的价值影响力在不断增强,而与之相伴“损害和痛苦”交换的观点与我们所设想罪责作为正义报应的标准大相径庭。在此,我们讨论的不是规范性概念,而是在心理学的范畴内进行分析。对于损害的等价物(以及债权人所提出的替代物)不是损害者的罪责,而是债权人幸福感(毫不迟疑地允许债权人对失权发泄的权利)。尼采所指出的债权人在“享受暴虐”,具体来说,就是当债权人在社会秩序中所处地位越低,他更加重视其所享有的发泄权利。“通过将刑罚的权利传授给债权人,债权人对于损害者而言,获得了像主人地位一样的权利。最后,他还在这种权利更迭中,获得了一种振奋人心的感觉。他可以将一个罪犯的生命作为低等的事物来鄙视和虐待。或者至少,在实际的惩罚权的情况下,虽然刑罚的执行已经转交给政府,但仍可以看到罪犯的生命被鄙视和虐待了”。尼采回顾了“损害和痛苦”的交换在历史上的残虐手法,即损害者将生命和肢体作为履行等价交换义务的担保。具体来说,当损害人未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对损害者各个肢体和身体部位的评估,并有权从其身上切下。在法律和正义的面具后面所隐藏着享受权利的暴虐狂,就是那些行使权利或是为国家执行刑罚的人们。他们的社会地位越底,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就容易满足。因此,戏剧式刑罚执行是为暴民作为公众而设置的。他们至少在某一时刻经历了地位上升的幻想,即幻想作为强权者参与执行。这也是粗暴双重公式的原因,根据该公式,当一个人将一个小孩子绞死,也将该人用同样方式绞死。当刑罚已经作为权力的替代品时,那么至少在这里,也同样适合对高一阶人群犯罪的处罚。


私力惩罚需要与所涉个人的社会地位相关,这种观点是可以被验证的论据,它在威权主义中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尼采又更进一推断出,刑罚的必要性是与整个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最初的刑罚是,“简单来说,对仇恨的、无防御的、被镇压的敌人所做行为的反映,他们不仅失去了所有的权利和保护,而且还失去了被宽宥的可能”。若假设“随着权力的强大,一个社会不再那么重视个人的不法行为。也就是,犯罪者不再被“和平安置”或“驱逐”,一般的愤怒可能不再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者受到维护和保护,不会遭受以前那种愤怒的虐待,特别是直接来自受害者愤怒的虐待。”


尼采将行为人与其行为进行分离是对粗暴的敌人刑法而言,是向前迈进重要一步。他预测这是作为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刑法的进步绝不是持续的,也不会和整个社会发展相脱节,“当社会的权力和自信增强时,刑法也会相应的变得和缓;而当社会步入脆弱和危险时,刑法也会走向更为严厉。”毫无疑问的是,尼采希望自信和发达的社会更加理性,正如其所写的,“受害者最高的慷慨莫过于是对损害者的赦免。”


