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圈内怎么看
律师的形象不只是你自己的,也是行业的!律界大咖:警惕品牌宣传失管的系统性风险
律新社 | 综合报道
昨天,一位女律师的朋友圈“炫富”信息实现了品牌建设中最期待的“贯穿”效应——律师圈、大众媒体圈、公关圈……罕见地同时发声,共同评论了这位女律师“不可思议”的表现,当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流量信息关注这位女律师时,这位27岁的女律师瞬间成名!
可惜的是,这样罕见的流量不是传播正能量,不是扬美名,而是给她所在的律所以及行业带来了强烈的负面品牌效应。
律师应该如何科学地经营自己的品牌?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为不少律师提供品牌服务,跟很多律师聊过品牌路径、品牌积淀、品牌成长的故事,律师行业做得好的品牌建设一定是专业服务+口碑积累,内外兼修,无一例外。
因此,张律师也为自己的“浮夸”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带来的负面品牌效应也引发了律所、律师行业乃至公众媒体的“抗议”!平和者调侃为深受郭敬明“小时代风”迷惑,激烈者抨击其浪费公众聚焦,有损行业名誉。
今天(1月10日)上午的“2018桂客年会”上,很多律师行业大咖云集,大家在说到律师社会责任时也谈到了律师社会形象,张律师的行为也让很多前辈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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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客年会”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兵点评此事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兵对此表示,律师千万不能把自己的成功跟财富的拥有和自身消费档次联系起来,中国律师的社会形象展示还是要以社会责任为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今天也在发言时表示,这个年轻律师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律所的文化建设非常重要,这样的言行应该早就被禁止。
上海“东方大律师”、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峰在朋友圈评论留言:“一定程度而言,每个律师在外形象,都代表律师这个行业形象,如果律师给外界如此观感,那么这个行业形象就会完全崩塌。”
如此炫富在公众视野中可能只是作为笑谈,但是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其中有几点值得特别警醒:
01
第一, 个人品牌不当影响单位及行业。
盈科这几年发展迅猛,全国律师人数和分所人数都位居前列,根据盈科发布的信息,2017年,盈科中国执业总人数5807人,员工总数8169人,大陆分所45家,2017年盈科全年营业收入达到30.11亿元。且根据一份志愿法律服务排行榜显示,2017年深圳盈科60位律师参与志愿服务就多达1238小时。
一个大所的品牌建设尤为不易,是多少盈科人用自己的汗水的心血换来的,但一个律师的出格言论就有可能对律所品牌造成重创。虽然这样的事件只是一个罕见的个例,但每一个冠着律所名的律所在社会上的言行,都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律所的形象,更在公众视野中代表着律师行业的形象。
这个道理其实和此前长时间被热议的“中国游客”话题有相似之处。虽然每一个中国游客在国外的行为表现都是个人所为,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民素质。个体虽然不代表全部,但律师必须在心中树立起行业品牌意识,用规范的言行保护行业名誉,也是保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02
第二,当心过度宣传或虚假宣传违规。
众多“黑料”中有一条尤其引起行业内关注:张律师2015年开始实习,2016年正式成为律师,而今不到三年,她已对外声称合伙人。可是根据相关规定,成为合伙人应当至少需要三年时间:
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直接担任合伙人的,《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此外,《律师法》第53条还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7条规定: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针对这一问题,第二天(1月10日),广东律协发函至深圳律协,称张律师涉嫌虚假宣传。
律协的调查依据是2017年3月31日修订试行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29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广东省律协表示:普通人在社交平台上炫富没什么,张某有律师身份,把超过收费标准的聊天记录、发票、合伙人身份这些有关律师身份等情况发布在网上,涉嫌虚假宣传,是否违规还需深圳律协进一步核实。而很多网友已经发现,在该律所官网,这名女律师的正式职位是专职律师。
Q
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是虚假宣传?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律师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Q
律师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是否属于公共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活动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微博等平台属于公开网站,而不仅是私密的个人社交网站。同时,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身份的表述,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推销其法律服务。
Q
如果律师经调查后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应当警告、罚款。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也会面临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罚。
第三 ,警惕品牌建设系统性风险。
律师行业提供的是服务,而服务行业最重要的是人。
目前一些律所,尤其是大所以及公司化的律所,已经开始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律新社在长期了解接触中发现,有的律所管理严密,不允许律师个人自行宣传和媒体采访,甚至是提供简历及照片,对外口径必须由市场部或品牌部门统一。
但同时,大多数律所根本无法顾及律师团队的宣传。加上分所众多,人数众多,因此很多团队在律所整体宣传之外,自己也另行单独做宣传。因此,很多律师表示很累,又要做业务,又要做宣传,难以兼顾。而品牌运营也是专业的活,大部分律师真的不擅长做这方面的工作。
妥善宣传也就罢了,不当的个人宣传,甚至可能引发律师行业品牌建设的系统性风险。尤其对大所而言,覆盖面更广,品牌的损伤度更大。因此,如何建立整体的宣传品牌服务,是律所管理以及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律所整体品牌建设的同时,防控因类似本次事件中律师个人的不当言论带来的品牌风险,也值得律所思考。
圈外多把焦点放在炫富上,比较一致的抨击这种行为,法律圈内的声音倒是分成了几派:
比如有些人就为这位女律师争辩,认为分享私人生活无可厚非,看客要避免道德攻击、人身攻击和网络暴力。
@CCTV今日说法:女律师炫富被调查,《今日说法》拨通了广东律协的电话.....
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有人谩骂,甚至有些过激的言论出现。在这里,说法君也要多说一句,她的职业操守也许有问题,但是职业操守并不能折射整个人,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是自我选择。我们无权以自己的价值取向给他人的生活方式、个人品德做出定性和评判,语言攻击就是网络暴力。
@沪法网:如何评价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晴律师的相关言论和表现?
