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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P试点,在春暖花开的时节拥抱你

本文作者:王勇 邹野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制度自2012年诞生以后,便引起了资产管理行业的极大关注。一方面,物以稀为贵,另一方面,诸多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纷纷循着QDLP业务的路径打入中国市场,更令人惊奇于QDLP制度的魅力。近年来,QDLP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和试点资格申请流程做了调整,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标准更加清晰,基金的组织形式变得丰富,试点区域逐渐增加,外汇额度也有所增加,均有利于QDLP业务的发展,但QDLP基金在资金募集渠道等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在金融行业加速对外开放的春天,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的QDLP法规和政策演变以及我们的实务经验介绍QDLP业务。




QDLP概述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金融市场的渠道较少,主要包括2006年开始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制度、2012年开始试点的QDLP制度、2014年开通的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2015年开始施行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制度、2019年开通的中日ETF互通项目以及2019年开通的沪伦通制度。

在QDLP制度下,获得QDLP试点资格的机构(即QDLP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QDLP基金,然后将募集所得的资金在其获批的外汇额度范畴之内换汇后进行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QDLP相较于QDll的优势

目前,仅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资格。QDLP基金管理人则不需要持有金融牌照,但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QDII制度下,全球资产管理机构的基金只能通过有QDII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QDII产品”)间接卖给境内投资者,而且部分QDII产品投资境外基金时受限于投资集中度的规定。在QDLP制度下,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独资的资管子公司,由后者在境内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成立QDLP基金,然后以“主基金-联接基金”的方式将基金财产100%投资于境外基金。

图片来源:作者绘

QDLP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对冲基金均可),某些试点区域也可以投资于PE等其他类型基金;QDII产品则通常仅限于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且部分QDII规则有更严格要求(例如,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产品只能投资于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的QDII产品不得投资于对冲基金)。

因此,QDLP制度一直被视为QDII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试点区域

自从QDLP制度2012年诞生于上海之后,其他多个地区也陆续开始探索开展QDLP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天津(2014年)、青岛(2015年)等地。深圳则于2014年推出了与QDLP业务类似的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业务试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北京的QDLP业务试点已获得国务院的政策支持。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单位,发布了《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QDLP试点,允许其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并且明确设定了本项计划的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北京的QDLP业务试点成为近期的一个热点。

在此基础上,北京各区为争取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落地,也作了不少努力。例如,根据《顺义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办法》(顺政办发〔2019〕6号),顺义区将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获得QDLP资质和额度,并且其可以自主选择享受以下两项财政补贴政策之一:

1. 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达到2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奖励6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2. QDLP基金管理人成立后前3年,每年分别按照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0%予以补助。

我们预期,北京的QDLP试点办法将充分吸收其他地区QDLP试点办法的菁华,匹配国内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最新立法进展,也会在QDLP基金管理人资质条件、QDLP基金资产配置等方面体现北京对QDLP制度的独立思考。

QDLP的发展状况

截止目前,QDLP业务在上海的发展最为成熟,已吸引了约三十家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中,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机构主要是境外对冲基金管理人(例如,英仕曼、橡树资本),其后几批试点机构则多为全球领先的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例如,贝莱德、摩根士丹利)。

2017年,上海修订了此前的QDLP试点办法,在很多方面做了放宽。例如,QDLP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合伙型的基础上正式增加了契约型,QDLP基金的境外标的基金不再限于二级市场投资基金而包含PE等其他类型基金,QDLP基金管理人除了由境外股东直接设立以外,还可以由境外股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设立。在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仅在2018年及2019年,就有约20家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在上海设立公司,并获得QDLP牌照。
除了外商独资的QDLP基金管理人之外,上海市还授予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上投摩根)[1]和一家证券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广发钧策)QDLP试点资格。
天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最新立法进展,也在2018年修订了其QDLP试点办法。
青岛将QDLP业务作为其建设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要举措之一,大力推进。
深圳也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从2017年年底开始对完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托管银行和试点机构管理等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18年,时隔几年之后,深圳又有几家机构获得QDIE试点资格。

可能发展QDLP/QDIE业务的地区及动向

除上海、天津、青岛、北京等地已推出QDLP/QDIE试点业务外,其他若干地区也在努力推动QDLP/QDIE业务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提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
2.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个部门2018年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银发[2018]345号)提出研究探索QDIE试点。

3.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中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研究开展QDLP试点工作。

试点资格

流程介绍

各地的QDLP业务一般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并由其与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监管。以上海为例,申请QDLP业务资格的流程大致上包括:

第一步:向联席会议申请并获预批准;
第二步:设立公司(包括名称预核准及公司注册);
第三步:向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并获QDLP业务资格。

上述步骤中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顺序。


《外商投资法》带来的调整

自2012年QDLP试点开始起,与QD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办法经历了两次重大变更。2012年,当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仍在执行逐案审批制度,需要当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部门注册;2016年,中国开始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改革,拟从事负面清单以外业务领域之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不再逐案审批,而只是接受备案;2020年《外商投资法》施行以后,拟从事负面清单以外业务领域之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报告,不需要另外向商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鉴于QDLP业务不在前述负面清单之内,近年来,QD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程序持续得以优化。
额度

额度问题不仅是QDLP/QDIE制度下的问题,在QDII等制度下同样存在。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9月外汇管理政策新闻发布会上透露,QDII总额度900亿美元在2015年3月份已经用完。此后,直到201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才重新开始发放QDII额度。QDLP业务的发展也依赖于QDLP额度的释放。

