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论律师的十大关系
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律人的理性、良知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建构起理性的防火墙。
——题记
所谓“律师”,至少包括三类概念:一是执业律师个体;二是事务所律师群体;三是律师行业整体。
律师是国家的在野法曹;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权力侵害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律师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要懂政治但莫要有政客气;要懂法律但莫要有讼棍气;要懂商业但莫要有市侩气;要懂文化但莫要有呆子气。(点击参阅《“杀光所有的律师”?!》)
生命需要三种最基本的交流:一是与自我与灵魂的交流,让人通透不纠结;一是与他人与社会的交流,让人通达有价值;一是与自然与世界的交流,让人健康而阳光。或许,还有着某种与上苍与神明的交流,让人保有精神家园与彼岸世界。——律师,具体需要处理好以下十类基本关系:
一、律师与自我——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1、职业价值:为什么要做律师?
生命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只能往前进没有后悔路,想做的事很多但能做的却很有限。所以无论因何选择做律师,都需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律师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历史的事业;是上对得起先人、中对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职业。无论因何选择做律师,都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律师职业中找寻到生命的尊严与快乐,又要满怀尊严与荣光地去做自己的事业。无论因何选择做律师,都需要努力在此基础之上体验生命归属感——温暖,踏实。(点击参阅《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
2、职业谋略:如何堂堂正正做律师?
首先要明晰自身的职业属性与价值,具备应有的使命感、崇高感、历史感,明晰律师是什么、为何做律师、自己做律师与众不同或不可替代之处是什么,从而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品味、收益与贡献。——生活不易,律师当有“面子”有职业尊荣,有“里子”有职业滋润,有“乐子”有职业愉悦。但凡律师不讲规矩、没有底线、缺乏职业自信心、没有职业尊荣与自律的,基本上属于跟自己关系整不清楚的。(点击参阅《内卷的日子里如何保有我们的面子、里子与乐子》)
3、职业根基:怎样有效积攒社会资源?
成长不能超越过程,律师成长的过程便是积累社会资源的过程。(点击参阅《律师的本钱》)作为“法律骑士”,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自身的职业素养与职业能量,尤其是以下三类资源:其一,“人力资源”,即律师之“才”,包括专业技能、人生智慧、职业平台等;其二,“人气资源”,即律师之“名”,包括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同与信赖;其三,“人脉资源”,即以人脉关系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切实提升服务客户、影响社会的实际能力。(点击参阅《商战的秘诀》)
二、律师与客户——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是任何人的下属
1、律师与客户是什么关系?
客户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是为客户争取利益、战友式的“法律雇佣军”,只有在实现客户价值的同时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对外,律师有且只应当有一个理念:如何最能有利于我的当事人!
同时,客户是律师的“职业冤家”:律师从客户处获取收益、二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律师职业风险首先来自客户——对内,律师与客户也需要亲兄弟明算账,必要时甚至不妨对簿公堂。
2、律师与客户关系可能出现怎样的状态?
其一,结果好,合作舒服;
其二,结果不好,但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同舟共济的战友情;
其三,结果虽好,但合作别扭彼此相互不认同;
其四,结果不好,相处不顺。
律师无法完全左右相关事务的处理结果,但可尽力将事情做得敬业、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任。(点击参阅《钱是拿命换来的!》)
3、律者如医,当如何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律师当明晰客户的诉求、理清与客户之间关系,既要处理与客户意志/利益一致时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客户意志/利益冲突时的关系:如律师起诉客户索要律师费问题;如律师利用客户案件炒作的装逼问题;如律师以具体案件推进法治进程可能牺牲客户利益的问题;如律师如何对客户讲好他们想听的话与该听的话;等等。——好的律师专业素养当具导师状态,服务意识当守丫环心态,合作过程当持亲人姿态;当好法律保姆,做好法律保镖。(点击参阅《律者如医|那些“通天”的案件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
三、律师与市场——职业营销当具尊严:站着挣钱、体面赚钱
1、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律师需要面对哪几类市场营销?
一曰传统市场,不赘;
二是业内市场,即同行慕名而来所创造的业务机会;
三是所内市场,即律师事务所(尤其律师人数与分支机构众多的律所)同事之间相互创造的业务机会。
律师收费,饱受诟病:当年某地甚至捏造出北京律师李某所谓“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真言”并在法庭上公然抛出所谓“律师嫖娼”事件试图抹黑乃至构陷辩护律师。——律师既要学会“站着挣钱”,也要懂得“体面赚钱”(点击即可参阅)。
2、职业营销,当具尊严:如何做好间接营销与直接营销?
