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悲剧之立法立规层面沉甸甸的反思 —— “偷了一次狗,砍掉一只手”的禁嫖价值标准太过严苛
【2】法界大侠华哥说:如何让负面事件变为“好事”,而不是变得“更坏”?
【3】“法界大侠”华哥说:“聂树斌案”平反昭示着——“权大于法”的历史终将会成为过去
【4】我和我的团队是怎样促成可促进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财产保全担保意见被最新司法解释吸纳的?
【5】想学、善学、深学方为学习之道 ——写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经典原句摘录并精解》文稿前面的话
【6】法界大侠华哥说:判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一定就是错了吗?——案件裁判并非都只能是“唯一正解”
【7】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八大新问题及司法应对之策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8】法界大侠华哥说:“木僵思维” 和“闭门造车”将使网约车成为“搁浅在沙滩上的鱼”——评各地拟出台的网约车新政
【9】“法界大侠”华哥说:某些官员骨子里仍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从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事件说起
【10】法界大侠华哥说: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
【11】法界大侠华哥说:司法改革应慧眼识拙、化拙为巧、积巧为功——公司法务人员不是司法改革的旁观者
【13】浅谈金融企业单位犯罪之防范 ——从中国华融法治建设经验出发
【14】法界大侠华哥说:由“傻根”宝强离婚露出巨额财富之事使我想到,有必要立法对演艺类明星的畸高收入进行调整!
【15】法界大侠华哥说:由游客违规遭虎伤害之“一斑”可窥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仍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之“全豹”——反向思维、多角思维看违规
【16】法界大侠华哥说:驾驶车辆的老公才是人被虎伤的“罪魁祸首”
【18】郭卫华博士:对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下海”没有必要讽刺挖苦
【19】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22】司法改革既要听“热的声音”,也要听“冷的声音“----谏议最高法院巡回法庭2016年之新设
【23】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 ——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
【25】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26】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
【27】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
【28】“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
【30】“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事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界大侠华哥说》
题记
雷洋嫖了吗?
官方说嫖了,
民间说没证据,
真相到底如何?
我亦无法判断。
即便雷洋真的嫖了,
又是多大个事!
可这“多大个事”,
竟酿成,
雷洋命丧黄泉,
邢所长丢掉饭碗,
警察队伍形象严重受损,
更更更严重的是,
雷洋之悲剧导致部分民众对十六大以来中央坚定推进依法治国信念的质疑!
导致一些人对建设法治国家信心的坍塌!
这个代价不可谓不惨重!
这起可能或不可能存在的“嫖娼”案,
竟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
相信许多人都始料未及!
如果雷洋不拼命抵抗,
邢所长他们也定不会施以暴力,
我也就不会知道这世上有雷洋和邢所长其人。
然而,不该发生的都发生了!
警界朋友说雷洋不应不配合,
其他人说邢所长们粗暴执法,
还有人说检察院不应半途而废。
雷抗拒检查的问题,
邢所长们暴力执法的问题,
检察院不起诉适不适当的问题,
以上三个问题已有太多评论,
不需要我再啰嗦!
我倒一直在想另一个问题,
雷洋即便真的嫖了,
也并非杀人放火,
何苦拼命反抗、拼命逃跑?
可转念一想,
“失节事大呀!”
依照现行相关规定,
一旦被认定为嫖娼,
便绝非儿戏!
罚款、拘留、收容事小,
难以承受的是身败名裂、一生抬不起头!
如此严厉的处罚导致生不如死的后果!
雷洋也好,
他人也罢,
除非抓嫖在床,
不反抗的概率太小!
这样的悲剧,
这样的后果,
不能只责怪雷洋不配合,
不能只指责邢所长太暴力,
那还有什么呢?
我斗胆发此言:
立法立规太过严苛是悲剧发生的一个源头上的重要原因!
欲知其详,
请读者认真看一下本文!
