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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四)

【往期回顾】: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一)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二)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三)
关于实际施工人受偿范围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49条裁判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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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四)
78、参考案例: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文号】:(2021)鄂02民终2246号
79、参考案例: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80、参考案例: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案例文号】:(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81、房地产开发合作方按照约定分配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工程价款要求房地产开发合作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刘某川与红河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鲁某、潘某,第三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河明丰公司与云南世博公司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案涉合作协议的约定,红河明丰公司与云南世博公司就案涉项目A座、B座建筑物各自原始取得所有权,就下部商城及地下车库与配套设施部分共同共有。刘某川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劳动成果已经物化为案涉房产,云南世博公司与红河明丰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发生对抗刘某川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效力。又因刘某川与云南世博公司、鲁某、潘某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红河明丰公司应与云南世博公司、鲁某、潘某对刘某川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219号
82、通过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沈阳融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第三人张某连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向春泉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及相关施工费用的主体资格。融成公司通过与张某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取得张某连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99号
83、张支友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天公司与汪国民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汪国民与张支友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支友负责汪国民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张支友与中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于张支友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汪国民。张支友可以向违法分包人汪国民主张工程款。……本案中,中天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人,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中天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支友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支友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
84、法律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成立直接合同关系的,借名人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属于法律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并非属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黄某俤引用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晓沃公司应对和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适用错误。如前所述,和成公司和黄某俤成立直接合同关系,黄某俤主张晓沃公司应对和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文号】:(2020)闽民终1128号
85、景安公司与曹某某、明都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整个规定来看,发包人的概念是统一的,就是指工程建设方,并不包括工程转包人、分包人。该条的立法旨意是针对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因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其权利难以实现的问题,为保护实际施工人(主要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并非单纯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而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保护特定群体利益而制定的。景安公司提出该司法解释条文是以两重法律关系的特定模型为基础,发包人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本案存在三重法律关系,因此景安公司不应承担发包人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86、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避开破产转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王某柱、孙某杭等与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工费仅是建设工程价款中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平受偿,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再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至于管理人向发包人追收的工程价款如何分配,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位阶进行有序清偿。
【案例文号】:(2021)苏09民终3681号
87、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为备案之用以及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实际承包工程的事实是明知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讼争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余某昌对讼争项目实际进行建设施工,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华辉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并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彩之龙公司亦将讼争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余某昌,并与余某昌于2017年1月15日对讼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单上也无华辉公司的盖章。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彩之龙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为备案之用以及余某昌借用华辉公司资质实际承包讼争工程的事实是明知的,彩之龙公司与余某昌之间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款应由余某昌自行向彩之龙公司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923号
88、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关于杜某华可否向世茂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杜某华主张其与祥符公司成立挂靠关系,祥符公司主张成立内部承包关系,均主张杜某华借用祥符公司资质承包讼争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但并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因此杜某华向世茂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案例文号】:(2021)闽民申4132号
89、蒲旭等诉余义平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诚投公司。八建公司、余义平、代江林是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不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故蒲旭主张八建公司、余义平因违法转包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1号
90、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不适用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裁判要旨】:
本案讼争工程的发包人为宁连公司,总承包人为中铁十六局一公司,现浇钢筋劳务分包人为力拓公司,张某坦、张某银为实际施工人。故原判决认定中铁十六局一公司系讼争工程的发包人,是错误的。中铁十六局一公司并非讼争工程的发包人,与张某坦、张某银亦无合同关系,原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中铁十六局一公司在欠付质保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张某坦、张某银要求中铁十六局一公司对讼争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张某坦、张某银请求宁连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张某坦、张某银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另案向宁连公司提出主张。
【案例文号】:(2019)闽民再452号
91、转包情形下,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应就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汇盈置业公司、悦盈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在其尚未与五洋集团公司结算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原审基于上述事实及汇盈置业公司、悦盈置业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汇盈置业公司、悦盈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陈介元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汇盈置业公司、悦盈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1160号
92、承包人与分包人怠于结算,损害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的,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中交四公局、林某禄作为案涉工程转包的上一手,占有案涉工程施工的原始材料,对《审计报告》认定的詹如栋承包范围绿化工程施工造价有异议,完全可以提出反驳的证据,但中交四公局、林某禄并未举证。《审计报告》于2016年12月作出,中交四公局与林某禄可以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但双方至二审开庭审理时仍未进行结算,亦无正当理由,存在怠于行使结算,而该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交四公局、林某禄认为工程付款不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闽民再328号
93、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非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非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案例文号】:(2020)闽民终687号
94、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因陈某仙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承包人”,故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注:发包人丽江房兴公司与承包人深圳泽海公司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泽海公司与陈某仙签订《土建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转包给陈某仙。    
【案例文号】:(2020)云民终1143号
95、马某林与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马某林上诉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因法律未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马某林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注:2014年5月30日,张卜公司与昌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卜公司承建昌隆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6月5日,张卜公司与马某林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张卜公司承建的全部工程实际均由马某林承建。
【案例文号】:(2020)陕民终465号