1.罪责理论的起源


从特殊意义上讲,高尚和有文化的社会是建立在成熟的、完全独立自主的个人思想之上。罪犯不仅不再为补偿他人的痛苦而牺牲自己,而是在自己经历刑罚制裁后产生已经摆脱了自我惩罚的意识。这是尼采对刑罚机制论证中最为重要的第二部分。只有当人们掌握了不良内心或罪恶意识现象背后的自我净化机制时,这种现象所表现出的罪责理论才是完整且可理解的。尼采在关于罪责意识产生的理论是令人深刻的哲学分析。尼采认为罪责意识是在社会规范条件下内在冲动表现的意识理论。尼采通过使用进化史的隐喻生动地展示了这一理论,“与水生动物不同,当它们被迫变成陆地动物也许会灭亡时。但适应旷野、战争和流浪的两栖动物,它们的存活是基于它们所拥有部分本能的保留。但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本能的追求,却从来没有停止!所有没有释放到外面的本能都会向内弯曲,这就是所谓的人的内在化。原本薄薄的整个内心世界,仿佛夹在两张皮之间,当人对外界的排放受到抑制时,它的深度、宽度和高度都会向内蔓延开来。”。尼采关于罪责意识的理论在某些段落中具有一定的推测性,并且在许多段落和文章中,这些论点的论据大都是出于可能性的论断。例如,关于对祖先和对上帝的敬畏等段落。但是,尼采的著作被证明是精神分析理论和心理学概念形成的宝库。据称,弗洛伊德禁止自己进一步阅读尼采的著作,为了防止预期的见解的相同。对于刑罚理论而言,尼采的观点是作为对刑罚的批判的部分来进行研究。罪责的产生和发展理论具有非常明显的含义:当罪责的概念从自由领域可理解的高度转移到社会外在需要的低地时,虐待狂的本能冲动被附加在罪责概念中,刑罚就失去了形而上学的基础和特定的规范依据和尊严。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重新发现,特别是在刑法中,我们认识到,“自由担保”的概念中显著地包含着罪责概念,而这被视为是对神经科学还原主义解释的捍卫。诚然,尽管有科普类的文章夹杂讨论,但这依旧是一个非常特殊且较少讨论的主题。我们也不能由此来否认,在强有力的日常心理学范畴下的罪责理论及其所建立起的法律实践可以遭到动摇。相反,在这种社会冲突增多的情况下,强化了通过对个人内部净化来化解社会矛盾的趋势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对于归责和罪责的批评,是因为这与社会趋势发展的关系仍是不明确的。这种趋势包含了设置更多严厉刑罚的要求,例如废除少年司法的观点。当然,本文也不是完全主张我们将尼采刑罚论的观点作为理论模型而重塑现在的社会,这种做法只会使得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的不稳定。尼采认为自己是一个伟大的告诫者,他自身没有被基督教所倡导的文化和历史解释能力所震慑。他论证的目的大都是揭露语言博弈下意识形态特征和罪责的本质。


三、关于刑罚的目的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尼采作为反康德主义者,毫不妥协地对刑罚目的及其学说进行批判。特别是,尼采反对以“形而上学”法律主义的观点作为影响政治和国家权力建构的决定性因素,以及根据社会实用性在“后形而上学”上为刑罚寻找正当性的观点。他批评将刑罚目的和刑罚起源的观点进行融合,并论证了通说观点是概念上的不成熟,“他们找到所谓诸如复仇和威慑的刑罚目的,然后天真地将这样的目的作为刑罚产生的原因”。除了刑罚目的论本身在概念上的谬误外,对于各种刑罚目的的列举也是完全任意的。从刑罚本身所能包含的目的作为出发点进行考虑,刑罚被证明是政治权力的应用,它是不断因权力利益的变化而改变。正如尼采所写道,“整个历史都是以不断更新的诠释和调整所展现的”。这样的结果便导致了,刑罚的概念不可避免地与“感受综合论”纠缠,并以“为什么这样”的设问而结束对刑罚深层次的探讨,“当下有关刑罚目的论的研究都不可能确切地说出,为什么实际上要被刑罚”。


