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之十一 | 刘凯湘:欠债还钱真的天经地义吗?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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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堂开,法律门启。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专门教育的先行者,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向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探索。2019年春季学期,北大法学院继续举办“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
学院邀请民事诉讼法、犯罪学、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债权法和物权法等六门基础性、骨干性课程的任课教师,利用开学第一周的授课时间,就如何进入法学之门、学习相关课程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引。
在活动形式上,将封闭的内部授课打造为开放性的讲座,面向全院学生乃至全社会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在活动内容上,不是如通常的第一节课那样,仅仅是本学期课程的简介和进度安排,而是对相关法学专业的学科概况和学习方法,做一个整体的、全面的讲述和阐释,切实起到在方法论上引导法学新生入门的功能。
通过举办“入门讲座”系列活动,将进一步提升北大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宣传北大法学院的优秀师资,承担北大法学教育的社会责任。
2019年2月21日上午,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的第十一场,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欠债还钱真的天经地义吗?——债权法入门”,主讲人是刘凯湘老师。
刘凯湘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长期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商法原理与实务等教科书。刘凯湘老师还长期从事仲裁实务,担任北仲、贸仲等国内顶尖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
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老师担任主持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老师
贺剑老师在对刘凯湘教授进行了简短而幽默的介绍之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债的概念
刘凯湘教授从语义学的角度,开始对“债”的具体介绍。从汉字来说,“债”字里面有个“贝”字,凡是里面有“贝”的汉字都是和财产有关的,因为贝壳曾经被作为实物货币使用。“债”字还有个人字旁,表明债跟人有关,是人欠的钱。
在日常生活中,“债”这个概念是被宽泛地使用的。比如情债也是债,但是情债一般和法律没有关系。但是有的所谓情债可能会和法律发生某种关联。
比如说男女双方分手了,写一个协议,男方赔女方青春损失费100万块钱。双方在一起五年,女方的青春给了男方,这是男方欠下的情债。男方愿意赔100万,写了协议,签了字,盖了章。后来男方反悔了,女方拿着这个协议告到法院去。这个协议是个合同,可这个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补偿青春损失。
通过这个合同,情债就跟法律有关系了。
国债是国家欠的债,它是民法意义上的债、财产意义上的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经济发展的需要发行国债。国债最终是要还的。如果产生了新的财富,可以有对应的货币发行来还国债。但是如果没有新的财富,那就靠不断地印钞票,每天24小时地印钞票,这就会导致货币贬值,发生通胀。这是国债的经济风险。
赌债,也是债。法律规则是:给了就给了,不能要回来;没给就可以不给了。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债有不同的含义。但是一般法律人讲到债的时候,都是在民法意义上来讲的。
债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刘凯湘教授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介绍了债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和民法典中的地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已经颁布了总则编,正在加紧起草各个分则编。
根据立法安排,分则包括了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继承、人格权。其中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都是债法的内容。按照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的潘德克顿五编制体系,债法是独立的一编,但是我国计划中的民法典没有一个专门的以债为名的编,而是把它拆分成了两编,也就是一个合同编和一个侵权行为编。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大体上,仍然是潘德克顿体例,但是因为没有独立的债编,就没有一个关于债的总则的规定。对于这样一个立法体例的选择,学者有不同意见,这也是民法典起草中的重要争议。
刘凯湘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采用的这种立法体例会导致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只能规定两种主要的债的类型,没法涵括其他的类型。债有各种类型,除了最为重要的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还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错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等。
第二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各种类型的债,在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等方面,都有共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债总,债的各个分则就缺乏一个统领性的东西,债法的体系就会受影响,民法典的体系也会受影响。
现在的一个解决思路是用合同编的总则章来发挥债总的作用。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编的总则章能代替债总,但是还有很多情况下不能代替,因为合同是一种意定之债,合同编的总则章无法规定法定之债的相关内容。
债权法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
接下来,刘凯湘教授强调了债权法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分为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财产关系当中,调整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发挥两个功能。
