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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以法为翼 冲出消费信息茧房 | 学者评论

薛虹​ 上海法治报 2022-08-12


  疫情之下,互联网几乎成为足不出户的人们居家办公、社交联络的唯一途径,网购生活物资更成了头等大事。上网搜寻,“猜你喜欢”“向你推荐”扑面而来,首页首屏、热搜精选让你欲罢不能。由此沉迷于网络游戏、平台直播,过度消费或冲动打赏等一系列问题与不良影响绵延不绝,未成年人与老年人往往受害尤甚。



  个性化信息推送的背后是算法推荐技术。网络平台能利用算法定向推荐、操纵榜单及搜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精选,干预信息呈现,是因为可以精准计算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推送信息的匹配程度。


  由于实名制广泛实行,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经营者完全透明。经营者将消费者交易信息、交易习惯、搜索、浏览、比价等信息与其个人信息进行匹配,在系统中生成“价格敏感”“质量要求高”“产地品质要求”等各种标签,计算出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兴趣偏好、潜在购买力等,再根据消费者的数据画像有针对性地推送、推荐大量信息。


  中消协今年3月发布的《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多有发生”。消费者被算法推荐的信息包围,直接后果就是获得信息的范围受到干预,信息茧房效应成倍放大。大量同质化的内容推荐,诱发思维定势,导致眼界狭窄,丧失理性判断。更有甚者,某些平台利用算法分析消费能力差异,在个性化服务幌子下,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与欺诈。那些在系统中被打上“价格不敏感”隐形标签的消费者,被推送或所获得的同类商品的价格信息总是高于其他无此标签的人。这种形同奸商的欺诈性定价毫无诚信可言,彻底毁坏了童叟无欺的传统商业美德。



  经营者躲藏在算法推荐技术之下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隐蔽性极强,消费者一般难以察觉。即使事后发现被坑,大多数人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对借算法推荐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乏经验与识别能力,更增加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的难度。


  这些年来,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发展,规范与制约算法推荐技术的法律规则渐趋丰富。今年初,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的管理规定,明确了针对算法推荐进行行政监管的标准与要求。随着算法推荐技术滥用被曝光于公众目光之下,开始有消费者诉诸法律的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破“茧”而出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送个性化信息及商业营销时,必须依法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拒绝个性化推送的方式;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公开算法推荐的情况(包括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并有权拒绝经营者仅通过算法推荐方式给出的所谓个性化差别待遇。



  至于不当利用算法推荐技术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模仿不安全行为、陷入不良嗜好等情形,有违科技向善的创新伦理,也直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充值或购物导致民事权益受损的,监护人有权依法撤销相关交易;被算法推荐诱导、哄骗的老年人,也有权以受到欺诈、胁迫为由,撤销交易行为,向经营者追索经济损失。


  然而,有效遏制利用算法技术侵权牟利,现有法律规范尚有力所不逮之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修订后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自主自愿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近年来网络科技进步迅猛,附随而至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形成考验与冲击。若消费者陷于算法推荐技术营造的信息茧房甚至价格歧视的情形一再发生,上述法定权利就无法获得全面保障,法律对此需要做出更具针对性的回应。中消协《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提出的再修《消法》的建议,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数据与算法的时代,法律演进的方向,应该是既引导科技向善、鼓励科技创新,又确保滥用算法技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难逃追究和制裁。

 作者 | 薛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7月8日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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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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