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焦点一席谈
一、不忘初衷
初心不忘,方得始终。在讨论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它们各自的初衷是什么。
PPP的初衷,在于解决地方债,吸引民间资本,在促进稳增长的同时,推动政府治理结构的转型。
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在于简政放权,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社会力量能做的事,政府不养机构不养人。
二者的初衷不同,决定了适用范围、原则和方式即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在当前的政策法规框架之下,二者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只是存在衔接和配套问题。PPP是两年以来的主流政策导向,政府购买服务则是新近出现的名词。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泛滥化、扩大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我称之为“泛化政府购买服务”,它对PPP模式造成了冲击,在特定范围内还有取代PPP模式的趋势,这是一个值得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二、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存在交集
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二者之间存在交集,而交集部分,就是必须采取PPP模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或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类的PPP项目。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我们一直主张对PPP实行双轨制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将PPP分为两类,一类是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另一类是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而其中第二类,即为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交集。这个交集不用刻意求大,但只要是交集部分,就必须适用PPP模式,而不得通过套用政府购买服务相对简单的程序规定,来规避PPP的两个论证、实施方案和“五一九”要求。
上述交集之外的政府购买服务,不强制要求适用PPP模式,但是一旦适用,则需遵守与PPP有关的政策法规。
三、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的划定标准?
我们初步拟了几个必须满足的标准,考虑得还很不成熟,先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1、 必须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2、 必须形成项目设施,且项目设施的寿命在十年以上;
3、 项目合同的期限在十年以上;
4、 有必要进行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没有标准肯定是不行的,与之有关的讨论应当进一步深化,而不应止步于对“泛化政府购买服务”或“伪政府购买服务”的质疑或批评。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际案例
我们做过一些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地方政府之所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而非PPP模式,其中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并不完全是政策性银行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地方政府有意规避PPP模式的应用。
以某跨市项目为例,一开始地方政府是打算采取PPP模式的,做了很多论证工作,试图解决项目当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难点(如实施机构的确定、两地财政的分工、当地行业公司的利益诉求、项目公司股权的分配、相关工程承包商、供货商的选定等),但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方案,PPP的两个论证和实施方案也因此受阻。在这样一个时点上,政策性银行带着巨额、低成本的资金来了,并且给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解决方案,政策和法规依据是不缺的,既能节省时间,又能摆平前述的种种问题,地方政府何乐而不为?
五、地方债问题
我们理解,PPP项目下的政府支出责任,在列入财政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不视为地方债,但是要考虑预算是一年一列,地方政府仍有违约可能,在那个时点上,因为社会资本的大部分投入(建设期投资)已经发生,后期运营服务的交付与否,以及与之相关的新增成本与费用,对社会资本的总体成本而言都无太大影响。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正常履约,按时付款,那么就难免形成地方政府的真实债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又倾向于认为PPP合同项下的政府支出责任,也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或或有负债。
六、明股实债问题
从实操层面上讲,我们理解明股实债的危害性,在于小股大债,在于社会资本可获固定回报的提前退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风险的不合理配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提请注意,作为目前比较活跃的社会资本组成部分,财务投资人在绝大部分PPP项目里,都需要采取明股实债的方式,才能够实质参与PPP项目,否则就无法通过其内部的风控审查,也无法满足其所携资金的基本诉求。
对于财务投资人参与PPP项目,如果还是本着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则建议对“明股实债”进行更为明晰的阐述,解析出其中违反PPP核心原则的基本要素,并对那些并不会影响到项目正常执行的“明股实债”的安排予以认可或放行,而不宜采取一概封杀的政策。
总的来看,财务投资人的参与,一方面丰富了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构成,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优化融资成本,使得交易结构更加现实可行,并对项目公司的治理也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利大于弊。而且,目前很多有实力的财务投资人,也正在针对市场情况,结合PPP模式的适用,对其自身的风控体系进行改进,这也是值得政策和制度设计者关注的。用合理的制度来引导市场,让市场自身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是PPP模式后续深化发展的一个方向。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四十六篇——PPP项目与财政预算浅议
第四十五篇——关公战秦琼——再议“泛化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四篇——财政部《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简评
第四十三篇——当“PPP”遭遇“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二篇——PF2学习笔记之三——合同下变更的处理
第四十一篇——一语定乾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简评
第四十篇——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之八项注意
第三十九篇——地方债写给PPP的一首情诗
第三十八篇——新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影响简析
第三十七篇——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浅议
第三十六篇——PF2学习笔记之二——项目资产权属及剩余价值不确定性风险的安排
第三十五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简评
第三十四篇——PPP之玄机快评——国务院说,你们的分工如下......
第三十三篇——PPP之五大热点问答
第三十二篇——《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简评
第三十一篇——PPP项目合同常见条款简析
第三十篇——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闸门正式开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简评
第二十九篇——结合典型立法分析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下篇)
第二十八篇——结合典型立法分析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上篇)
第二十七篇——中国PPP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篇——有关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争议 ——PPP者也在线沙龙第二期开胃菜
第二十五篇——国家发改委之英法PPP万字调研报告(附P3带路评)
第二十四篇——刘世坚律师在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上的发言
第二十三篇——PPP重磅利好——“财金[2016]32号文”简评
第二十二篇——PF2学习笔记之一——浮光掠影
第二十一篇——PPP的边界与特征刍议(下)
第二十篇——PPP的边界与特征刍议(上)
第十九篇——真伪PPP之再思考
第十八篇——搜索引擎、江湖郎中和PPP
第十七篇——PPP发展现状之三大背离
第十六篇——PPP圈内热点简评
第十五篇——一边思考,一边前行
第十四篇——供给侧、引力波和PPP
第十三篇——重庆市PPP新规点评
第十二篇——你永远无法赶跑看热闹的人——PPP中国中心解密
第十一篇——《PPP法(征求意见稿)》九问九答
第十篇——PPP项目信息公开的五要五不要
第九篇——推背图和PPP
第八篇——资格预审何以成为PPP标配?
第七篇——PPP不是婚礼,也不是婚姻
第六篇——PPP之八字真言
第五篇——PPP里真的不一定有特许经营
第四篇——对PPP创新的一次点评
第三篇——刻舟持度之PPP真伪考
第二篇——2R之国办发42号文
第一篇——中国式PPP之解密等式
始发篇——PPP灌水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