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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

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 律野仙综
2024-08-26


某客户来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历经四年,六次诉讼,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份生效判决,两份已过申请再审期限。

客户目的:对最新的案件申请再审。


我在法院处理最多的就是申请再审案件,“拿下”客户应该不是问题。可是,案子谈的太“法官”,丧失了“律师”立场,更缺失了“当事人”视角。客户离开后,我陷入了深刻的反思。



一、客户想听什么?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向当事人交付法律服务产品或法律服务本身。从法官到律师,过度中有很多“拧巴”,想成交的同时,又担心拿不出满意的“答卷”,可有时真话一出,当事人要么认为你不懂,要么认为你没信心。


站在法官的角度,中立是核心要义,就案子论案子。但站在律师的角度,如果拿到案子,立马“法官”附体,很可能就是一次失败的咨询服务。


前述“滑铁卢”事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从法官角度看,申请再审没有希望,无法起到救济效果,而且,三个生效案件锁定的既判力和“法官”眼中的既定事实,已经决定了申请再审被驳回的结果。因此,我认真地在白板上梳理了整个案情,希望通过全局视野告知当事人,继续申请再审无法实现她的诉求,保护她的利益。


然而结果是:当事人完全不买账。她认为自己比“窦娥”还冤,你这个做律师的怎么不主持公道?!后来我只好说,要不您去找别的律师,如果尝试之后验证我说得对,还愿意相信我,您再回来。(隔着屏幕,相信您也能想象当时的尴尬)。就这样,我将上门的客户“拒之门外”。


于是,我在想客户到底想听什么?恍然大悟其实就是两个字——“懂得”。懂她的情绪,懂她的委屈,懂她的需求。而在这个案子中,我没能很好得体会她的深层诉求,她想要的认同感被我忽略。或许因为对结果的过于笃定,导致我太怕‘输’?又或者是我的不被认同感在作祟。


无独有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结果却不同。


这次的客户本身较为理性,给我一份一审判决,我又一不小心从法官的角度批判性地告知客户——不要上诉,没有希望。但这次却意外得跟她达成了共识,她认同我站在她的角度分析案件,反而增加了信任,但这个前提是客户本身对案件有较为理性和正确的认知。事后我们又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到客户深层次的需求后,我立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找寻突破口,虽然上诉后仍然大概率被维持,但客户预期找到了出口和路径。


同样是审判视角,客户不同,结果也不同。

因此,客户也是有段位的。

二、如何管理客户预期

客户需求千千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不想被打击。因此,挖掘底层需求,切实管理客户预期,才能确保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输出。


每次分享《法官思维模型》课程的时候,我都会跟律师同行们谈及对“赢”的态度,希望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认识到“胜诉”不是唯一的出路。


管理客户预期,不是盲目得给希望。

法官思维出发,是否被当事人信任,并不是法官需要重点考量的,因为法官更关注案件本身,裁判结果是一切的基石。


而从律师思维出发,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当事人和案件必须并重,毕竟,身份不同,立场不同。因此,对于律师来说,最不易的或许就是对于客户预期的管理。


上次事件,我陷入了法官思维中,将重点完全放在案件上,使劲将案件可能的结果,或者说我坚信的结果,输入到当事人的脑子里,却忘记了客户想要的体验,也许只是需要一个替她出头的律师,与她“肝胆相照”罢了。


从法官到律师,最大的“拧巴”在于,总认为自己看到了裁判的结果,应当立即告诉当事人“悬崖勒马”,及时止损,避免头破血流。可未经验证,当事人凭什么信你?


曾经有一个合同撤销的案子,从法官的角度看,一定败诉,从律师的角度看,当事人也有道理。立案后,因为担心败诉结果当事人不愿面对,我便急于管理她的预期,结果她认为我没有信心,中途更换了律师。一审后,她信我了,选择继续委托。而我也在吸取教训之后,在风险告知的同时,给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希望提供更为满意的法律服务。


其实,满意,有时与输赢无关。


提出问题不可怕,只要给出解决方案;

提示风险没问题,只要能够有效控制。

三、建立信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法官思维模型的变体来看,律师需要全程管理客户预期,如上图点B所示,这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是对当事人和案件走势的双向管理。


只有同理心,不提供解决方案无法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讲真话当事人可能会跑,那还要不要讲真话?当然要!不过得有点技巧。


套路千千万,靠谱第一条。


承担责任与适度提示之间的平衡,有点玄妙。


往期文章链接如下: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一|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三|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四|理工科思维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五|法官思维模型在背靠背协议中的适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六|程序性思维在起诉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七|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八|程序性思维重启诉讼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九|给你一个支点,你能撬动什么?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重建诉讼和裁判逻辑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一|上菜的艺术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二|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三|三段论的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六|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七|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二)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八|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三)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二十|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一)——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

《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二)——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法官思维模型》之法官思维密码的破译者

《法官思维模型》之案例——BT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法官思维模型》之案例|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当心被监护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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