——华哥题记
(此题记拟于2017年元月3日G555高铁上乘务员提供的便笺纸上)
一、一次“嫖娼”引发的血案
2016年12月28日,继丰台检察院对雷洋案中的几名警察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随着雷洋家属“决定放弃全部诉讼活动”,沸沸扬扬、吸引民众眼球大半年的“雷洋事件”终于在2016年年末“告一段落”。与聂树斌案中的真凶王书金这些杀人强奸等“罪恶滔天”之行径不同,雷洋因一次“戴套打飞机”式的“嫖娼”(虽然此点有些扑朔迷离,本文对此也只能是假定)而引发的“血案”竟然也如此万众瞩目,实在是值得深思!几个月前,我曾对“雷洋事件”就有所关注并发表了一些浅见(即《“法界大侠”华哥对“雷洋事件”之“说三道四”》、《“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事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法界大侠”华哥说:对雷洋案“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可在微信公众号《金融街法律专号》上阅读。具体是输入“金融街法律专号”七个字,搜索添加即可),然我现无意对“雷洋事件”本身做更多地分析,只想对“果”之“因”“说三道四”,先抛个砖头,以引得各位的“美玉”!
根据官方披露之消息,雷洋是由于在抓嫖过程中“抵抗”警方执法而命丧黄泉。而我在想,雷洋为什么会如此激烈反抗而不“乖乖服从”呢?想来或许是怕被拘留罚款,抑是怕被收容教育几个月,还是担心“嫖娼”之事暴露而被单位开除、身败名裂,以致“铤而走险”而“负隅顽抗”?我不敢妄自揣测,只是在设想,追本溯源,若是禁嫖文件(本文中“禁嫖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下同)对嫖娼之处罚是“屁股打烂,骨头尚好”而非“屁股打烂了,骨头也打碎了”,雷洋或许可“平静顺从”地应对,那样“雷洋事件”或许是另一番光景吧!
二、令当事人肝胆欲裂的治嫖“组合拳”
1991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对嫖娼之处罚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即“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一)拘留、罚款、收容教育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嫖娼可能会被处于15日以下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另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六条,还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6个月到2年的收容教育。如2016年5月,著名演员黄海波在一家饭店嫖娼被警察当场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限届满后,又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二)党纪处分
2016年第5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就“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结论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党员嫖娼可能受到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即开除党籍。
(三)人事处分
1、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一条即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嫖娼是违反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违法违纪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务员嫖娼应被开除,但是,公务员嫖娼违反了《公务员法》多项规定,通常会被单位给予开除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嫖娼,也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
3、企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一般而言,企业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且规定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例如,有不少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严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工作人员嫖娼,也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此外,根据2013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才将劳动教养废止,不然嫖娼者亦可能招致劳动教养。
三、雷霆万钧的“组合拳”不但能把人“打趴下”,且因“创伤过重”,很难再爬起来。打击的目的应当是“惩罚+治病救人”,抑或是让其“一失足成千古恨+万劫不复”?
嫖娼有伤风化,对嫖娼行为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用如此严厉之“组合拳”来“穷追猛打”,是不是有点“偷了一只狗,砍掉一只手”,畸重了吧?殊不知道有些年轻有为之士仅仅由于一时的“糊涂”而被开除公职,弄得前途尽毁,令人叹息;有些人由于一次“小错误”而被通知单位,弄得人尽皆知、身败名裂;还有些人由于嫖娼而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锒铛入‘狱’”……在如何严厉之“打击”下,想必不只是雷洋,张洋、李洋亦会“抵抗”而非“束手就擒”!这一切无疑都在考量着,对于“嫖娼”是“偷了一次狗,用鞭子打其手”,还是“偷了一次狗,就砍掉其一只手”?是“适度打击”,还是“严酷到底”?
本人认为,治嫖是理所应当的,但方法和手段却是应仔细思考的!
(一)今日民众对“性”之观念已悄然改变
本人承认,当时之政策有其时代特点,然而时代在不断进步,现今已然迈入新时代,而不应因循守旧,期待抱着迂腐之观念继续在新时代里生活。那种“男女授受不亲”、“女子三从四德”之观念早已过时,正所谓“食、色,性也”,人们倒不至于再摆出一副“去人欲”的“道派人士”模样!