案源,中国律师最大的职业难点与痛点。
间接营销立人设,直接营销见真章。——通过“勾引人家来勾引你”式的间接营销(点击即可参阅)让市场知道你、客户找到你之后,直接交流过程中律师最应该向客户讲清楚这样两种话和三层意思(点击即可参阅),从而让市场认可你,客户签约你......
3、职业责任,贵在平衡:怎样避免“过度营销”损害行业声誉、客户乃至公众利益?
律师作为“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其职业价值主要不体现在钱上,其职业营销受到职业伦理及规则约束——如不得诋毁同行、不得侵害当事人利益等等。现实中“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数钱论英雄”是律师行业的自我矮化。而近来所谓“法院判决认为银行聘的律师分文不值!(点击即可阅读)”之类报道,再次将律师的职业尴尬展现得淋漓尽致!
曾经的所谓“死磕”饱受争议,此类特色执业行为至少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功能:一是吸引公众眼球对公共权力进行围观监督,为“案件造势”;二是组成跨区域律师团队“联合作业”,既集思广益又相互“抱团取暖”;三为“事件营销”,即通过略显夸张甚至有行为艺术特色的律师执业行为,赢得市场的关注与认同。——营销绝非贬义词,但要保持自身与律所、与行业、与客户乃至与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所谓“过错”无非过度即错。(点击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
四、律师与公众——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
1、服务公众:律师是社会的“法律雇佣军”
律师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在诉讼当中: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民事诉讼中平等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代理“定纷止争”,与法庭一起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采取一种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解决方式。——律师在诉讼(仲裁)中的职能或可概括为:通过刑事辩护保障人权,通过民事代理保障产权,行政诉讼中制约公权。否则,社会矛盾的累积必然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使社会的和谐最终成为“镜花水月”。
律师的法律价值还体现于非诉讼法律服务之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共识,有人甚至将其称为“律师主导型”经济。无论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还是市场主体间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日益受到重视。而市场主体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上市融资、公司治理还是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律师所起着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体现出律师的法律与经济价值。——此外,律师的商业价值还在于创造社会价值并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人文价值则在于努力让当事人更公平、更体面、更有尊严地度过人生的特殊时期。(点击参阅《律师究竟TMD有什么用?!》)
2、启发公众:律师是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移动互联时代,律师作为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通过各种公共表达尤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和社会发展方向进行法治化解读与引领;律师是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理当以法律的专业技能服务客户、推动社会进步。——社会基本常识普及之后,更具行动力的记者与律师常常替代此前的学者与作家成为民权代言人与代理人。(点击参阅《律师的面子》)
3、律师与公众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律师与公众关系方面的职业伦理性问题:例如律师可以拿正在审理的案件说事吗?个人认为,律师应当有使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的“定力”,不应当拿正在审理的案件甚至做过的案件说事。原则上有三点例外:一是当事人理性授权而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公权程序违法或对方散布不利于当事人信息,包括公权力通过媒体对当事人的抹黑;三是媒体已经充分公开,律师在公众知悉范围内“说事”。——律师披露案件信息宜尽量坚持两条原则:第一,尽可能由公共媒体作为独立第三方报道而非律师个人作为当事者进行自媒体发布;第二,报道突出的是事理而非突出律师个人。
五、律师与同行——同行及职业盟友间的相互辉映
1、律师职业注定“天然分裂”
无论因意气之争或利益冲突——律师代表着的利益相互冲突,矛盾不可避免。曾有所谓“知名律师”(所谓“知名”无非有些人知道你名字而已并不代表其他)状告同行名誉侵权,有的还成功地将对方一度送进监狱。此类事件对当事者自身及律师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有一类律师,为塑造自身高大上的英雄形象,胜诉就通过媒体同伴蔑视、轻侮对方律师,败诉则想方设法抹黑对方律师,亦不可取。(点击参阅《人民法院报|谨防十类“律师职业病”》)
2、中国律师理当“相互辉映”
这种相互辉映至少应该包括“同道互尊、同业互助、同行互督”,希望这能够成为律师应有的职业伦理与本能。——令人欣慰的是,近来因律师被打、被伤害,律师群体所展现出来的团结是一种好的现象。(点击参阅《律师的职业风骨》)
3、律师需要广泛的“职业同盟”
笔者素来认为:学者、记者与律师是天然的职业同盟军。律师要能有各个领域的专家作为“外脑”,有学者和记者作为“外嘴”,共同推进正义之实现。专家不仅包括法律专家,还应包括财务、金融、法医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笔者曾在江南某起“国企改制回头看”案件中,通过聘请财务专家就相关上市公司分红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究竟应当属于哪一年度的收入进行专业评判,最终使法院宣告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点击参阅《实战案例|MBO之后民营企业家惊心动魄的“刑事过山车”》)而在江南L某某所谓“转让地产公司股权的实质是非法倒卖土地理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公司法学、土地法学以及国有地产公司总法律顾问、行业协会负责人等多领域专家进行的研讨得出权威结论,又经当时《法制日报》这样的主流媒体大幅报道,对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起到了非常现实的作用。(点击参阅《党中央国务院新规背景下如何为中国式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
六、律师与监管——规范执业,严格自律