平心而论,这名律师的言论,确实肤浅、奇葩。
如果她在社交网站上公开宣扬这一套理论和观念,那么不受人欢迎、被抵制也是情理之中。
但这名律师,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一个半封闭的圈子——发表自己的观点。
她没有宣传,也没有当面diss与她三观不合的人和事。但是只因为大V觉得她奇葩,将她挂了出来,遂遭到了无数人赤裸裸的嘲讽,甚至连自己的微博也被扒出。
当你们嘲笑她的时候,与她嘲笑和自己三观不合的人有什么区别?把她当个靶子,供你们宣泄情绪,评头论足,你哪里高尚正义了!尼采有言:当你在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正在凝视着你。请诸位收敛收敛戾气,不要掉入深渊。
朋友圈里,律师们是这么说的:
也有人认为虽然张律师装*装得有些过了,但这样的处罚也有些过了。
@洪流法眼:装*有格
要说张律师装*有罪还真有点委屈了她,做律师的,基本都装过,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刚开始做律师,第一次和同事去见一客户,我同事看我的打扮,很惊奇地问我洪律师难道你打算这样去见客户吗?我说怎么了?同事像看外星人一样看着我,问洪律师你有没有西装?另,你难道手里不拎一个公文包装装样子吗?
装*无罪,但须有格,这格,管它明里暗里,大家心里都认,但如果为此给年轻的张律师一个啥严重处罚,那又有点过,毕竟,满世界的人都在装,比她装得狠的人多了去了,那些浑身挂满了啥主席会长领导黄铜奖章的,装的逼可比张律师不知高几个层次,也没见人去人肉他们。圣经不是曰过吗,你们这些想冲她吐口水的,先想想自己有没有装过逼。
@王才亮:炫富女律师,扒门女教师,其罪当诛?
那个女律师,吹牛非同一般,但说到底仍然是刚入道的年轻人自我吹嘘。近些年来,律师界的营销之风日盛,虚假宣传比比皆是。百度上的竞价排名,让人们看了肉麻。不信的话,任意百度一下“拆迁律师”、“刑事律师“、“公司律师”等等,无不存在着虚假宣传。相比之下,该女律师乃属毛毛雨啦!当然,该女律师发的帖子有损律师形象,需要批评教育之,人肉则过了。
毕竟,社会需要法治还需要宽容。
还有人表示张律师的行为只是这个社会的冰山一角,无足轻重。
@金宏伟念慈集:炫富的张晴,不就是这个社会最真实的映像吗?
贷款也要买豪车,借钱也要背名包,刚入行的学生也要把自己装的像个老中医,这在律师圈很少见吗?张晴律师不过做了一点很多律师都在做的事情,就虚假宣传了?
还有人说张晴的“合伙人”是虚假宣传。但问题是,律师圈里打着“合伙人”title却不是“合伙人”的事情少吗?一个律所分出十好几个“合伙人”层级,除了权益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可能是真正的“被注册的合伙人”,连“高级合伙人”都有可能只是专职律师,这种事情少吗?
当然,不少律师与媒体对张律师的所作所为表示不赞成。
@王亚中律师:自古炫富死的快,低调才能发大财——论女律师高调炫富被律协调查
律师营销,不走正道。想学凤姐和芙蓉姐姐以恶俗扬名,律协不答应。
为律协敢于向歪风邪气亮剑的行动叫好!
这个社会,就应该高调弘扬正气,全民打击歪邪,才会一天天地变好。
@澎湃新闻:“戏精炫富”女律师被查!曾自称亚太第一大律所合伙人、一单业务几百万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如果故意通过不当言论,扩大个人影响力,就有违反执业规范之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是因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影响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7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炫富嘲贫的言语,肆意发布于大庭广众之下,与社会公认的主流道德显然是格格不入,应属于行业规制的范围。
审视这位女律师的“炫富言论”,无论就道德,还是执业规范而言,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5条,“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法律读库:女律师朋友圈炫富火了 墙都不扶就扶你
一个人不能代表一个行业,但一个人,确实会影响一个行业。
每个人,都是行业的一分子。如果不能带来正能量,至少,请不要损害这个行业的形象。大众记住的,永远都是负面新闻!多少年多少在默默耕耘,为律师行业添砖加瓦,好感却有可能被一秒败光!
@某律所合伙人:
这是个透明的时代,又是个无法被遗忘的时代。所谓透明,如张律师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冒犯什么人,但她被扒了个底朝天;所谓无法被遗忘,张律师已经删除了微博内容,但她无法删掉千万网友转发的内容。在这样的时代,想出名其实很容易,只是要想清楚这样的出名是否是自己想要的。
张律师这种激烈程度的打脸,受影响的绝不仅仅代表着她个人,而是她背后的律所和律师同事们。随着热度褪去,所有人会渐渐忘了张律师,但是法律圈会永远记住盈科。这种对律所声誉的损害,不是在知乎上掉几百个粉丝,而是难以估量的真金白银。
正如那张盈科律师事务所官方群内的截图所说的那样:虽然言论是自由的,但是作为盈科的一员,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任何的言论是需要考虑其他同事的感受,品牌的建立不易,希望每个人都珍惜!希望我们作为同事,听到更多的盈科声音是是正能量的,以专业取胜,以业务见长。
品牌建设参考阅读: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部分评论文字来源:CCTV今日说法、沪法网、洪流法眼、法官跑起来、金宏伟念慈集、王亚中律师、澎湃新闻、公关马后炮、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法务之家、今日头条、法律读库、监管与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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