民众对“性”之观念已然逐渐由保守变为开放,而不再对“性”这个字眼讳莫如深:如某些“网络交友软件”早已“悄然走红”;如圣诞节晚北京的三大俱乐部“被端”,社会公众更多的是种看热闹的姿态,纷纷戏谑,“投资圈今天分两种人,被抓的和报平安的”。调侃声众,而非声讨声众,并未惊呼“道德之沦丧”而对“涉案人员”喊打喊杀,而只是戏谑开涮。
(二)不宜“偷了一次狗,就砍其一只手”
现今对嫖娼打击之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党纪处分、人事处分之“组合拳”实在过重,而这些“禁嫖文件”上“严酷打击”已产生不少负效应,弊端连连:
1、个别公安机关存在以创收为目的扫黄打非,个别警察借此扩大执法面,执行行为不规范,随意在半夜对酒店、宾馆等场所进行检查。2016年甚至发生警察检查车震,录像并发布到网上导致当事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事件,致使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的正效应大打折扣,产生人们对警察的评价和认可度降低的负效应。
2、个别公安机关“权力寻租”,一方面与“会所”、“发廊”等场所相勾结,收取“保护费”;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并且违规收取超过法律限制的罚款不入账,给个人“创收”!
3、个别警察利用掌握的涉嫖照片、录像等进行威胁、敲诈,利用当事人“害怕事情闹大”、“怕丢面子”的心里相要挟,当事人可能就此变成了“提款机”。若是当事人再有点特殊身份,说不定还能多利用利用!
4、还有个别警察被收买,设色情圈套,诱惑他人涉嫖,而以此帮人“整”别人。
5、在“严酷打击”的背景下,“涉黄”人员提心吊胆,这便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假冒警察进行抓嫖,且利用当事人怕声张的心理往往能够得逞。
6、有时抓嫖会干扰民众生活和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尤其是在娱乐场所抓嫖时常常是不问青红皂白,“一网打尽”,不管有无涉嫖,凡是在场人员,一律带走“过堂”,使在场的未“涉黄”而正当娱乐的人遭受惊扰。此外,在“扫黄”的大旗下,即使规规矩矩经营的场所也只能“惟命是从”,让停业就得停业,从而干扰到企业的正常营业活动。
以上只是从网上简单搜索一下,便检索出的几种负面影响。相信并没有列举齐全,也无法列举齐全,但仅仅是这些,也足够让人警醒,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
这些都在提醒着我们,是应该对打击嫖娼之“组合拳”进行深度反思了:是否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小题大做”?本人认为,对嫖娼的立法立规层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规定已然滋生出不少负效应,故真的应该审时度势地进行调整了!
四、禁嫖的“正确姿势”
本人并不主张性交易合法化,然而确有必要对“嫖娼”打击策略、打击方式、打击强度进行反思。嫖娼只是违法还够不上犯罪。而即便对犯罪也讲究罪刑相适应,并不是刑罚越重越好!更何况嫖娼只是违法乎!本人在此提几个想法,以供参考。
1、减轻打击手段。如“收容教育”可以废矣,此种处罚可谓既不合理亦不合法。对“嫖娼”处以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真有点“杀鸡用牛刀”,“小题大做”了,此是不合理之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上位法冲突,此是其不合法之处。这个办法既过时亦违背了上位法,应立即予以废止。对此问题,有不少法律同道曾撰文批评,故我也就不展开了。
2、注意“过罚相当”,区别对待。华哥不是认为不治嫖娼而放任自由,而认为应当是“良法善治”。“刑罚、处罚应当具有谦抑性,一味地密织法网,势必会导致社会生活过多地被侵扰”,打击处罚应当科学、适度!对于嫖娼亦应当“过罚相当”,区别对待: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应根据初犯、惯犯等情况区别对待,给初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3、应抓嫖在现场。嫖娼此等不雅之事,正应了一句老话:大多数人是“提起裤子不认账”。若非抓嫖在场,而是事后盘问,100个人里想必会有99个人死不认账,发生雷案中的冲突很难避免。即便不发生冲突,因缺乏现场证据,一旦事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警察未必能完胜。这样的执法成本太高,再说了,这只是违法,又不是杀人越货的犯罪,花太多的办案成本值不值?还有很多盗窃、诈骗等案件的受害人在苦苦等待警察施以援手,公安只是在此类有伤大雅之事过多地投入精力,是不是有点主次不分呀?
还有,警方在抓获卖淫者时,常常是从卖淫者处获取所有嫖客的联系方式,而不论是近期的还是几个月前的,一律全部传将过来“过堂”……执法没有错,但是过去的事情,再追究起来,会对那些“犯错”之人的工作、生活、家庭造成新的影响!即便是犯罪,还有追诉时效限制,过期不究,更何况嫖娼只是一般性地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而已!举重以明轻,立法者亦应当思考之!可考虑,今后规定,抓嫖只能抓现场!
