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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众筹”,你怎么看? | 圆桌论坛 第029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1-04-25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二十九期

社会治理缩影下众筹退款的魔幻性

问题发布

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本名吴帅)突发脑出血住院,家人通过“水滴筹”平台发起目标为100万元的筹款,引发网友热议。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社会治理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在治理理念上,社会治理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性;在实践层面上,社会治理大力提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枫桥经验”是早期群众自治的经典做法,是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新时代下,社会治理各类典型也在全国遍地生花,在实践层面取得一系列进展。其中,众筹平台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凭借其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等特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当前,京东众筹、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众筹平台在“互联网+”时代,广泛吸纳相关社会力量加入到治理体系中,有效提升了信息分享的传播速度以及民众自治的能力。然而,经济高速发展之下社会多元性、开放性等特征日益凸显,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的高复杂性、高不确定性。除了德云社演员众筹事件外,还有众多社会筹款事件值得关注。本期以“80后患癌创业女孩被质疑诈捐众筹退款”为案例,思考众筹究竟是救穷还是救急?以及如何在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的同时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规避潜在道德风险和弱化社会矛盾?

嘉宾介绍

主持人:

文圆

华中科技大学

行政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生


参与嘉宾:

 许辉 

德国耶拿大学

社会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

庞康

南京大学

政治学理论专业

博士研究生

汤齐山

武汉大学

政治学理论专业

博士研究生


点评嘉宾:

田帆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

副研究员


观点阐释与质询回应

许辉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受到所谓“大转型”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换个角度看,人人也都可以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这是我比较认同的“公民公益”的理念。近年来新媒体传播技术的普及应用刚好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因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除了专业的从业者,普通人参与公益活动的途径并不畅通,而志愿者这种形式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相对有限。

资源不足是很多个人和组织在面对困境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但是仰赖国家投入往往并不能及时、准确地解决问题,这既有资源总量有限的原因,也涉及到社会救济制度的滞后性,因此引入市场化的解决方案,让社会大众参与到扶危济困的活动中,可以有效弥补国家资源的不足和分配的不均。

资源来源的多样化和分散化对社会治理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激发大众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资源使用的规范化、透明化,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接受捐赠意味着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要接受监督,受社会公评,这将推动相关的制度建设,比如个人信用体系或者组织的社会责任。

以笔者多年关注的劳动关系治理为例,劳动关系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但是又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农民工社会组织就开始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社区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劳动关系治理的薄弱环节,但是这类农民工社会组织几乎全部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无论是在农民工群体里,还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眼中,它们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直受到挑战,甚至怀疑。

随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施行,境外资金在国内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促使农民工社会组织开始调整其筹资渠道,转向更多地依靠国内互联网平台,比如腾讯99公益日,这一方面拓展了资源来源,不再单一依靠境外资金,增强了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促使服务内容往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To 许辉:

您提到了“筹款难”问题,这是长期以来,许多公益组织及需要捐助者的大难题。请问您认为动员公民力量,实现公民公益的路上,需要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和支持机制,去鼓励公民破解社会信任壁垒,自发参与其中?

许辉

感谢质询团的提问!信任不足确实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很多人在遇到捐款活动时首先想到的问题是我的钱能不能真的用到合适的地方?捐的钱会不会被挪用?这种想法很真实,其存在的原因既有结构性的,也有个体性的。我认为这种信任壁垒的突破不是一朝一夕的,既要着力于政策制度建设,也要加强社会情感交流

举例来说,我有一个国内的朋友是国际人道救援机构“无国界医生”的定期捐助者,她最开始捐助是受到一部电视剧的启发,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知晓了“无国界医生”,并认同其价值,于是就开始月捐。成为捐款人后,她定期会收到“无国界医生”的简报,了解自己和其他捐助者的钱被用在什么地方,也会被邀请参加线下分享会,听一线工作人员讲自己的服务经历,让捐钱的行为转化成直观真切的感受。