第一个功能是做到物归其主,定分止争。社会上不同的物,大到土地等自然资源,小到生活用品,一支粉笔、一件衣服,在不同的社会主体、民事主体之间到底归谁?物有其主才能够对物加以充分的利用。这是民法当中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物归其主最终的目的是要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增值价值,使物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利用,为人带来物质和精神享受,否则就没有意义。
物的归属确定以后不是僵化的,物需要在社会成员之间不断地流通,这样物才能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求。这样就有了财产法的第二个功能,即促进财产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有序的流转与交换。
刘凯湘教授用房屋买卖和侵权行为的例子,具体地说明了债是如果发挥使社会财富流转的功能。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的意定之债,而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财产变动,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之债。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财富、财产要发生变动,要从一个主体到另一个主体,需要一个规则。
这种规则能够使得社会财富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自愿、公平、安全、效率等等原则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变动,发生流通,从而发挥它的价值,满足人们不同的需求。这就是债法要解决的问题。
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民法里的两大财产关系规则。物权解决的是物归其主的问题,更多地是从权利的角度来界定。比如说所有权,它的规则主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规定,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当然物权也有义务问题。
任何时候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特定的社会主体都是义务人。其他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这个物权,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的法律规则主要是从权利角度来规定。
而债权就不一样。比如一个手表买卖合同,要导致手表的所有权变动,要通过合同形成一个债,出卖人有权利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但是自己有义务交付出卖物,买受人有权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有义务支付价款。
在这个债中,权利和义务同时都很重要。不仅如此,债法的规则更多地要从义务角度来规定,而不像物权是从权利角度来规定。对于一个债,义务清楚了,权利人的权利也就清楚了,规矩就有了。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也就实现了。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就叫债务关系法,是从债务的角度命名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但是在规则上又各有侧重。
债是赋予当事人一种请求权。和物权不一样,债权不是支配权,是请求权,是对人权、相对权。一个特定的债权人只能针对一个特定的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这个义务人为特定的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基于什么原则,在什么情况之下,在不同的社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社会财富的变动、交易、流通,它要考虑到各种价值因素以及各种具体的情形,所以有一套非常复杂的债的规则。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吗?
刘凯湘教授认为,欠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非常正常的,甚至是非常必要的。债的发生形成,不管是跟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有利于促进物的流转,促进人们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公平性。
从企业角度来说,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资金、资本或者其他的一些成本。比如说几个人办一个房地产企业,要把这个房地产企业办好,最主要的是要去拿项目,去投标竞标。
但是这些的前提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是要有钱。去参加竞标招投标,就得交投标定金。一交就是几千万,没钱不行。办公场地、员工工资,也都得花钱。钱从哪里来?
一种办法是通过出资人缴纳资本。但是注册资本规模一般都很小,我国现在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来自出资的初始资本要解决一个企业的经营需求是做不到的,更多的资金靠借贷。向银行借款,向股东借款或者向其他的第三人借款都可能,这就会形成负债。
初始阶段,企业就是举债经营,负债经营。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仍然会有负债,企业总要保持一定的负债率。完全靠自有资金去生产经营,是不可能的,甚至是一种愚蠢的、落后的经营理念和方式。企业的负债率,从经营管理上来说,会有个范围,过高不好,过低也不好。一般来说,企业没有多少融资,大量靠自有资金经营,会被认为是经营不足,没有市场,没有业务,不是一个好企业。
银行和投资人都不会看好这种企业。企业要保持一个比较好的负债率,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才会给它一个很好的信用评级。如果一个企业根本就没有欠过债,没有还贷记录,就不可能获得征信机构好的评价,所以企业必须要有保持一定的负债率。负债本身不可怕,很正常,甚至是很必要。
对个人来说也是这样的,一个人从出生到上学到求职到创业到结婚到生子,很难说什么时候都不借钱。不仅仅是金钱,别的东西,也可能形成债的关系,比如租房,比如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案件,比如寄快递,都是债的关系,都会形成负债。除了意定之债,还有法定之债。
一个人可能不自愿地进入到债的关系当中去,也许成为债权人,也许成为债务人。比某人开车,不小心把别人撞伤了,就会产生债,他就成了债务人。有各种各样的债,违法行为也会产生债。
国债,则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外交、国防等等目的。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都可能会欠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债的关系,这个社会就是死水一潭,没有任何活力。当一个社会没有债的时候,当一个企业没有债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它就停滞的。
刘凯湘教授认为,在法律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不能一概而论。中国人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一旦成为了债务人,原则上来讲,确实应该还债,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是不是债权都能得到实现?是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来进行清偿?
