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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问津学术 2022-10-05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不求面面俱到,着力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坚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意见》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进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针对实践中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二是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三是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和《意见》上述规定,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有效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把握问题。《意见》明确,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实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此外,《意见》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如何加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


《意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法发〔202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依法严惩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进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正确认定犯罪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本意见第5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7.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等行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相关情况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


  (2)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5)其他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水路、铁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关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通过邮件、快件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符合本意见第5条至第8条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10.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以及气枪铅弹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2.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3.确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14.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或者将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主动上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的,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成立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揭发他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5.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16.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的罪名、案件主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加盖公章;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具体类别和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来源的材料;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没有资质证明的,应当附其他证明文件;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情况说明。


  17.公安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或者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处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18.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以及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19.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20.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1.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的,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2.人民法院对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给予的罚款、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尚未给予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问题


  23.本意见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体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定。依照有关规定属于爆炸物的除外。


  24.本意见所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等。


  25.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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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入选学校及团队的通知

五部门关于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违法违纪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拟招6770人,教育部下达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最高检、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全国80个地区共同开展这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21年入库名单公布,263人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决定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6部门发文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出台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出台办法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
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数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10月1日施行)

到2025年,河南义务教育学校将有这些变化!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6—121号)
侯欣一教授、程金华教授被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特约检察员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回复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收益公示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1-1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苦不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久矣!教育部连发3封答复!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政法反腐半年报:厅级以上超过90人,公安近4成,“一把手”近6成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民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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