近年来额度的调整情况

201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信息,表明其将稳步推进QDLP和QDIE试点工作,并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此前,据我们所知截至2018年2月底,上海已将前期20亿美元总额度发放完毕。

在2019年6月举行的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推动QDLP试点在上海常态化是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随着国家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资产管理行业也期待QDLP试点的常态化尽快实现。

额度分配

事实上,以上海的QDLP为例,试点资格与额度是同时发放的。迄今为止,上海市共分若干批发放了QDLP资格和额度,每批试点机构获得的QDLP额度大致相同。额度用完以后,原则上还可以继续申请新的额度。
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理解和适用
一方面,QDLP业务是地方性的试点业务,各地就此发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QDLP试点办法”);另一方面,QDLP基金管理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属于私募基金,所以,QDLP基金管理人和QDLP基金均需遵守国家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如果对于某一事项,QDLP试点办法(或全国性规定)对其没有规定而全国性规定(或QDLP试点办法)有,则需遵守全国性规定(或QDLP试点办法)中的规定;如果对于某一事项,QDLP试点办法和全国性规定均有规定但该等规定不一致,则需遵守其中较为严格的规定。
例如,对于契约型QDLP基金,上海的QDLP试点办法仅规定其募集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需执行全国性规定,即,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除受豁免的特殊投资者以外,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QDLP基金管理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QDLP资格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然后方可募集、管理QDLP基金。以上海为例,截至目前,共有28家QDLP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基金管理人类型

原则上,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或者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四选一,不可以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06月21日的对外说明,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目前QDLP基金管理人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与WFOE PFM的隔离问题

部分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内经营QDLP业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经营境内证券投资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于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的要求,对于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从事QDLP业务的外资机构,QDLP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不同产品的基金财产应当实现独立,单独托管,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但仅从这项规定看,基金业协会并没有要求WFOE PFM和QDLP基金管理人以两个独立法律主体的形式存在。实践中,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当地的监管指导,WFOE PFM与QDLP基金管理人需要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所以,目前上海的QDLP基金管理人及有关联关系的WFOE PFM大致上存在两种持股结构。

图片来源:作者绘

近期,据我们所知,上海已不再要求QDLP基金管理人与WFOE PFM分开设立。避免设置另外一个法律实体,既节省了成本,也节省了办事时间,整体而言是一个积极正面的发展。但是,囿于目前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设置(WFOE PFM与QDLP基金管理人分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两个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类别,无法在AMBERS系统中同时选择二者)以及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即,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尚有不少政策协调问题以及实操问题亟待私募基金管理人、地方政府与基金业协会沟通后解决。

人员配置问题

目前,QDLP业务的主流做法是以“主基金-联接基金”的方式将QDLP基金的资金投资于QD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关联方管理的标的基金中,管理模式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实践中,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在申请从事QDLP业务之前,都会充分考虑人员配置的问题,避免运营成本过高以及人力资源浪费。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机构,其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 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并且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确有合理理由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亦不应高于全部高级管理人员数量的1/2);高管以外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但就QDLP基金管理人而言,基金业协会综合考虑QDLP业务的试点性质等因素,在人员兼职方面通常会作一定的灵活处理。

其他登记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QDLP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之前,尚需在资本金、办公场地、内部制度等方面满足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需要提交一份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QDLP基金募集
QDLP基金属于私募基金,所以需要遵守私募基金的各种募集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调查、销售适当性、募集结算资金账户监督、反洗钱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等。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开始投资之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可以募集的QDLP产品类型

根据AMBERS系统的设置,目前QDLP基金备案时,可以选择的基金类型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暂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基金(例如债权投资基金或另类投资基金)。

嵌套层级问题

目前已经发行的QDLP基金,大部分并不直接面向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而是通过与其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合作机构”)间接向终端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就是说,合作机构发起设立一个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产品”),面向终端投资者募集资金,嵌套产品成立后投资于QDLP基金。
为了解决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所以,在上述投资链条中,需确保嵌套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存在任何资产管理产品。QDLP基金所投资的境外标的基金(无论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则不被统计在前述嵌套层级限制之内。

图片来源:作者绘

合作机构和嵌套产品困境

《资管新规》施行以后,QDLP基金管理人在寻找合作机构的时候受到了一些限制。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施行《资管新规》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的对外投资受限于双25%的规定,即,除特殊情况外,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这导致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将很难再作为嵌套产品。因而,QDLP基金管理人更多地转向信托公司等机构寻求合作机会。

QDLP业务展望
中国投资者投资境外金融市场和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渠道有限,但市场需求旺盛,而且QDLP业务相较于QDII有其灵活性。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QDLP业务还应当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目前的政策动向,QDLP业务的试点区域将逐步扩充,额度有望继续增加,最终QDLP业务将从试点项目转为常态化的业务。

随着《资管新规》施行之后监管部门在破刚兑方面的努力,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尤其是高净值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认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风险投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地拓展不同的投资渠道。

初入境内市场,QDLP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渠道方面面临一些困难。但是,自从中国2012年开始试点QDLP制度以及2016年开始开放WFOE PFM以来,已有不少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在中国成立了独资的资产管理机构,培育了自己的客户,累积了一些投资业绩,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声誉。这些都将有助于QDLP基金管理人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整个行业也持续与监管部门沟通,希望能够进一步开放相关监管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投资QDLP基金。



注释:

[1]上投摩根QDLP“设立FOF通过上海QDLP试点进行境外另类投资模式”获得2015年度上海金融创新奖获奖项目名单金融创新成果奖中的提名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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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野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英语文学士)和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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