4、关于罚款。现行法律规定是,对于嫖娼最高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我认为,应当降低罚款金额:如规定对于“初犯”(第一次“被抓者”)一律最多罚款200元,而对于“惯犯”(三次及三次以上“被抓者”)最多罚款500元。如此既可以减轻警察“抓嫖创收”之冲动,亦可减少假冒警察抓嫖之违法行为的发生。
5、关于拘留。对于初犯者,可考虑拘留一到二日,对于惯犯者,可拘留一周。总之,对现行的最长可拘留15日,要进行修改。
6、关于通知单位。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以后可考虑对于初犯者不通知单位而只通知家属和亲人。通知单位就等于通知了全世界,弄得人尽皆知,不仅使当事人“面子上挂不住”,实际上对当事人家属有所伤害:如妻子在工作单位受到同事“指指点点”,孩子在学校受到同学的“嘲笑”,父母沦为街坊茶余饭后的“笑谈”……这不大光彩之事,想必家属也只想“低调处理”。中国人向来主张“家丑不外扬”,对于家人嫖娼,也等同于家丑,家属更不想外扬。对于初犯,不通知单位,而让其家人以“家规”教育之、教训之,效果要比现今一律通知单位要好得多。当然,对于惯犯,那就对不起了!总之,对于初犯者,不宜把人家推向绝路。
7、关于“双开”。华哥认为,应当区分初犯与惯犯而区别对待。对于首次被抓嫖在场的,不宜做出如此严厉之处罚;而对于被抓嫖三次及三次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则可“不手软”,处以“双开”!(在此特别说明,此文中的初犯、惯犯不同于刑法。初犯是指首次被抓嫖在场之人,而非指首次嫖娼之人;惯犯是指被抓嫖三次及三次以上之人,而非嫖娼三次及三次以上之人。)
8、“运动式扫黄”宜少用、慎用。鉴于运动式扫黄有如此多弊端,可转为做社会公众更喜欢公安搞的“专项打击诈骗”、“专项打击盗窃”等得民心、顺民意的大行动。直话直说,社会公众对运动式扫黄点赞的越来越少,何不把警力、精力多投入到老百姓更关心的“诈骗”、“盗窃”等社会治安事件上去,做到“社警双赢”岂不更好?
法治在进步,本人希望对嫖娼打击之深思能够从雷洋案开始!过去的应当过去,但不应当白白过去,我们不应当在每次事件中只是“一阵嚷嚷”后置之不理,而应当借此做点什么。正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在这太平盛世之下,何不对“嫖娼”“轻典”处罚?
以上八项立法立规建议,因本人无太多时间去调研以及囿于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限,可能疏漏,亦并不一定合适。但我扔出这些“砖”,若是能引出专门人士、专业人士的“玉”来,我的目的就实现了!
五、嫖娼完全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素质低下”此类词语吗?
一般而言,行文至此,就该结束了,但我还想再多说几句,尤其还就打击“嫖娼”立法立规之道德价值取舍标准来个定向分析,以期能更加充分地说服治嫖文件制定者对嫖娼者“适度打击、留有余地”而非“打趴在地,再踢三脚”!现行治嫖的一揽子文件规定是以嫖娼者均为“道德败坏”这一价值标准而制定出来的,那现实的真相真的是这样吗?嫖娼者均是“道德败坏”之人吗?这个还是应以客观事实来证明吧!
与进行盗窃这一“偷鸡摸狗”行为的人可谓大多是“道德素质低下”、“下三滥”不同,对嫖娼者可不能这么简单地贴标签。嫖娼者真是各色人等、均而有之: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从年轻人到老人,从农民到工人,从文盲到高知,从学生到教授,从商人到官员,以及作为治嫖查处者的警察和纪委官员……如不久前新闻报道的,德阳市纪委书记刘锐进行嫖娼活动。这次也肯定会给纪委书记贴上 “道德败坏”、“道德素质低下”这样的标签。
警察负责抓小偷,想必警察队伍中是不大可能有人也去做小偷的;而负责抓嫖客的警察队伍中也总有成为嫖客的(执法者转身成为违法者)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嫖客中有警察、纪委官员、法官,有记者、大学生、大学教授、文化名流等等,“道德败坏”咋这般各色人等齐全呢?哈哈!