96、吴某生、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规定,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其应得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根据前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体,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吴某生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111号
注:2017年9月10日,中科公司与盛运公司签订《鹰潭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造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合同》,盛运公司城建中科公司发包案涉工程。9月11日,盛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吴某生签订《鹰潭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造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吴某生。
97、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行使上述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由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98、徐某福、范某振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范某振是否原诉第三人问题。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发包人百顺基业公司与承包人启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桥西区石桥村回迁楼5#、7#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启政公司,后启政公司又与苏麒麟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苏麒麟公司又与范某振签订《劳务工程总包合同》,将工程项目交由范某振具体施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主体和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原判决认定范某振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进而认定范某振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正。徐某福与苏麒麟公司等的诉讼涉及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及其债权的认定,范某振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徐某福与苏麒麟公司之间的诉讼。徐某福主张范某振未能参加徐某福与苏麒麟公司之间的诉讼是因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所致,且范某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超出法定的六个月时限,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310号
99、专业工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现恒达机械厂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宏祥公司主张权利,其依据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比较第二款规定的文意内容,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第一款规定,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诣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许可施工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结构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等。从实际施工人的人员构成看,在施工现场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多为农民工。实际施工人与其发包人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内部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在工程款中的占比很高,多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
本案恒达机械厂系经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而取得案涉钢梁制作安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需提供钢梁的制作、运输、安装等作业,且包工包料,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919号
100、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冼某与广西正鑫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冼某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冼某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某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101、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确定之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直接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荣、张某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没有结算之前,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债权,债权数额为多少均无法确定。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确定之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直接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湘民终718号    
102、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由其施工负有举证证明义务,需提供工程签证单或工程交接验收手续等核心客观证据。
【裁判要旨】:
本案中,2010年9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包含消防工程,一审鉴定意见亦无消防工程造价。王某清作为原告主张实际施工消防工程,其应对案涉消防工程由其施工的“法律关系存在”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并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本案中,王某清并未提供消防工程签证单或消防工程交接验收手续等核心客观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达到直接证明或间接形成链条证明其主张成立的高度可能性。王国清未完成举证证明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46号
103、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合同相对人及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向中间的各主体主张权利——吕某全、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焦点为兴城公司是否应当向吕某全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会宁水管所,承包方为兴城公司,兴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唐某宏,唐某宏又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吕某全。吕某全与唐某宏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收取唐某宏工程款,吕某全与唐某宏为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吕某全向兴城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因此,吕某全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唐某宏主张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会宁水管所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吕某全关于兴城公司应当向吕某全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申请主张不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
104、在多次非法转包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就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应依照双方间的合同约定,还是参照总包方和业主方之间的结算报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虽然经过多次非法转包的合同均无效,但实际施工人请求给付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仍应参照其与前手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105、李某平、陶某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两项条款所述“承包人”,系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当是承包人。李某平、陶某浪在本案中为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故李某平、陶某浪关于其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注:2012年8月22日,联利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和贤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贤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10月19日,和贤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李某平、陶某浪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平、陶某浪借用资质承建工程。
【案例文号】:(2019)川民终1144号
106、实际施工人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由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王孔笔并非福鼎碧桂园公司与长汀一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依法应由福鼎碧桂园公司对其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在福鼎碧桂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付讫工程款或其尚欠工程款数额少于本案讼争工程款的情况下,认定其对本案尚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福鼎碧桂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案例文号】:(2019)闽民申2120号    
107、承包人将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工程量完成表提交给发包人作为其与发包人之间结算的依据,应视为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量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原审时,孙某庆提供一份《主坝高喷钻孔、灌浆完成表》,证明其完成的土坝高喷钻孔、灌浆的工程量为2039.15m。由于该份表格上有伟业公司的盖章确认,且伟业公司也将该表格提交给发包人莒溪镇政府用于财政审核,作为其与业主之间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视为伟业公司、华清对孙某庆施工工程量予以了确认。原判决据此认定华清应当向孙某庆支付工程款总额为513,865.8元,依据充分。
【案例文号】:(2020)闽民再134号
108、仅有单方制作的证据是否能认定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或者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方或者转包、违法分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查,蔡迈进与中京公司没有签订案涉工程相关的书面协议,蔡迈进虽提交了购买各类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考勤记录等证据,但均系其单方提供,没有中京公司或肖志刚签字盖章确认认可,同时在案涉项目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双方还存在工程性质和工程款类型相同的中煤项目合作,上述证据无法区分是否为案涉工程费用。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蔡迈进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案例文号】:(2022)陕民申805号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
001、《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
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二、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003、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04、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
005、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上)
006、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下)
00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08、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09、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10、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11、全国法院:审理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12、全国法院:审理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13、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4、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5、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6、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01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审计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8、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9、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保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0、全国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21、全国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22、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23、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24、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指导意见汇编
