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委联合通知,私募股权行业重磅利好
本期导读:
通知有多条对私募股权行业直接利好举措,包括支持S基金发展,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等。此外还提出鼓励险资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等。
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鼓励险资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等。
值得关注的是,还有多条对私募股权行业直接利好举措。包括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并提出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等。
在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中提出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补齐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
其中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明确: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授权建立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鼓励试验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科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重点关注科技创新领域。
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中提出。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
在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
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中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对科创企业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向初创企业。
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中提出: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有多项私募股权直接利好政策,包括支持S基金发展;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推动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等。
具体来看:
畅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联系,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债券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优化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注册服务机制,实行即报即核,为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及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上海相关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
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内落地,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试验区内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现有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以下为通知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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