1、首先是行业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业监管,如批准律师事务所成立或关闭,向律师颁发与吊销执业证书,等等。(点击参阅《保障辩护权,当从不要强行或变相指定辩护律师做起》)
律师协会则是律师自治的行业组织。自治通常至少包括三层基本含义:其一,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二,规范与指引律师的执业行为;其三,惩戒律师的失范行为。(点击参阅《律协应该做些什么?》)
律师事务所则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最直接的监管。同时,律所自身的行为亦受到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点击参阅《律师事务所管理十项基本制度》)
2、其次是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管
前者典型者如证监会对IPO法律事务的监管;后者如税务机关对律师、律所的监管,现实中定额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对律师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律师执业或律所管理行为失范,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监管规定主要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如果给客户或公众造成损失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律师的职业声誉与社会声望,同样亦属于同行与公众对律师的监管。(点击参阅《胆战心惊做律师》)
七、律师与公检法——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
1、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
法律人,无论公检法还是权力体系之外的律师、学者,都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和己任。然正义太过宏大,不可能悉由某一职业或个体独立承载,公检法与律师分别具有基于各自职业属性不同的角色正义。任何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敬畏法律,是公检法和律师共同的基本职业伦理。
公检法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公权力刑讯逼供、玩弄证据、曲解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有目共睹;律师作为“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同样亦非必然代表正义。但,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依法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补充、相互碰撞,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2、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
角色正义冲突在侦、控、审之间源自职责分工差异与权力制衡需要。典型者如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通过批捕、退侦、不诉等措施的制约;审判机关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建议撤回起诉、宣告无罪等手段对于公诉、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法律监督乃至曾经的追究枉法者法律责任等办法对于审判机关的反制。——若公检法机关共同处于同一权力控制之下,则更多表现为本位主义利益冲突,而在刑事诉讼当中更容易表现为相互背书、一致对“外”。(点击参阅《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
角色正义冲突最常见、最尖锐地发生在作为民权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与权力体系内的公检法人员之间:
一是侦辩冲突:侦查过程中,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巨大风险,律师意见被忽视甚至无视,都不是罕见和孤立现象。因为律师正常执业、坚守职责而抓捕律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点击参阅《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种套路》)
二是控辩冲突: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不仅有着如侦辩冲突一般的情形,而且还容易出现因为庭审受到律师反驳而出现的各类利用职权而为的准报复行为。如向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的法庭言论,甚至要求处罚辩护律师。当庭抓律师,也曾多次出现。(点击参阅《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及其失衡——公诉人“过于强势”的十种庭审习惯》)
三是审辩冲突:前阶段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则更多地出现在审辩冲突之间,核心问题是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证人出庭、辩护人发言权利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申出的程序正义问题。(点击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
四是体制内外的非法合作,即以律师为纽带(掮客)的司法腐败。任何贪腐事件,权力蛮横、本能寻租才是问题的关键,公权私卖的权力贪婪与无度才是问题的核心。——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最大难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更要紧的则是约束好法官、监督好权力。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管理律师为头等要务。(点击参阅《不要害怕!——相信“相信的力量”》)
3、法律人角色正义之间当如何相互制衡?
首先是两个字:依法——既依照法律之规定,亦得依照法治之精神。法治之精神要求:对于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官方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不可推。(点击参阅《信心的前提是安全——吕良彪律师凤凰卫视谈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无论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他们的角色正义不仅相互冲突与制衡,同时还都受到社会公众各广泛的审视与监督。也唯有置于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司法之正义方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们既不是冤家更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反右”时期律师被一锅端;不久,公检法在文革中被彻底砸烂。殷鉴不远,不可不察。
八、律师与权力——国家的在野法曹、社会的独立董事
1、律师要懂政治但莫要有“政客”气!