由此可见,理念、声誉是一个社会组织获得人们信任、支持的最重要支撑,而完整的捐助流程、规范的财务管理、透明的使用途径以及公开的社会参与是保障一个社会组织的理念、声誉的最重要的手段。国内社会公益组织在这些方面都刚起步,还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尤其是在经历过几起影响深远的信任危机事件之后,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社会公益组织都需要用更真诚的理念和更具体的行动来争取人们的信心。而《慈善法》的出台施行为社会公益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做出了制度保障。

相比于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捐助,对个体的诸如大病救助之类的扶危济困所面对的挑战更大,因为一般的捐助者是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对每一个案进行去伪存真的核实,如何既避免普通的爱心被滥用,甚至欺骗,又能让真的亟需帮助的人获得救助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的工作,这就考验众筹平台的合法性与公信力。这几年腾讯99公益日配捐平台的火爆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体巨大的救助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大型知名企业背书支持的众筹平台还是受到各界的认可与信任。

我想强调的是不能把社会捐助当成一次性任务,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受捐助个体需要主动通报捐助行为的后续发展,增强捐款人的参与感与信任感,有助于提升捐助行为的可持续性。


庞康


今天我们讨论社会治理,普遍关心社会治理的活力问题。如何激发社会自身的活力?我们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社会变得自主?因为只有当一个事物具有了主体的自主性时,他才能够真正激发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在一个广度的社会范围内,自主性本身也带来了不确定性,于是我们要开始思考社会治理的秩序问题。

“众筹究竟是救穷还是救急?”是一个伪命题,只有穷了才急!提供的案例恰恰反映了社会治理的活力与秩序问题。我们可从不同理论视角理解该问题,博弈论的、制度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但是从政治学的视角我想还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来考虑。以往我们思考国家-社会关系是按照二元对立的框架,所以在理论探索中也经常有国家中心视角和社会中心视角。但是以主体间性的逻辑,我们应该把国家和社会作为共存的主体,考虑各自的主体性,以此展开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国家与社会合作也就是确定自己的位置,尊重彼此的地位,因此这种合作关系也代表了一种分工关系。在社会治理的活力和秩序问题上,活力是社会的,秩序是国家的。

众筹的兴起反映了社会自身互助的活力,但是其中出现的一些诈捐现象,则反映了国家在秩序规范上的缺位。俞可平研究善治时,提供十项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这本身是就政府而言,但是在社会治理中也恰是政府这些要素的构建,才能使得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的同时弱化社会矛盾,比如关于众筹中的法治建设。最后还提一个关于众筹案例中的信息问题,在信息时代,信息爆炸也代表着人们社会行为的交易成本提高,所以如何降低这种交易成本,也是社会治理需要考虑的问题

To 庞康:

您提到“救穷还是救急”是个伪命题,因为穷才急。但是这个诈捐只是疑似行为,那怎么解释救急不救穷这种说法?平台工作人员也说了,一套房、一辆车是刚需,客观来说是可以申请众筹的。那么问题来了,当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和秩序性,在细节方面发生界定模糊的情况时,我们应如何做?您还说在社会治理的活力和秩序上,活力是社会的,秩序是国家的,难道社会就没有秩序,国家就没有活力吗?关于众筹中的法制建设,您有什么建议?

庞康

很高兴能够在这次论坛中收到大家的质询意见,一来所有的讨论只有在论辩中才会越来越成熟;二来,我在观点阐释中主要讲了社会治理中的自主性和秩序性,发言字数限制,没有做深入的阐释,此次质询也给我澄清的机会。