025、全国法院:审理工程结算协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6、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上)
02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下)
028、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固定价结算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9、第六巡回法庭:12个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030、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北京法院
031、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32、北京一中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建设工程合同部分
四、安徽法院
033、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034、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035、宣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河南法院
036、河南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
037、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9月)
038、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39、河南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六、福建法院
04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41、福建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45个司法实务)
042、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043、福建高院民二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观点
044、泉州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
七、湖南法院
045、湖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
八、四川法院
046、重庆高院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
047、四川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48、成都中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九、陕西法院
049、陕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十、重庆法院
050、重庆高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
051、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
052、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部分)
十一、广东法院
053、广东高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5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055、广东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056、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
057、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2014年修订)
十二、天津法院
058、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
059、天津三中院:2019-2022年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司法观点与典型案例要旨
十三、河北法院
060、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
十四、江苏法院
061、江苏高院:《2017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建设工程部
062、江苏高院:《201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63、江苏高院法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064、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20年)
065、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66、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067、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
068、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
069、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070、连云港中院: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讨论意见
071、南通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072、宿迁中院:关于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责任主体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073、徐州中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59条)
074、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75、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
十五、辽宁法院
076、沈阳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5条)
十六、山西法院
077、太原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年)
十七、湖北法院
078、湖北高院:《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十八、江西法院
079、江西高院:《2004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十九、山东法院
080、山东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1、山东高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2、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084、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085、青岛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保全指引(2021年)
086、青岛中院:2012-2021年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司法观点与典型案例要旨
087、济南中院民五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鉴定程序的指导意见(2020年)
二十、广西法院
088、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2011年)
089、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实际施工人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
二十一、上海法院
090、上海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5条)
091、上海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二十二、浙江法院
092、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93、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
094、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095、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
096、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097、衢州中院: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案件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引
098、金华中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二十三、甘肃法院
099、天水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2023年4月)
二十三、其他关联规范性文件
100、法院出品:44张图详解《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10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年版)
10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17年版)
103、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104、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105、国家发改委:43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热点问答
106、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
107、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108、国家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
109、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投标的疑难问题
110、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年修订,63条)
111、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112、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016年,附管理费率表)
113、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14、财政部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
115、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
116、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7、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118、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119、五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120、陕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121、陕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12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2022年)
12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
12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
125、佛山市财政局: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26、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127、广州律协: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128、湖南律协: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二十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29、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53条裁判规则(二)
130、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53条裁判规则(一)
131、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的90条裁判规则(一)
132、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的90条裁判规则(二)
133、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79条裁判规则(一)
134、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79条裁判规则(二)
135、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79条裁判规则(三)
136、关于工程结算协议与条款纠纷的39条裁判规则
137、关于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的30条裁判规则
138、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一)
139、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二)
140、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一)
141、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二)
142、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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