我想起看到的一份关于艾滋病预防的宣传资料,上面说,艾滋病在退休的老年人里比例在逐年增高。老年人或许由于老年丧偶、“寂寞孤独”而去嫖娼的也会有的吧。难道这些老先生们在退休之前都人前人后光光鲜鲜、为人表率,年龄一大,一退休,就“道德败坏”了?
在此,我还要特别举两个我一直记忆犹新的事例,尽管时间已过去了很久:
1、“年轻的名教授嫖娼”。2002年5月11日,从武汉回老家黄梅奔丧的某著名大学教授程某某“嫖娼”,当地派出所将程从发廊带上车,途中程“不服管教跳车身亡”。“名教授嫖娼而中途跳车身亡”,若是放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想必也会像“雷洋事件”“万人瞩目”!即便在当时,在当地也引起了不小的风波!作为名校的知名教授,为人师表,很难说程某某“道德有多败坏”。而又是一次由于“嫖娼”所引发的“血案”而导致一颗“学术新星”的陨落,令人感慨万千!(这个事情在网上可以搜到。)
2、“年轻的业务骨干法官嫖娼”。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位从某名校毕业的刑法硕士高材生分配到某省高院工作,办案已小有名气,与我很熟悉。当时是单身,连女朋友也没有。有一次他去外地出差、舟车劳顿,几天后,办完事疲倦地回到省城。吃过晚饭,去理发,在此过程中,经小姐“开导”而放纵了自己。恰在此时,警察来到……之后,不用多说了。如此一个风华正茂、意气风发的年轻人就这样前途尽毁,令人无限唏嘘!若是没有这个事,想必该法官早已名声在外,是法院系统的中坚力量了!(与他同时参加工作,年龄与学历差不多一样的年轻人,有好几个今天已经是厅级法官了,他如不出事,最起码也应是处级高级法官了!)
上述事实说明“嫖娼”与“道德败坏”、“道德素质低下”真是不好划上等号,可“禁嫖文件”制定者却将二者完全划上了等号。不可否认,“道德败坏”的人中有去嫖娼的,而平时周围人都认为品行良好、好像没有道德问题的人也有去嫖娼的,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嫖娼者有平时就被大家认为品行不端的人,也有平时被认为品行俱佳的人。但现在的“治嫖理念”则是:凡嫖娼者均被当做“道德败坏”之人,一律重处。按这种一刀切地认定和贴标签的做法,那道德败坏的人分布的领域实在是太广了吧,各行各业(士农工商),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老年人)都有。还有,难道那些平常品行俱佳的人是平时隐藏的太深、伪装太好,“道德败坏”的一面一直未被发现吗?显然这是不合常理也不合逻辑的。客观的事实却是:有些不过是“一时糊涂”,有些不过是一时受不了“诱惑”,更有些不过是血气方刚的单身年轻人“寂寞难耐”罢了,而并非都是“头上长疮、脚底流脓”之 “道德败坏”、“道德素质低下”者!
“禁嫖文件”制定者不应当站在被人为拔高的道德的高地上对“嫖娼者”“穷追猛打”,而应当渐渐从过高的“道德的神坛”上走下来,去反思如此“重拳出击”是否有些矫枉过正、罚过其“罪”了?要知道物极必反、过犹不及的道理,“处罚过重”只会“适得其反”!
嫖娼是不道德的,确实是失德之举,但不宜定调太高,今后应当从“道德败坏”调为一般的违法失德行为,彻底摒弃“严重的违法失德行为”之定性,方能扭转打击畸重之弊端。
建议禁嫖文件制定者,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绝对人数并不少的无老婆又无女朋友的“两无”成年人,他们的性需求怎么办?他们中必定会有人去嫖,这是明摆着的事实。查嫖过严,动辄罚五千,是否加剧他们的生活负担呢?收容半年到两年,待回归社会,又引发就业困难等各种社会问题!这样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管理的综合效应真的好吗?这些人因收容之后失去工作,沦落社会,生活无以为继,而去干一些盗窃诈骗抢劫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是没有可能的。粗暴的畸重的简单的打击办法所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不能不让人警醒!