质询主要对我的“众筹是救穷还是救急是个伪命题”和“活力是社会的,秩序是国家的”两个论断存疑。首先,就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是个伪命题?因为从这个问题结构来看涉及两个要素之间的选择,要构成选择的条件,在逻辑上这两个要素就必须是互斥的,或者具有严格的差异性。大多众筹通常表现为大病救助这一块,大病救助的“急”主要体现为没钱医治或者没医疗能力医治,医疗能力不是众筹能够解决的,所以不讨论。那么就只剩下没钱医治,既然没钱,从一定程度上便是穷的,所以穷和急之间具有相关性。质询中问细节方面界定模糊的情况,这里有一点要澄清的就是刚需不能作为评判贫富的标准。第二个问题,这是从功能意义上而言,不是从具体形态考虑。严格意义上说“活力是社会的,秩序是国家的”是指,依靠国家提高社会活力,通常是失效的,社会治理的活力需要依靠社会自主性,而国家所应该负责的便是保障这里的秩序,这是理想条件下的分工模式。当然,社会自身也可以形成自发秩序,就像奥森特罗姆应对公共池塘问题提供的自主组织策略,但是这里有个问题是我们可以在小范围内实现自主秩序,因为这是边界清晰的,但是众筹提供的是网络情境下的非边界性,所以要维持这里的秩序便需要依靠国家。

质询中也问了如何进行法制建设的问题,现在更多的提法应该是法治。就法制建设而言,这是个技术问题,简而言之,法制的构成要确定法律要件和法律主体,这里可以借用国外的法律经验,在互联网行为中,明确确定平台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提法治建设,那么这个问题就复杂一点,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价值和行为问题,同时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需要综合考虑。结合我的发言聚焦国家和社会关系,要建立众筹行为中的法治秩序,不仅需要规约平台和求助者方的责任,还需要确定政府的监管职责,在价值上划清各方的行为边界,使政府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从这一层面来说,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体现为一种责任政府建设,同时也是进一步要求治理效力和国家能力的可行办法。


汤齐山


“众筹究竟是救穷还是救急?”这一问题的背后实际正是对“互联网+”时代下社会治理多元化和风险性矛盾的考量。社会治理关系着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下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需要重视的难题。我们既要顺应社会治理多元、开放、包容的趋势,又要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各类风险和问题。

社会是由个体所构成,社会的创造力蕴藏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之中,让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是推进社会协同治理,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的根本。主持人也提到了“枫桥经验”,这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的典型。更为重要的是,新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每位公民都可以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公民自主性的不断增加以及治理向多元化的发展使得广大群众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此外,技术手段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治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互联网+”时代下,个体不再孤立,而是形成了交织密切的社会联系网。这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众筹、公众自媒体、共享模式等新生事物正是社会治理多元化的体现。

同时,在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高复杂性、高不确定性。那么,如何防范风险?从“80后患癌创业女孩被质疑诈捐众筹退款”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众筹三方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求助者——女孩,捐助者——广大群众,作为信息中介的众筹平台。女孩疑似诈捐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在未能全面提供自己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实际上导致了求助者和捐助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具体来看,可从三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首先,要发挥法治的力量。法治是最基本的原则,社会治理无法而不治。比如是否可以进一步就涉及慈善和众筹方面的立法进行完善?“谁违反了规则,谁付出相应代价”。其次,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更是监督者。本案中正是网友的监督举报发现了女孩提交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从而防止了公共利益的损失。最后,提升技术防治路径。比如众筹平台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尚有技术的限制,审核可能存在一定盲区,未来是否可以运用大数据共享以及人工智能实现信息的自动筛查。这三个主要方面或许能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缩影下的众筹实践。

To 汤齐山:

您提到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用大数据共享方式来解决,在这里想请教您公民隐私问题。但凡涉及众筹,求助者需要将家庭情况,身份背景,求助原因等悉数暴露在公共空间中,以证明其真实性与急迫性,但这是否是对于公民隐私的“泄露”呢?如果是的话,又该如何解决呢?

