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被动为主动,解锁财产查控新姿势|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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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内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并在纲要之中多次提及鼓励与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借此利好趋势及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的大背景,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我们应当化被动为主动,改变原来完全通过公权力来推进案件进展、实现债权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个案中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寻找查控财产的突破口,协助法官完成执行工作,共同实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笔者结合自身及团队的代理经验,就如何先行检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何在执行困境下协助法院寻求突破路径作了一个简单总结及提示,所述内容尽量不重复执行代理工作中惯常所用之做法,而是实操中发现的一些新技巧、新方式,可能无法在类案办理之中完全通行,但也希冀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利用互联网及检索工具,先行挖掘财产线索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有效查控是执行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在执行案件启动后,执行法院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以及地方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多类型财产信息的查询,基本可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实现有效覆盖。
但我们亦应认识到,如能在进入执行阶段前,即诉讼时已经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之后的执行优势更不待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依据该规定,在诉讼时即向法院申请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时查控对手方财产,防止对手方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另一方面,鉴于各地法院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而慎用该制度的现状,无法借助公权力之时,我们亦可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对对手方的部分财产线索先行进行检索。
1.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信息一般会在全国各省或地级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我们可在百度中直接输入关键词“被查询企业名称 土地 site:gov.cn”进行检索,即能检索被百度所收录的、出现在中国政府官网上的、有关被查询企业土地信息的所有内容。
此外部分平台已实现对企业公开财产信息的准确抓取及数据整合,典型如搜赖网(www.laipigo.com)检索目标企业,点击相应土地使用权成交信息的具体“来源”链接,能够直接跳转至政府公告页面,可省却一定检索时间。
2.银行账户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个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及账户信息只能由公权力机关进行查实。当事人仅能通过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等材料中获取账户信息。
但,若企业发票信息保存完整,我们可以借助企查查(qichacha.com)所附带的发票助手功能进行检索,一定概率能显示银行账户信息。
此外,还有许多日常较多被使用的APP(如打车软件),点击开具发票、填写当事人名称时,会自动填写企业税号等,亦有一定概率会显示他人曾填写过的完整的开户行信息。
3.债权信息
对外债权亦属于可查控的重要财产,但因其复杂性及隐秘性特征,该类型财产线索则完全有赖于当事人自行收集,我们经常使用的债权信息检索方式包括:
(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对手方的名称为关键词检索公开案例,核查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信息;
(2)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检索,可检索到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信息;
(3)被查询企业为建筑企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访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询到企业正在参与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建设项目即表明企业对建设单位享有建筑工程款债权。
需说明的是,对于未到期债权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195号)第13条的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五百零一条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及保全的规定予以直接适用,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债权冻结裁定并向次债务人发送禁止向债务人清偿的通知,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则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其独特的商业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亦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先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之后再访问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cpquery.sipo.gov.c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综合查询信息系统(wsjs.saic.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www.ccopyright.com.cn)等网站进行反向核查财产信息。
5.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
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查找相对简单,我们一般直接通过主流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如企查查、天眼查等)对公司的控股企业进行一键查询,但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在最终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时,仍然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反向核查。
考虑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一般会以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作为保全财产的价值判定依据并据以计算是否超出案件标的金额,为避免超标的查封产生侵权责任以及提高后续资产处置效率,我们应首先完成股权的价值筛查,初步判断公司股权价值及后续处置难度,申请法院针对性的完成对目标股权的保全工作。而股权价值的高低实际取决于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不具备实地尽调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通过以下方式初步判断企业经营状况:(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影响后续处分及受偿的限制权利状态;(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自行披露的年报信息,查看企业的实缴资金以及社保缴纳情况,初步判断企业经营规模及运营状况;(3)核查企业经营范围,反向检索企业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等资质类证照;(4)检索目标企业的涉诉、涉执行案件信息,了解企业的债务规模;(5)借助企查查、WIND数据库等软件的信息抓取功能,核查上市公司公告之中是否有对目标企业进行过财务审计及价值披露;(6)利用搜索引擎全面检索目标企业的正向及负面消息。
二、及时学习新规和案例,思考探索新型执行路径
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亦常常遇到穷尽已知手段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但此时并非全无救济手段,及时学习最高院所出新规及相关案例,有利于拓宽思路,寻找出新的有效执行路径。
如笔者及团队前不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系一家以互联网经营为主的轻资产公司[1],法院无法查询到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传统意义上可处置的财产,而其他已查明的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及知识产权并不具备实际处置价值,案件即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走入“终本”流程。但我们留意到,被执行人的备案网站仍在正常运营且存在着大量活跃用户,背后代表着被执行人可能具有隐蔽的广告及会员费等网站运营收入。随之产生新的困境是,该信息并不能直接细化为具体的财产线索,且我国立法上对域名的法律地位并未进行清晰界定,其是否属于可供保全、执行的财产类型并不明确,案件的执行工作仍然陷入僵局。
此时,最高院发布了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2],其中所收录的“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与本所代理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该案中执行法院依申请作出了查封裁定及并向域名注册商发送了限制域名登录访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措施生效后,该案执行法官即接到被执行人的主动来电要求履行义务并快速完成了执行款项的支付。最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互联网经济高度活跃,在日益频发的互联网纠纷中,案件执行往往具有难度大、范围广、实体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需要创新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法院经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所拥有的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广告费用较高,且在该网页内确有广告投放。该网络域名已在国家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权利人具有专有使用权。同时,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已穷尽查询银行财产、房管、车管、工商登记、搜查等传统执行措施,但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将网络域名作为补充方式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对于域名的执行依据,该案的承办法官总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查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虽然网络域名在民事执行领域尚未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其与商标商号类似,与企业自然关联,属于其无形资产,具备知识产权属性。最高院已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将域名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审理范围。网络域名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其具备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备可转让性和财产性[3]。
我们借鉴吸收新闻、微信文章所报道的内容,归纳总结了域名查封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1)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查询域名的备案信息,确定被执行人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
(2)通过WHOIS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域名的注册商信息,确定是否为境内企业;
(3)申请人民法院向境内的域名注册商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保全期限及限制访问域名的协执要求。
在最高院收录的该起典型案例之中,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协执通知回复信息如下:
(图片来源:《域名也可以查封?!欠债者乖乖地还款》;越秀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我们将前述整合资料及对被执行人域名采取限制措施的申请书一并递交至法院,合议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正面肯定及极大支持,决定充分借鉴最高院典型案例的成功经验,启动该项新型的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得知消息后,在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之前,便与执行法院取得了联络并表示了还款意愿。后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取得了圆满的代理效果。
最高院在近期发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之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护基层首创精神的基本原则,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实践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及时推广运用,实现基层探索和顶层设计的良性互动。因此,执行法院探寻新型执行路径已得到明确的制度支持,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亦应当改变原来被动等待法院强制执行结果的工作习惯,多学习、多思考、协助法院探寻更多的可行执行路径,多角度尝试不同解决方案,共同突破案件困局。
注释:
[1]“所谓轻资产公司,主要指利用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获取竞争优势,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低的公司。”廖涵平.轻资产公司财务特征与发行上市制度优化. 证券市场导报,2015(4).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2611.html
[3]《【裁判者说】网络域名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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