尼采以举例的方式论述了刑罚目的的清单,正如他所写到“基于相对较少且偶然的材料”。这份对刑罚目的的列举对刑罚理论的研究颇有影响,推荐作为刑法教科书的补充,“刑罚之所以是无害的,是因为刑罚是为了防止进一步的伤害刑罚是对受害方所受损害进行一定形式的补偿。这种补偿也可以采取事实赔偿的形式。刑罚是将破坏法秩序的行为人与社会相隔离开来,以防止罪犯进一步实施其他的破坏行为。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决定和执行刑罚者的恐惧。刑罚也是对罪犯迄今所享有权利的一种补偿刑罚还可以作为一种堕落因素的排除,如中国法律规定的那样,刑罚将罪犯进行物理上地消灭,以此保持种族纯洁性或维护社会制度的一种手段。刑罚也是为了一种记忆的创造,对遭受惩罚的人进行所谓的矫正与教育刑罚也可作为一种权力的赋予,可以保护犯罪者免受过度的报复刑罚是对自然法中同态复仇的一种妥协,但前提是后者仍占据强势地位,并认为刑罚是一种特权刑罚也作为针对那些破坏和平、法律、秩序和权威的敌人的工具。”这份刑罚目的清单中都充满着完全不同或不相容的观点,这都表明着,对刑罚目的内涵的解释是与统治者对刑法工具化的态度是相同的,自始至终充满着恣意性。尼采写道,“明显的,刑罚因种种有用的目的而负担过重”,而他所写出的目的清单,也“肯定不完整”。在这方面,他试图至少找到一个在刑罚讨论中发挥关键作用,但又不在清单中的观点。他比较倾向这样的观点,通过刑罚“恶”的应用来唤起罪犯的罪责感。但是,尼采认为基于刑事侦查(以及刑事诉讼)的现实,这种刑罚的实施(包含现代积极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论)都是荒谬的。


“总的来说,刑罚可以在严厉与缓和中不断变化。它可以在社会中变得更加集中,也可以变得更加疏远社会。如果人类恰好打破了刑罚的平衡,并竭尽精力进行刑罚的执行,这样的结果是塑造了消极的刑罚特征…让我们不要低估了罪犯本人可以从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角度来理解其行为性质的程度。因为罪犯看到的是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完全为司法服务的行为。特别是在司法程序中所进行的间谍、智取、贿赂及设置陷阱等行为,公权力机关所实施狡猾的治安和起诉技巧,其本质根本是抢劫、制服、侮辱、俘虏、折磨、谋杀的行为。然而,所有这些行为绝不是被法官所排斥的,甚至这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被得到认可和使用。”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的过程显然不适合唤起罪犯的罪责感。对于尼采而言,他们甚至认为罪责感的发展受到了刑罚实施的阻碍。这一假设的理由是源于上面的一段话:凡是受司法和行政程序制约的人,都会了解到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如使用欺诈和武力)是如何以服务于更高的事业为目的而发生的。另一方面,人们普遍拥有一种更强烈的直觉,即由情感因素偶然引发的暴力比有计划、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相比,更应得到宽恕。然而,就其本身而言在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制度化中得以体现。因此,当程序性暴力涌入制度化后,这可能比犯罪的暴力而言更为严重。这样一种规范性的直觉能够通过死刑的残酷来进行说明。正如尼采所写,正是“法官的冷漠,潦草地准备”解释了为什么“每次处决都比谋杀更冒犯我们”。


2.关于刑罚裁量理论


正如前文所述,当刑罚目的是与政治因素相结合时,刑罚目的的概念也就变得更加恣意。尼采认为,这样的概念也不再有任何的目的和解释的功能。这正如尼采所认为的,这种刑罚目的论是根本不可能回答究竟为什么需要刑罚。因此,尼采不仅从刑罚目的的争论中论证了刑罚目的概念的任意性,还从刑罚裁量的恣意性也明确了这一点。他的论点在这里也是激进的:不存在公正,特别是在免罚的情形下(见《德国刑法典》第46条第1款)。刑罚裁量的过程中没有建立确定且明确的归责体系,而却为司法裁量留下更大的裁判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权始终包含着“决策时刻”(ein dezisionistisches Moment)。在任何情况下,刑罚裁量的法律和教义学标准都看似足以满足对刑罚正义的要求,但实质上也可以轻易使这样的观点化为泡影。尼采同样也是持这样的否定观点。对尼采而言,刑罚目的的规定或刑罚目的(综合理论)的规定都是恣意性的,他称之为“刑罚裁量的恣意”。他反对刑罚的比例性,因为如果要按照犯罪的规模进行刑罚的比例分配,则必须根据每个罪犯对痛苦的敏感程度进行分配。