汤齐山

非常感谢质询团提出的具有前瞻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随着新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技术手段与社会治理的结合是未来社会治理可预见的发展趋势。在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技术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有助于提升治理的科学性、客观性。但是所有这些技术都需要以大数据的算法运算作为基础,而大数据是有其现实风险的。当下有一种被称为“数字利维坦”的新概念,泛指数据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类风险与新型危机。

“数字利维坦”造成的风险之一就是会严重危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将公民信息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隐私是个体的自然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社会治理以人为中心,不论技术如何进步,都应该回到服务于人的需求这一宗旨上,人具有主体性,在与科学技术的哲学关系上处于根本位置。

那么如何保证既发挥大数据治理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从根本上看我认为这是一项全新的社会治理系统性工程,比如构建某种智能化数据治理体系,而这种新型的数据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隐私保护。在这一原则下,社会治理可以平衡数据共享和保护公民隐私,既可以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人们的发展,又可以将公民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利交由自己。

其次,在具体的数据治理过程中,比如在众筹这个案例中,我提到过的大数据共享以及人工智能的自动筛查,这些技术手段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其大数据的使用和算法系统必须受到第三方的监督,可以是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其他专业的社会团体。作为求助者的女孩,从法理上讲,自然有责任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捐助者的监督,但众筹平台作为数据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必须要接受公众质询并负有保障数据所有者权益的责任。此外,国家需要研究并推进大数据安全立法,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最后,从技术本身的视角来看必须要继续加强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技术防治风险的能力。比如加强数据防攻击、防泄漏的能力并且建立数据保护与监管的防护网,还可以继续发展同态加密、数据审查等一系列有利于加强数据保密的前沿技术。

学术争鸣

汤齐山

非常感谢政治学人这个平台!许博士提到了当今社会存在信任壁垒现象,我很认可。但具体而言,有没有某种更直接的技术手段来破除壁垒?比如社会对慈善机构或者众筹机构的管理运作,我们从道德、法律、监督等层面谈起,但似乎还是难逃套路的窠臼。

许辉

谢谢汤博士!其实,支付宝就是一个经典的利用新兴技术处理信任问题的平台。现在国外对中国所谓“社会信用系统”的关注和讨论是非常多的。但是技术只是手段,而且要看谁掌握这个技术,能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和制度的保障。支付宝也只能说是一种市场化的解决方案,还不具有制度性的约束力。要解决“相信”的问题,众筹终归还是要建立在事实认定,情感共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出捐赠决策,技术只是提供一个新的通路。

庞康

很感谢政治学人提供平台能够和各位同仁交流。许博士提出劳动关系治理的境外资金问题,指出通过国内互联网平台是农民工社会组织不再依靠境外资金,增强了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其中有个潜意识是境外资金会损害社会组织发展的独立性,这是不是有点妖魔化境外资金了?

许辉

我也觉得没必要妖魔化境外资金,但是目前境外资金是最敏感的问题。我以前参与过相关部门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调研,资金来源是最大的焦点。其实境外的非政府组织有多种类型,像慈善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组织,工会,法律组织,研究机构,基金会,当然也有一些属于比较敏感的人权机构,他们会因为不同的需求来资助国内的社会组织,需要做仔细的甄别。当然,如果从维稳的角度来说,境外资金资助确实会引人疑窦。

庞康

其实在使用外资的问题上,起初发展经济主要依靠引进外资,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历了一个脱敏的过程,那么在社会治理方面,不知道许博士认为应该怎样实现脱敏呢?

许辉

脱敏很难做到,只能说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开始施行,要求境外组织注册登记,并定期报告资助项目,这就是一种甄别措施。

庞康

汤博士提了道德约束“有心无力”,法律制度是长期工程,技术是可以实实在在运用的手段,把问题聚焦到了社会信任方面,也揭示了解决社会信任问题的三个途径。但是这里可能我的想法有点不同,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来说并不算是一个长期工程,在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效率的,只要能够认识现实的法律需要,那么短期内实现立法是可能的,只是这里的问题在守法方面可能需要长期的宣传。回到技术上讨论,汤博士也承认了技术有风险,但是在提人际信任到政治制度法律信任再到程序信任,这种程序信任作为一种非人的“去信任模式”是不是更应该值得警惕呢?

