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带路群友发言集锦-第020期
整理者:张永亮
日期:2017年5月10日
关于智慧城市等信息化PPP项目运作的问题:
①“智慧城市”项目,很大的问题是产品与投入折旧时间短,高于5年企业就有很大压力,所以PPP操作上很有难度。如果5年内就全部付费,则低于PPP原则上的十10年以上,存在违规风险;如果付费周期过段,很容易被有的企业做成一般PPP项目而不是PPP项目,二次投资也容易做成锁定客户。智慧城市这个大筐里不根据项目特点区分硬件、软件的做法容易被不厚道企业钻空子。因此,如何鼓励企业真正把重点放在运营上是关键,可以尝试基于功能的付费模式,这样社会资本是真投入,绩效与功能好可以获得持续收入。
从实践看,智慧城市有下列特点:一是涉及软件投入,软件价格很难定价、透明度低,乙方信息占有与博弈能力强,同时一个项目中往往包括硬件、软件等;二是粘性强:甲方一旦使用乙方服务,往往形成依赖,转换到另一方的成本极高;三是涉及大数据等领域往往会形成“数据资产”,这部分资产的价值也非常高。
基于上述原因,智慧城市类的PPP项目该怎么做,其中的定价、付费周期、绩效等跟以硬件为主的基础设施有很大不同,而目前的PPP项目更多是以工程类项目的特点设计的,智慧城市项目更看重运营环节。
个人理解智慧城市等IT类服务有三类模式:模式一是项目采购(硬软件);模式二是PPP;模式三是购买功能和服务。目前,传统采购主要是模式一 ,模式二采用的在不断增加,模式三个人认为是大的趋势,模式三从甲方角度也是最有利的。但对于前期投入要求较大的就只能采用模式三+模式二(服务采购+PPP),或者模式三+模式一(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个人认为服务采购+PPP模式会是相对最优的选择,项目采购模式会越来越不愿被甲方采用。(P3带路群友:4.0先生)
②智慧城市基本第五年80%左右都得更换,等于重新投资一次。智慧城市项目初始投资部分的付费期短于运营期,主要是考虑智慧城市的项目大部分设备到运营期中间都要更新重置,导致二次投资,而二次投资也需要在运营期内完成付费。个人认为此类项目不能简单等同于BT项目,主要还是看绩效考核付费的设置。(P3带路群友:刘飞)
③个人认为智慧城市主要是设备技术,其本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短,不适合长期合作。
20年合作期的智慧城市PPP项目BOT模式,没有最低需求的一般采用无形资产摊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都小于10年,后续设备更新怎么计算投资,所形成的数据归谁所有,这些账都很难算清楚。如果智慧城市合作期是20年,实际上是给了其20年的特许经营期和垄断经营权。抛开所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归谁所有、谁可使用(免费还是有偿)不说,设备投资控制就得反复博弈。
比如:目前某市以公建公营推进的一些智慧城市项目,报来的投资规模有的要被消减70%。智慧城市PPP项目后续设备更新投资有得博弈,除非有些地方政府不懂其中的奥妙。所以,当前PPP还好简单易行更适合中国国情。(P3带路群友:叶继涛)
③个人认为群友所述的智慧城市PPP项目有类BT项目的嫌疑,同样的污水处理厂30年设备也需要更新重置,但并未出现初始部分付费期短于项目运营期的问题。比如:污水行业30年经营期,如果8年设备更新重置一次,特许经营期要更新3次;智慧城市如10年经营期,5年重置一次,特许经营期更新期要更新1次。
智慧城市主要是设备技术,其本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短,所以就不适合长期合作了?把需要几次更新重置考虑进项目,成本和财务费用计入,为什么不能达到十年的经营期或更长时间?