任何社会的、政治的矛盾,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不断降温。(点击参阅《政治价值论——律师的庙堂之高、江湖之远与专业之能》)
2、律师,当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律师是国家的“在野法曹”,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从诞生之日起便扮演着类似社会治理“独立董事”的角色——代表中小股东(民众)监督着公司合法依规与董监高善尽职责,——当下现实社会环境之下,律师的坚守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但无论如何,在鸡蛋与坚墙之间,律师当永远站在鸡蛋一边。(点击参阅《中国梦|权力规规矩矩,百姓堂堂正正》)
3、律师必然需要融入社会主流
需要与权力和谐共容共同推进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和谐发展。而作为国家在野法曹,律师同时更应该是天然的权力监督制约者。律师不可媚权,不必为讨好权力而放弃律师应有之立场。——既然做了律师又何必费劲去说些套话、官话或基于国人对权力的本能崇拜与屈从对机构与官员“莫名示好”?!律师同样不可过度迎合公众,要在权力的无度与民粹的暴戾间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律师的职业属性具备双重尴尬:说皇帝光着屁股绝对需要勇气;说百姓也光着屁股有时需要更大的勇气。
九、律师与健康——法律人,英年莫早逝
1、知天命之年最害怕的,是深夜里莫名袭来的讣告(点击即可参阅)......
10月27日凌晨,一位卓越的法律人猝然间“英年早逝”引发全民哀悼。享年六十八岁,对于他这个状态的法律人而言显然是“英年早逝”太过令人扼腕叹息。近年来陈桂明、蔡定剑、邓正来、邹碧华、于宁、蒋勇、胡育以及我的同届兄弟曹呈宏、何纪辉、徐俊和众多年轻同事、同行的过早去世,原因各不相同却同样令人痛心。人生是长跑、事业要接力,要努力向江平、郭道晖、李步云等长寿前辈们学习,做“长寿法律人”才能更好地做事情,做更多的事情。
2、活在当下的独立性与面对历史的独特感
前些日子,国外短暂回国的业界兄长特地赶到大成,嘱我务必注意健康与安全,建议我坚持走路,谨慎发声,待到七十以后看透世间沧桑再如资中筠先生、江平先生那般平静地发出震聋发聩之声,如此所能够体验的人生之美妙以及为这个社会所能做的贡献都要丰富得多。——不知死、焉知生?相当意义上我们可以看淡生死,如星云大师所说:你在这个世界闭上眼睛,怎知不是在另外一个世界睁开眼睛?但,健康的活着才有尊严可言。叶圣陶先生讲过:教育之真谛乃在于使人养成良好之习惯——法律人当时刻谨记并切实践行,无论生活还是学习、工作。活在当下,你我当如何坚守自己的独立性?面对历史,我们又当保有自己的独特性?(点击参阅《玩好了,就是拼!——律师挣钱的四重境界与他们的英年早逝》)
3、延长“职业寿命”需要坚持学习、防范风险
律师不同于“老中医”,绝非越老越值钱。律师的职业寿命受制于身体状况、知识更新、时代变化、人脉资源等诸多因素困扰,必然面临衰老乃至被淘汰的问题。极少数耀眼如王工、张思之等“律坛长青树”,更多乃是基于其政治影响力而非纯粹律师专业能力与职业能量。而上海至今仍然还活跃着的几位年过80、90后依然坚持出庭的老律师,更令人敬佩的是其生命力之旺盛而非专业素养之保持领先。——为迟缓必将到来的中老年痴呆从而有效延长职业寿命,笔者始终倡导“律师有效延长职业寿命的六种习惯(点击即可阅读)”。
律师是一项充满风险的职业:律师执业行为失范或是对客户业务太过投入乃至依法与公检法对抗太过激烈都可能陷入风险。(点击参阅《胆战心惊做律师》)而在纪念邹碧华法官时我曾引用过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先生的一段话: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悼念邹碧华又何尝不是在悼念我们自己?我们不正是在痛惜那些已经死去的和正在死去的法律人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品德么?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诚如邹碧华所说,很多时候要“背着黑锅前行”。如果具备邹碧华那样的精神和品格,这黑锅便会成为压力和动力,成为我们“必须经历的修行”。——许先生自身的遭遇,则是另一种令人惋惜的法律人的“英年早逝”,同样令人唏嘘。
十、律师与生活——以出世之心,为入世之事
1、律师要成为一个丰富的人
晨,满屋朝阳,满屋肖邦,何其美妙!