另外,汤博士指出“互联网+”时代下,个体不再孤立,而是形成了交织密切的社会联系网。”对于这个判断,是不是也要谨慎一点,虽然互联网实现了人的交流在时空范围内的缩小,增加了人们的可联系性,但是对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反思,人们被区隔,是不是又在一定程度使得人们更像是孤立的?这里从逻辑上又说明了在互联网时代之前,个体是孤立的,但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现实空间的联系更密切,下一个孤立的判断是不是存疑呢?

汤齐山

我就我的观点补充一个区块链的概念。我之前提到过当下有一种被称为“数字利维坦”的新概念,泛指数据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类风险与新型危机。从宏观上可以建立某种智能化数据治理体系。但就微观层面而言,比如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匿名性、信息不可篡改五大特征。目前,保险、金融、物流已经在运用了。通过智能合约,既可以保证隐私,也可以防止个人和团体去修改信息。这是一种信任程序而非人的“去信任模式”。当然智能算法也有很多风险,而且众筹的信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国家的权力监督与社会自治的结合,比如庞博士提到的观点:事实认定技术是可以做到的。

另外,庞博士的国家和社会职能的二元划分的视角,比如就国家层面而言,国家需要扮演好作为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制定法律可以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但是法制的概念是不同于法治的,仅仅有立法是不够的。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这个还需要一步步来。还有社会的自恰性如何与国家更好的互动?多元化时代,社会的自治理性发展可能朝向无政府主义。我再说说我的观点。所谓“互联网+”或是信息时代下,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个观点是可以肯定,就比如说我们身处不同的地理空间或是时差都不对,但现在可以在这里一起讨论问题。这完全不同于以前,可能一个人周边仅仅是他的家人,族人。庞博士表述的意思应该是信息化时代,强联系可能会加强价值观的对立,造成价值认同的“物以类聚”。

整个世界的联系客观上越来越紧密,从交通革命再到信息革命,但是去中心化的数据算法除了隐私以外的另一个风险就是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能会加剧阶层分裂。以facebook为例,持不同意见的人往往会强化差异。同时,基于算法偏好,软件会自动推送给客户端经常看的同一类新闻,而个体会反复强化自己的认同偏好而无视其他想法。社会治理以人为中心,不论技术如何进步,都应该回到服务于人的需求这一宗旨上,人具有主体性,在与科学技术的哲学关系上处于根本位置。对于程序信任,我们必须要警惕,但是对于不涉及安全等重大问题,就信息公开交流而言,利还是大于弊的。

庞康

是的,其实大体上我们都是有一个共识的,但是问题的差异是出在一个对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理解上,这个问题我在给质询团的回应中也提过,来表达我的基本理解。

另外关于社会自主性如何与国家更好的互动,这里有一个问题要回答:为什么在社会治理中既要社会又要国家?就像众筹问题,这种问题出在社会自身的复杂性上,社会当然可以再进行自主解决,但是众筹有个很重要的情景是非边界性,如果单靠社会自主解决,所有的失效也会进一步加重一种无能感,结果肯定是不好的。所以此时就需要国家这个主体加入进来解决,以此规划了社会治理的边界。但是国家的作用是秩序的,更重要的便是体现的法治的运作上。这里简而言之如何实现这种互动,分工是必要的前提,在法治底下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最后再提技术问题,其中关涉隐私伦理问题。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也像起初讨论枪炮发明一样,对准敌人的枪炮也可能反过来对准我们自己。思想的进步往往在于对时代问题的反思,而现在技术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发展方向,所以对技术一定要有一个审视的态度。

文圆

谢谢嘉宾们的精彩阐述。我也想补充一个问题,请问庞博士,您在观点阐释中提到众筹中的信息问题以及信息爆炸时代的社会行为交易成本提高。那么如何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庞康