个人观点:一是初始投资部分的付费短于特许经营期应该是经过探讨的特例,而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惯例;二是如果政府购买服务,绩效付费应该占大头,否则其实就是购买工程或购买设备,购买服务名不副实。(P3带路群友:李炜)
③工程和服务高度合一的项目,购买工程和购买服务其实没有本质区别;但高度需要运营的项目,购买工程和购买服务就差别大了。(P3带路群友:吴亚平)
④智慧城市PPP项目社会资本负责的是运营,其中包括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原有设备的折旧期与合作期不应划等号。如果不拘泥于财政公式的话,可以考虑将设备折旧部分计入运营成本,例如可以在项目公司形成固定资产并按5年折旧,折旧计入运营成本用以计算政府支付的绩效付费,而不计入可用性付费。同样,二次投入或设备后期维护也可以计入运营成本。
信息化项目可以借鉴一些其他项目经验。关于软件部分不透明的问题,对此政府方在前期工作中对自己的投入、产出要有明确判断,采购环节如果充分竞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暴利,此外工信部前几年推的信息化监理等也能发挥一些作用。由于软件的差别,粘性问题没法彻底消除但可以弱化,比如对软件开发平台提出要求,对知识产权的移交提出要求,政府方人员参与项目运营过程等。如果以期满移交为预期,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平稳交接,如果将来政府还是想期满另一家运营机构,既有运营主体确实存在成本优势。
大型企业在开展信息化项目前会做深入工作,预先做好准备,相比之下,PPP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差的远。另外社会资本的最大优势应该在运营。所以,个人认为智慧城市项目本身就离PPP的初心很近,政府最主要的是做好纠偏。(P3带路群友:武威)
⑤智慧城市PPP项目说到底还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事:投资者希望折旧期内收回投资(以规避设备/技术更新换代风险和长期风险,政府违约,好入袋为安),政府希望合作期内一直有合格服务并支付(更换设备/技术与否是投资者的事,自己计入更换成本,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还可避免投资者短期投机),最后的结果就是妥协。
故PPP起步阶段(过去和现在几年)可偏投资者一点(大家都没有经验且互不信任,且谁让政府着急上项目呢),但以后(现在和将来)还是应追求长期一点(不仅仅是仅为了偏政府一点,更是为了公平和保护公众利益,打造有全过程集成竞争力的企业)。公路/污水合作期内也有小修、大修甚至更新设备啊,政府又不是专业人士,哪知道维修更换运营等这么多专业知识?全靠尽职与公平有诗和远方的咨询/律师了。我个人的核心立场就是中立和偏公众。(P3带路群友:王守清)
⑥个人赞同智慧城市PPP项目和PPP初心很近的观点。“新型智慧城市”就是以为民服务全程全时、城市治理高效有序、数据开放共融共享、经济发展绿色开源、网络空间安全清朗为主要目标,通过体系规划、信息主导、改革创新,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现代化深度融合、迭代演进,实现国家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新生态。 其本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措施与体现。(P3带路群友:尹春虎)
⑦商业性的效率和政府投资责任类的效率是两件事,但都是运营为王。共享单车属于前者的市场选择,政府还真别用PPP瞎掺乎,其他方面的规制倒是依然必要。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责任的PPP依然是主战场,如何在其中把效率提高很是痛点。智慧城市类PPP,个人认为是个购买服务或者dbo就能弄好的,也是挺担心套形走形变形,现在的创新的ppp,都面临这“三形”的风险,包括园区开发类,都不可不慎思。(P3带路群友:薛涛)
⑧行业差距巨大,呼吁分行业特点研究后给出不同的政策,合同约定和期限安排。IT的情况在所有采购类别里,由于技术更新速度最快。快到笔记本电脑、网络设备、系统平台、应用软件、云计算、AI等竞争白热化,层出不穷,摩尔定律每18个月集成电路进化一轮。硬件更新,技术标准的循环周期,对应的付费,责任与绩效与市政工程水务公路地铁水利工程这些明显不同,需充分考虑和区别对待。(P3带路群友:焦军)
⑨个人认为智慧城市PPP项目涵盖确实多而杂,建设时序和运营精度差异也大,不能一竿子用PPP包大天下,再加上电子系统更新快,技术日新月异,应该首先合理拆分,分布建设,多重项目运营模式互补配合。(P3带路群友:郑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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