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开始个税年度汇算,这些知识您应该了解!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知识全解
彭怀文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一、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的内容和范围
所谓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特殊规定
1.为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首次汇算清缴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做以下特殊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税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说明:上述(一)、(二)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到期后是否继续沿用需要关注届时的政策规定。
(二)纳税人了解是否符合豁免汇算的渠道
很多纳税人都不太清楚地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等等。
纳税人有如下3个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满足豁免汇算的要求:
1.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2.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3.2020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上述2和3虽然只是针对2019年度汇算,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和网络科技的持续进步,税务机关必将提供越来越好的服务供纳税人了解自己权利与义务,所以不用担心以后年度就没有该项服务了。
四、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一)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
1.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3.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点
分4种情况,据实选择确定: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中,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代办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五、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公式及税率
1.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3.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全年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全年稿酬所得收入*(1-20%)*70%+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5.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一确定。
(二)可继续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三)注意事项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简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环节税款的计算与汇算清缴环节税款的计算存在差异。
(1)应税收入额的计算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三项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都是20%;而预扣预缴时,不足4000元时减除的是800元,只有超过4000元才是减除20%。
(2)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在预扣预缴环节,三项所得不得扣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在汇算清缴环节,与工资薪金所得一起,可以依法扣除。
(3)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在汇算清缴时,各项综合所得合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预扣率,而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2.大病医疗,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汇算清缴时基本扣除费用统一扣除6万元,在预扣预缴时,只能按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任职月份数扣除,每月限扣50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预扣环节扣除不足或未扣除的,可以在汇算环节补扣。
六、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即自已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自己办
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单位办
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很多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且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这样有利于继续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尽最大努力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除本单位以外的汇算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请人办
请人办,即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妥善留存,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七、汇算清缴办理渠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注册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还将按一定规则给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因此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使用网络渠道办理。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汇算清缴退税、补税
(一)汇算退税
1.纳税人需提供在境内开设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2.退税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3.便捷退税
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提前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退税。同时,为让纳税人尽早获取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该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说明:该政策是否会继续适用于以后年度,需要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二)汇算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七、税务机关提供的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分阶段、分梯次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总结(思维导图) :
从即日起,本号将按结合案例与应填报的年度汇算表来讲解,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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