谢谢主持人,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观点阐释里没有展开来说,其实也主要是想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我借用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在信息社会,网络技术带来的是人们接触资源的便利,但是在无限多的信息面前,我们获取信息成本辩证地看却变得更高了,因为我们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甄别信息,处理信息。如何降低社会行为的交易成本,还是社会信息的建设方面如何实现规范化,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形成制度化的问题,只有当无规定性变成规定性的时候,这种社会行为才是更有序的。说到这里还提一个问题,因为我对大数据不太了解,但是大数据的成本问题是不是对社会治理有一定桎梏呢?这是后续我们可以再思考、探讨的问题。

文圆

好的,谢谢庞博士的答疑解惑。非常感谢各位嘉宾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到学术争鸣环节,为我们提供了一场关于社会治理的学术盛宴。讨论很热烈,受益匪浅,期待以后的交流和碰撞。


学人点评

田帆

听了各位的讨论,很受启发,我不再做一一点评。下面我就这一问题简单谈谈我的个人观点。首先,此次讨论的话题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之所以是一个好问题,是因为“究竟是救急还是救穷”并不是由理论所决定的,而是由所有对此事关注的人共同决定的。从网民对此事的总体反应和此事的最终结果看(整个事件本身也是一种治理的过程),至少在目前的环境下,更多的人更加认同社会救助应当“救穷而不是救急”。

然后,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诸位提出了很多非常好的观点。有法制和法治问题、道德问题、技术问题、隐私问题等。社会治理的概念是伴随着发展产生的。我本人在中国很多地区做过调研,不同地区社会治理特色不同。但总体而言,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做得就越好,而且通过调研我还发现了一个现象,很多发达的成功经验在相对落后地区并不适用。主要是受财力、观念、制度等方面限制,这里就不展开了。总之,讨论社会治理问题,首先应当讨论治理与发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治理是解决发展中出现问题的手段?还是治理本身就是发展的目的?

为更好回答这一问题,可以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进行分类。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以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供给,简称为增加供给类。第二类是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以化解社会矛盾类,简称矛盾化解类。这两类模式有交叉的地方,但我相信此种划分方式可以使讨论问题变得更为方便。回到我刚才说的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增加供给类的问题,更加接近于手段,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可以直接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发展中出现的很多政府供给能力不足以解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解决;对于化解矛盾类问题,治理即是手段,也是目的,一方面更多的社会力量有效参与有助于问题更好地解决,另一方面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参与本身也会成为一种诉求。

回到今天讨论的问题,社会救助显然属于第一类问题,伴随着技术进步,这一类在现阶段,政府更加应当做的是鼓励与观察,待时机成熟,可以在供需之间进行适当引导,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可以从中受益。而对于第二类问题,政府首先要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然后要更好地处理自发秩序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关系,提升现有的制度质量,这里不展开讨论,欢迎有机会深入交流。

最后,我想谈下很多人谈到的技术进步问题。互联网普及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其中包括有人提到的信息获取成本,在这一背景下,增加供给类问题可以得到更好地解决,这是毫无疑问的。而矛盾解决类问题,我认为是有利有弊。一方面,互联网普及拓宽了公众的治理参与渠道,这两年的很多热点事件都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最终推动事件向好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能力本身不足,单纯的技术进步也会带来危害,比如网络民粹主义。在提升治理能力过程中,制度质量的提升要比技术进步重要的多。无论大数据、人工智能、还是区块链等技术,都不可能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技术,要不平等地掌握在所有人手里,要不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有制度质量的提升,才可以更好地提升技术的应用效果。


嘉宾回应

许辉

感谢田老师的点评!就矛盾化解类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我认为这符合总书记近来所强调的“在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的精神,面对复杂多变的治理形势,与时俱进地利用技术进步的成果来化解矛盾是走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以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为例,劳动者可以通过直接登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使用手机等移动客户终端、拨打12333调解专席电话,等方式申请调解,解决纠纷。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平台自助查询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是否被侵权的自主判断,或由专家在线提供指导,并可以自助在线申请调解。