同行在我的微博上留言:
“再牛逼的肖邦也弹奏不出我内心的忧伤与对中国法治的绝望!”
回复他说:
“法治的追求再伟大也不应该是我们生活的全部。而且,多一份情趣也就多一份人性的涵养,多一些人文的关怀,对生命、对社会多一些通透,也更容易去掉一些戾气。——这对于一个人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事业,也是大有帮助的。”(点击参阅《以出世之心,为入世之事》)
其实,如此美妙时刻我所阅读的是一些令人发指的恶行的材料和巨大利益复杂纠葛的案卷。我想说的是:律师职业不可避免地与人的劣根性相伴、不可避免地面对贪婪与谎言,我们要时时保持生命的愉悦与阳光,方不至深受“内伤”。诚如诗人所说:“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我们内心充满光明,才能传递给客户一种坚定的信念、传递给公众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才能使我们的事业充满可持续的希望与毅力。(点击参阅《法大讲演|努力打造专业、丰富、有担当的自我》)
2、律师的“出世之心”与“入世之事”
时常觉得身心的愉悦似可分为两重境界:一曰饱满,一曰滋润。尘俗中有些事,譬如挣大钱、谋重权、赢盛名,鲜花掌声轰轰烈烈,此即为饱满;尘俗中另一些事,譬如喝茶,访山,看云,赏月,写作,风敲叶响,云动鸟惊,此即为滋润。——儒家倡导拿得起;佛家讲究放得下;道家教人想得开。一言以蔽之:你我当HOLD得住。(点击参阅《内卷的日子里,如何保有我们的面子、里子与乐子?》)
这许多年来,一直秉持某种以“出世、滋润”之心、为“入世、饱满”之事的心态——在律师执业简直“苦逼如狗”(不妨自嘲)的同时坚持勤奋思考与写作表达,说到底是我时时自省以求灵魂洁净、保持心态与事业淡定从容的不二法门,既不致使“滋润”沦为自我陶醉之托辞,亦不致在“饱”之后愉悦不再而空余刺激。(点击参阅《法律人,活在当下与向死而生》)
3、法律人的温度——我们需要非功利性的爱好与交往
十九世纪英国首相帕麦斯顿在议会上的一次讲话片段“我们没有永远的盟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但英国的利益是永恒不变的,我们这些人的职责就是为国家谋求这些利益”。(We have no eternal allies, and we have no perpetual enemies. Our interests are eternal and perpetual, and those interests it is our duty to follow.)——这段话的重点显然是后半句“我们这些人的职责就是为国家谋求这些利益”,但却被刻意误读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益关系而无视共同的价值观与非功利性的爱好与交往”并被相当数量的国人奉为圭臬乃至洋洋自得并用来教训别人的“名言”。——律师注定与功利相伴但不可被功利所彻底充斥,我们注定需要非功利性的爱好与非功利性的交往,否则也就没有“人的味道”了。(点击参阅《人民法院报|谨防十类“律师职业病”》)
与大自然的交流,美妙无比。你在泰山之巅看到日出,你在峨眉金顶见到佛光,你在布达拉宫门前看远处磕长头而来的朝圣者......这种力量扎进你内心的震撼,再多的语言都不够,再少的文字都多余。(点击参阅《大成之路|我们一起,骑车去西藏!》)
法律人需要懂得一些文史哲,需要多一些人生丰富,并以此涵养自己的内心。懂政治但不要有政客气;懂商业但不要有市侩气;有文化但不要有呆子气。这样,我们才可能保持法律人理性而克制的力度;高端而丰富的维度;淡定而平和的温度。——法律这一行太容易把人心肠变得太硬了!(点击即可参阅),不妨时常“用音乐,给我们的灵魂洗个澡(点击即可参阅)”——保有这样的人文情怀,才能保持我们内心的温暖与柔软吧。
那一日,站在梵蒂冈圣彼得教堂穹顶之上,突然非常理解某些律师为何一心向往“货与帝王家”。若非教皇赏识并合作,米开朗琪罗、拉斐尔等大师们的作品岂能辉煌如斯?甚至根本不可能完成!——所幸,还有梵高那样穷困潦倒的艺术家同样可以流芳百世。而身处圣彼得教堂大殿,望着先贤的神像和从外面照进来的圣洁光芒,我深刻理解陈惠忠、王小能们为什么要出家,斯伟江们何以成为基督徒。——我们终将成为历史,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终不过求一个内心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