然而,这样按比例分配进行刑罚施加所要求的前提是,针对每个罪犯可以模拟各自对痛苦敏感的刻度。这显然是天方夜谭,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即使脱离严格的比例分配标准,对于罪犯刑罚进行比例式的裁量依旧是值得商榷的。尽管有人提到,依照合目的性原则进行最终裁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使得对于正义的严格要求化为泡影。尼采通过“惯犯”的例子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尼采认为,就其本身而言,违法行为的倾向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考虑处以较轻的惩罚。然而,常常脱离社会规范下的犯罪行为使其罪责显得更加严重了,人们对常习犯或者常惯犯进行更严厉惩罚。尼采认为,“一切不是根据罪犯来衡量的,而是根据社会及其危害和危险来衡量的。把一个人以前所实施的行为认定为具有危害性。之前行为的危害性加上现在发现的行为危害性,基于这样多重的危害性进行刑罚裁量。但是,如果你以这种方式将一个人的过去纳入刑罚裁量的范围。那么,这样的裁量对罪犯来说是武断的。换句话说,针对罪犯进行刑罚裁量时,要把行为的危险性隔离开来,不要把它与过去联系起来。”尼采的论点非常简单,即对一个人过去的经历了解越多,越难确定个人的归责。尼采认为,我们很难接受罪犯没有过去的行为,尽管这是来自于自由意志学说的一贯规则。但是,我们若将犯罪行为的过去纳入考量,归责幅度的重心就被转移到社会上,也就是我们要更多地关注犯罪人的生活状况和生活史。尼采认为,“在许多案件中,法官会以某种方式发现自身也卷入罪犯的归责之中”。与罪犯知悉自身生活情况不同的是,法官最初根本不了解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未对罪犯及其生活史进行阐明,“刑罚的裁量就是取决于令人惊讶的程度,特别是那些令法官感到难以理解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的任务在于最大程度地降低惊讶程度,进而最终消除罪责。


“如果了解罪犯的辩护人对案件及罪犯的过去了解得足够多,他可以相继提出所谓减轻罪名的理由,最后甚至可以减轻罪犯的一切罪责。或者,甚至更清楚地是,辩护人可以通过强迫每个诚实的听众听取内心的自白,逐渐减轻谴责和罪行令人惊讶的程度,以至于每个人若处在罪犯当时的情况,都会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对于尼采的反对观点是不能避免的。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要求强制要赞同一切。了解是指,除了对原因的理解,也要对不同观点原因的理解。故而,我们在看待尼采有关于刑罚裁量方面的观点,可以得出:一方面,是要对犯罪原因的划界;另一方面是要区分罪犯自身实施犯罪行为和未在该案发生的原因。如果按照这些要点进行区别开来,那就可以确定罪犯的归责领域。同时,也可以将基于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作为归责原因的模板。但这与尼采的著作相去甚远,因而在此不予讨论。


在任何情况下,争论的方向都是正确的:我们对罪犯了解得越多,我们也会更加明白罪犯的行为以及更早地倾向或者准备对罪犯进行无罪宣告。仅仅这种将归责概念默默地拓展到整个罪犯生活史,即“生活罪恶感”(Lebensführungsschuld)的观点仍旧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是,毫无疑问地是,尼采强烈地拒绝了这种专制色彩的罪责概念。相反,他将这种无罪宣告的观点延续到了有罪不罚的领域。


五、关于废除处罚的论证


对于尼采来说,无刑罚社会的观念与乌托邦主义有联系,这种一个没有内在和外在胁迫并且完全自治的乌托邦是很难实现的。他对这个主题表达了直接和清晰的观点。尼采提出这个观点并不令人惊讶,这种观点不是纯粹人道主义形式,它甚至处于一个糟糕的位置,“应该向犯下暴行且不可矫正的罪犯提供自杀的机会”。乍一看,罪犯的明显病态化的观点是有问题。但是在这里,解读尼采的想法依旧需要谨慎。他在嘲讽论证中,保留说明了以下的观点:“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之间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通常的道德思维模式是精神健康的思维模式”。但其实,这并不是尼采所主张的观点,显然可以从他对罪责意识产生被确定为疾病化的历史中可以清晰看出,甚至从激烈的批评中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整个地球都被视作“疯人院”。