这就涉及非常复杂的规则。当然法律不会鼓励人们去逃避债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第一原则、帝王条款,法律肯定是鼓励人们去还债,但是按照法律规则存在合理逃债的可能性。
新闻曾经报道过这样的例子:某个人的儿子生前欠了很多债,打了很多借条,有上百个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后来儿子不幸英年早逝,年老的父亲为了替儿子还债捡破烂,每天吃方便面去攒钱,然后挨家挨户去找到那些人,把钱给还了。
道义上看起来,这很令人感动,但是法律上不是这么回事。
作为一个老人,首先应该保证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尊严,在这个前提之下,能够替儿子还债更好,做不到没有关系的,因为法律上有处理规则。儿子去世了,如果他欠的不是家庭的共同债务,是个人债务,父亲可以不还。父亲愿意还,是一个道义问题、道德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没有关系,法律规定是可以不还。
原则上,欠了债应当还,债法中有很多涉及债的清偿履行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成立的,但是它有很多例外。
比如一个企业确实欠了很多钱,也一直在努力还,还是还不了,或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许因为市场商业风险,最后资不抵债。所有的资产加起来,还抵偿不了所欠的债务。而且企业一直经营惨淡,没有什么盼头,已经没有起死回生的能力了。
欠的债,利滚利越来越多,八年、十年也还不了,这个企业就一直负债经营。很多企业,辛辛苦苦一年下来,挣的那点利润,可能就还了银行的利息,企业在给银行打工。
为了避免投资人被永远困在这样一个企业里,法律提供一个合法的逃避债务的途径——破产。破产好像是鼓励赖债,一定程度上可能确实是这样。但是法律不能让投资人因为投资一个企业10万块钱就永远被困在这个企业里,最终债务越背越多,雪球越滚越大。
破产是一个合法的逃避债务的方式。当然必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则处理,确实是资不抵债,经过破产程序,中间还可以加入和解、整顿、重整这些程序,看能不能让企业起死回生。如果还不能起死回生,那就破产清算。破产以后,企业按照已有的财产进行清偿。无法清偿的债务一笔勾销。
又比如自然人死亡,法律规定,原则上不需要父债子还,例外才会父债子还。从法律上来说,要父债子还,首先可以证明这个父的债是和子的共同债务,是家庭共同债务的时候可能父债子还。如果只是父亲自己的债,子没有义务替他偿还。
其次,从继承的角度考虑,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的不用还。如果不行使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不管欠多少钱,都和继承人没有关系,债权人不能找继承人,也不存在父债子还的问题。
此外,欠债的一方还存在行使各种抗辩权的可能性,比如诉讼时效的抗辩。欠债是个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但是债务人通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不还钱。债法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抗辩权,比如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有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资产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阻却其违约性。
最后,还可能出现债的免除。有的时候会遇到债权人大发慈悲,各种原因把债务给免除了。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基于各种情形都可能出现免除。
债权法的体系
接下来,刘凯湘教授简单介绍了这门债权法课的基本体系结构以及债法的体系结构。债有各种各样的发生原因,也形成了不同的债的类型,大体上可以一分为二:一、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形成约定之债,或者叫意定之债;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形成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就是合同。法定之债的种类就比较多,包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错等等。
这门课程的第一部分是债法的总论,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债权、债务、债的特征、债法的特征、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抗辩、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消灭、债的移转等共性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是分则,分则部分会讲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债的类型,侵权行为之债,或者叫损害赔偿之债,不在这门课程里讲,法学院专门开了一门课程。虽然这门课不讲侵权行为之债,但是在体系上,无论是立法体系还是法教育学上,它是债法中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法定之债。刘凯湘教授表示会把债总放在最重要的地位,用超过一半的课时讲债总。分则部分重点讲合同,然后讲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错。
讲座最后,刘凯湘教授为同学们推荐了一些债法的参考书目,包括债法总论的教材和合同法的教材。
综述人:北京大学2018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李培根
刘凯湘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长期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商法原理与实务等教科书。刘凯湘老师还长期从事仲裁实务,担任北仲、贸仲等国内顶尖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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