2、十八大后,查处的腐败官员中有的贪财,有的并不贪财却好色。这一类人因为“好色”而找情人,为满足情人之物欲,滥权索贿,走向地狱之门。这些好色的官员找情人,不论其个人还是社会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去“嫖”。从经济角度谈,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远大于去“嫖”。当然,官员去嫖也是不对的。但实话实说,好色官员在假定二选一的情况下,嫖的成本远低于“养”情人。但现行治嫖之规让其一次被抓,光荣与梦想就彻底完蛋,如前述的德阳市纪委书记。既然权力在手,方便找情人,那贪色官员当然会权宜了:自然是“找情人”而不去嫖!一句话,有权力的官员找情人比去嫖危害更大。但后者的惩处却比前者轻得多!当然,为情人谋财而发展到犯罪进而被判刑那就另说了。
笔者无意鼓励好色官员去嫖。当然,更不建议找情人。我只是想说明,制定规矩应考虑人性之自然特点,应两害相权取其轻,方能“打蛇打七寸”,打得巧、打得准。
3、关于禁嫖过严与“毁人一生”的问题。前边举的两个例子(而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了)说明,一个是很有才华的年轻教授命丧“嫖娼之路”,一个是年轻的骨干法官一生再也当不上法官了。当然,按现在的主流话语——谁让他嫖呢?活该!但是冷静地想一想,培养一个名教授容易吗?培养一个骨干法官容易吗?这两位都是读了二十几年的书,都毕业于名牌大学,毕业后,一个自己也当上了名教授,另一个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也可能早已是知名法官了。他们去嫖当然不对,但也是情有可原的。如那位法官,正值年轻,尚未结婚,又无女朋友,出差回来理个发,碰上小姐引诱,放纵了一下。我只能说,犯错是年轻人自制力差,绝非道德品质卑劣低下。处罚没有错,但处罚畸重,让其“一失足成千古恨”是否太过?一个青年才俊因一时糊涂,就毁其一生,是不是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吧?
这些都说明,为剜掉一只小脓疮而导致一个人“命丧手术台”,那社会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吧?请“治嫖文件”制定者三思!
网上许多人说,为避免下一个“被雷洋”,一定要约束警察的权力,这话没有错,但仅如此是不够的,若不把禁嫖的一揽子文件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当、不接地气的瑕疵消除掉,“雷洋事件”中的悲剧仍将会发生。一些人(主要是警界人员)责怪雷洋不配合,更有许多人指责邢所长滥用警权。其实两派人中都存在着“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问题,如果你是雷洋,想想后果那么严重,能不挣脱吗?若你是邢所长,任务在身,几个人制服不了一个人,不但完不成任务交不了差,且还会让同事同行笑话,能不用暴力吗?所以说,既要就事论事,更要据“果”寻“因”,方可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悲剧!若不这么做,发生过的悲剧仍然会再发生。
假定没有2016年5月7日这回事,而且再假定一下,雷洋调到了派出所当了所长,而邢永瑞调到了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官方仍是这样严厉的治嫖“组合拳”。说不定某一天,邢永瑞去了一家足疗店,而雷所长带队执行任务,那很有可能发生与5月7日一样的事情。不过故事的主角却由“雷某和邢所长”变成了“邢某与雷所长”。大家明白了吗?其实,雷洋和邢所长都是治嫖“组合拳”过严过重的受害者!一声叹息!
治嫖涉及到法律、社会、道德、人的心理和生理、权力和权利等等诸多方面,这非我一人之力,更非我一篇拙文能够开出完美药方的。我恳切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包括雷洋案中双方的大律师们),更多的专业人士,更多的负有制定“治嫖”文件职责的人等等,大家一起来对旧文件进行研判,弃掉不科学、不合理、与实际脱钩、与时代脱钩的部分,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良法良规良策”!如此方能杜绝悲剧,使其不再发生!方能消除已经出现的那么多的负效应!
六、结束语
嫖娼,是个事,但不要把它当成太大的事,更不要像打击犯罪一样惩罚它!
七、本文余墨
对于写作涉及官方的文章,我认为有马屁派、抹黑派,而我自己吹一下自己,我自称为“苦口良药派”,不吹捧,也不贬低,而是客观、中肯、理性、务实地建言献策,想方设法为建设法治社会尽一点绵薄之力。
本文观点,若有道理,请予采纳;若不具可采性,也算是我尽了一点心意,谢谢读者诸君!
本文正文于2017年元月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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