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遭离职员工投诉引发14问: 公积金是强制缴存吗? 有时效吗? 农民工 个体户也缴吗?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2022年3月27日,一份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求答复书上了热搜,该答复书显示,某离职员工在格力电器公司工作10年,但公司只为其足额缴存了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格力电器对此回应表示,正在研究补缴方案以及核算补缴金额,不过并未给出明确补缴时间。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还是缴存?
答:注意,是缴存!!!古人云:一字之师。在现实中,很多人都错误的称“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实是错误的,应当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甚至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的法官也认为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计出现了47次“缴存”而没有出现一次“缴纳”!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吗?
答:当然是。社保缴纳的强制性已经深入人心,但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存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惑,认为是福利。其实,早在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既然是“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意味着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缴就是违法的。三、个体工商户也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看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要比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要少。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意味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实务中,为了买房的需要,有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因此,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如深圳、苏州等地。
四、单位不为试用期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答:这是违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可见,作为法定义务,属于条例规定的单位都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当月或者次月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就是违法的,因为试用期期间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答:不能。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六、有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得到了经济补偿?
答:哈哈,你是不是看过我写的《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那个案例法院确实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但是解除理由却不是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看看这个案例吧。该案中,本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要求经济补偿,但本案中因为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入职后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条件下才给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结果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但如果将此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则导致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判决书中多次提到“缴纳”住房公积金,显然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找哪个部门解决?
八、职工与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为什么不能起诉?
答:因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这里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九、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劳动者投诉补缴住房公积金,是一年、三年时效吗?
答:既不是一年也不是三年,时效可以追溯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终35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盛泓五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盛泓五金公司提供并核实王军仿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盛泓五金公司并未提供王军仿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王军仿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盛泓五金公司应当为王军仿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行为,不受一年仲裁时效、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十一、职工是农民工,单位也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主流观点是要。但个别地方认为并非强制,认为有条件的地方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职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上述单位,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能以职工是农民工而歧视和排除。但在实务中,个别地方法院不支持给农业家庭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意味着农民工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申119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据此,在本市并未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畴。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赵青水属农业家庭户,其就职于公交一分公司属于前述“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形。
十二、职工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后可以反悔吗?
答: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但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职工尽管事先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投诉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会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承诺、协议而免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因此,职工的承诺不能免除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十三、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公开赞同取消住房公积金,表示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没有必要的,像格力就不需要,每个员工都发放了一套房子,哪里还用得着公积金,对吗?答:当然不对,既然有法可依,就应当依法执行,而不应违法自行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所有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格力也不例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可以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提高个税起征点、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建议,这是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表现,但不能带头违反行政法规,她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一码归一码。在现有情况下,格力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不管格力是不是给员工分房子。
十四、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什么不向格力电器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答: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答复书显示:“经协调格力电器公司,该公司表示正在研究补缴方案,目前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正在进一步核算中,待格力电器公司给出中心明确补缴时间,我中心会联系职工。后续进展情况,我中心将持续跟进。”宥于信息有限无法准确得知,但初步从答复书看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处理了职工的投诉,但可能没有正式立案,而是先行协调沟通,否则的话就不会等待格力电器公司给出中心明确补缴时间了。正常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受理该投诉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向格力电器公司发出单位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说明等,然后发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而并无等待公司明确补缴时间的程序。👉 丧假的12个实务解答: 公婆岳父母死亡有丧假吗、丧假不归能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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