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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四十四)——演艺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黄斌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元宇宙是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能够给用户带来从二维的平面视觉、听觉体验进展到包含空间性维度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等多感官维度体验,是人类未来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沉浸式音频、全息视频采集制作、渲染引擎、虚拟化身以及基于位置服务的三维数字空间体验等强交互内容生产技术的成熟,给演艺产业的表现形式、活动内容、情感交互等带来了新的含义,促进了演艺元宇宙的快速发展。





一、相关产业政策


2021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指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发展数字创意、数字娱乐、网络视听、线上演播、数字艺术展示、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丰富个性化、定制化、品质化的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改造提升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业态,推进动漫产业提质升级。提高创意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创意设计与实体经济、现代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对接。推动演艺产业上线上云,巩固线上演播商业模式。推动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行业全面转型升级,引导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服务人群。随后,文化和旅游部又发布了《“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出:发展沉浸式演艺,鼓励沉浸式体验与城市综合体、公共空间、旅游景区等相结合。2022年11月,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指出虚拟现实+演艺娱乐:搭建常态化的虚拟现实线上演播摄制播出环境,支持舞台艺术、综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质资源网络展演,开展沉浸式业态体验落地推广活动。探索观众与表演区新型互动方式与适合线上观演的原生线上演播内容,打造虚实融合的“超级现场”沉浸体验。推动虚拟现实在娱乐行业应用,丰富虚拟娱乐体验内容,提升线下娱乐的数字化水平和体验感。



二、演艺元宇宙的概念与特征


演艺指电影、音乐、戏剧、歌舞等均需要经过表演才能完成的艺术,作为基础性文化产业的演艺产业在文化产业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传统演艺产业受到演出成本、场馆、资源等因素的限制,不能满足个性化观看、沉浸式感受等新的需求。元宇宙虚拟世界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给予演艺产业新生产方式的变革。演艺元宇宙,是指利用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裸眼3D和全息显示等技术呈现演艺内容,根据演出内容、形式以及观众意愿搭建多元舞台,在舞台周边设置店铺、游戏区、展览区、粉丝见面区、讨论分享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观众以虚拟分身形式站在舞台周边近距离与明星互动,打破了台上与台下的界限进行“超级现场”的虚实融合,给予观众真实感、共情感等沉浸式感受。比如:北京冬奥会开幕式融入了AR增强现实、裸眼3D和全息显示等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让演员们同时挥舞发光棒互不干扰,裸眼3D技术可以直接观看黄河之水天上来场景并感受波涛宛若扑面而来的气势,增强沉浸感体验并建立更广阔的舞台交互方式;利用全息显示技术,将物体的三维画面悬浮在实景半空中,让观众感受冰雪五环从冰立方当中雕刻出来、火炬台从明暗交替变幻的巨幅地屏中破空而出等视觉冲击。演艺元宇宙具有以下特征:1、VR虚拟现实影像,通过构建的虚拟三维图像赋予观众沉浸的影像体验,与电影、戏剧、游戏等广泛结合;2、裸眼3D技术可以让观众身临其境地观看演出场景,沉浸式地感受演出场景中的人和事;3、全息显示技术可以让观众感受演出场景中物的发展变化,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4、AR增强现实可以让演员、观众进入到“超级现场”,充分感受到虚实融合;5、虚拟分身技术可以让观众近距离与明星互动,增强沉浸感体验并建立更广阔的舞台交互方式;6、不受演出成本、场馆、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可以根据演出内容、形式以及观众意愿搭建多元舞台,在舞台周边设置店铺、游戏区、展览区、粉丝见面区、讨论分享区等特殊功能区域。



三、演艺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




1、伦理底线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VR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将对用户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产生沖击,可能使用户在现实世界的行为习惯发生改变,因而具有一定潜在的伦理风险。虚拟人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日常行为和方式,甚至可能会产生暴力倾向,亦存在一定伦理风险。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个人信息使用的目的限制


网络运营者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应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超出与信息主体签署的相关使用协议和约定,但应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在公共场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应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对其使用应遵循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的授权同意范围;如果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对其使用需符合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要求。




3、数据安全


2016年4月,Oculus公司曾被曝通过VR设备大量收集用户数据。在元宇宙技术飞速发展当下,演艺元宇宙应用场景大量收集用户数据这一现象极为普遍,因此要加大用户数据的安全问题。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4、算法安全


元宇宙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算法的时代,算法合规与否直接决定了元宇宙合规与否。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是为了实现商业上高效快速的交易,是为了实现公权力具有广度、深度和效率的运行。随着算法的日益广泛应用,算法已经成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工具。算法,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处理活动”,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涵盖了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转换、处理和输出的全过程。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算法应当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5、人工智能合规


人工智能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明确治理原则、目标以及厘清治理主体,又需要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全球正在逐步构建起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以坚持科技造福人类,平衡创新发展与有效治理的关系作为治理目标,采用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通过制定伦理原则、设计技术标准、确立法律法规等综合治理手段,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1]人工智能是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推动元宇宙各项应用场景落地的核心关键技术。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给予人们更多的想象力和无限期待可能性,推动元宇宙经济的快速发展。




6、数字孪生合规


首先,数字孪生系统应当按照开展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其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等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字孪生实时采集数据及历史运行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再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分级保护测评”和“密码保护测评”。


注释:

[1]脉脉,中国信通院:《2020人工智能治理白皮书》(全文),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42295739&efid=u2sPlQ1_SxoVGfH8KtLO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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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


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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