我认为技术进步的正面意义要大于其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技术发展的速度要快于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设,因为需要保持和加强对新兴技术应用的敏感性,及时、准确做出判断和回应,以此来扬长避短,让技术进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

庞康


非常感谢田老师的点评!老师指出讨论治理和发展的关系,以及关于社会治理增加供给类和矛盾化解类的类型分析,提供了认识社会治理问题的新视角,受益匪浅!这里我再补充一点,就是前一段时间看到一篇新闻,报道了受助人没有将筹款全部用于治疗,结果被举报,然后“水滴筹”通过法院起诉追讨善款。这是一个具体案例,反映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问题和解决措施。我在前面的讨论中,明确了应该确定平台的责任,当然这里有一种倾向是在法律要件中将平台作为被告,但是这则新闻则揭示了平台也可以是原告,通过平台自主的行动能力来规范社会救助的行为。最后,因为社会救助更多涉及医疗服务,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建设平台与医院信息之间的联动机制,以此保证所筹的钱全部用在治疗上?

汤齐山


非常感谢田老师的点评!讨论到这里,以众筹退款这一案例为缩影的社会治理实践,其痛点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治理?田老师将社会治理模式分成了增加供给类和化解矛盾类两个维度,实际上正是反映出来当今社会治理多元化和风险性的矛盾。“如何治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我的观点立足于技术治理的视角,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管控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具备可操作性。

就技术与制度的关系而言,我很赞同田老师的观点。在提升治理能力过程中,制度质量的提升要比技术进步重要的多。正如我之前所谈到的,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程序与算法规则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制定规则的权力者也许并不是那么“客观”。所以在二者的地位上,制度依然是根本,技术手段也应该纳入制度的框架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制度的建设与法律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产生于社会治理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比如就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方面,各类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够带来直接,高效,实际的功用,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的。

社会治理以人为根本,不论是法治建设、大众监督还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运用都应回归于人的需求这一本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必然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空前的影响,深刻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乃至思维方式,社会治理也必然将与技术紧密结合。技术治理的出现也一定要求相应的法律与制度程序的跟进,技术治理与社会公共领域的相融与磨合还有更加广阔的讨论空间。


主持人点评

文圆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以及质询团和学人的精彩点评!嘉宾们从社会治理的大众参与和资源规范监督、社会治理的活力与秩序以及社会治理多元化和风险性三个方面进行观点阐述,我们也从中受到极大启发!质询团给出的质询拓展了此次社会治理圆桌论坛的内容,如公民的激励支持机制、众筹的法制建设、隐私问题。针对社会治理的治理与发展问题,田老师提议将社会治理划分增加供给类和矛盾化解类两类模式,并给出了具体解决路径。

众筹理念的兴起和蔓延催生了众筹型经济,很快衍生出众筹型救助等形态。“互联网+”时代下,逐渐发展成为网络众筹。“众筹是救穷还是救急?、究竟是求助还是诈捐?”等系列疑问的出现,反映了公众对众筹事实真实性、众筹过程透明度、众筹资金去向的关注,对众筹问题的思考显示出个人信任与社会信任的脱节。在新媒体技术的强烈舆论压力之下,披露了政府监管不力、众筹平台审核不到位、个人信用等问题。协同政府监管部门、众筹平台、公众的力量,综合施策,可有效助力以众筹为缩影的社会治理走向更加合法化、规范化的道路,逐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以众筹为例,参与主体的自发性、平等性特征使得社会治理容易陷入无秩序状态。而公众兼具网络众筹的参与者和受助者的双重身份,公众是创新和规范社会治理的最好抓手。众筹平台是“互联网+众筹经济”的受助者,同时也应当是监管者。政府应当发挥其主体监管职能,加强准入管理,建立追责问责机制,从而实现多元与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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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朝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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