当然,这样的段落几乎没有论证价值,但不应让言语的傲慢妨碍对论证观点的重塑。有证据显示,尼采对于罪犯病态化的部分,具体来说,格什温德(Gschwend)似是而非地表明,尼采很明显地描绘了一幅矛盾的罪犯图景。一方面,他把他这个生命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解释为对社会秩序的反叛者;另一方面,他建议根据犯罪人类学派的论点,把犯罪作为一种疾病来对待。尼采的相关论述是严肃的。在这些情况下,他不仅谈论治愈、怜悯和医学智慧。当然,在当时相当普遍的情况下,他还有提出关于阉割和安乐死的建议。格什温德恰如其分地将其描述为一种愤世嫉俗的“出于仁慈动机下消除主义理念的要求”。但是,为了公平起见,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尼采谈到具有优生选择性和安乐死进行消除刑罚措施的段落很少,而且几乎完全是在遗作中。


无论如何,不能将尼采视为在一切危险防控和安全法领域中的倡导者。对他来说,孤立闭塞的想法也是可怕的。相反,尼采甚至在罪犯身上寻找个人自治的存在,而不是在众所周知的黑格尔法则意义上寻找自治。黑格尔法则规定了复仇刑罚的合法性。而尼采则提出了“一个人应该”(Man sollte)的模式,其中涉及了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以及罪犯再社会化的论点。


“人们应该做一些事情来恢复罪犯的良好品性和心灵自由;人们应该像处理不干净的事情一样,把罪责从他的灵魂中抹去,并告诉他如何通过对另一个人或是整个社会的善行,来弥补和超越他对受害者或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所有的一切方法都应在最大限度内被考虑。可以将罪犯匿名或用新的名称,或者频繁地更换居住的地点,以便恢复其声誉的完整性。以及尽可能少地让罪犯受到来自受害者或社会其他成员的威胁。现在,受害者想要报仇,是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让罪犯受到刑罚处罚。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暂时还维持着这可恶的刑罚,以及通过刑罚的执行来抵消罪犯的罪责。但是,我们难道不应该超越这一点吗?”。尼采对于反对刑罚的论断十分激烈。他曾写道,“世界的整个概念都被刑罚的观念所污染了”,“刑罚是没有邪恶的杂草”,“全力以赴地在世界上消除罪责和刑罚的概念,并且同时在心理、历史、自然及社会制度上进行清理”。


但是,这种对刑罚的清理应该是怎样做以及由谁来做呢?显然,尼采对此的论述不是很具体,也几乎没有历史性的说明性材料来具体化无刑罚社会的观点。甚至,在这样的社会中,如何对实施严重不法的个人如何归责也没有进一步论证。当然,尼采对国家“这个最冷的怪物”没有任何期待。即便从社会中间出发,也无法为它完成必要的改变。尼采的思想太过于精英主义以及被普遍视为不民主。所以在尼采的假设中,只有当社会中的少数人(在这里便是指有文化的精英)联合起来成为所谓“废奴”的先锋,并为社会的其余人员树立典范,才会在现实中发生这样的可能。但尼采这样写道,“社会上却并不存在这样默默致力于废弃司法以及对罪犯刑罚和复仇的联合组织”。这可能是基于如今愈加严酷的控制和刑罚模式趋势下的一个虔诚的愿望,但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但是,尼采所写的这些段落仍旧警示我们,与干渴或者饥饿的需求相比,我们对于刑罚的需求并不需要这样多,特别是对于那些并未危害到人性的行为。人们应当时不时地考虑,如何控制对于刑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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