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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群友发言集锦-第023期

2017-06-12 P3带路君 P3带路群

整理者:张永亮

日期:2017年6月11日

关于PPP的金玉良言


(1)个人认为,未来仍然是双松(财政,金融),只要经济下行就会这样,也应该这样,ppp也同样大推进。(P3带路群友:刘穷志)

    

(2)转德国教授的担忧:“对中国PPP政策的理解迷失在多维时空中,既担忧又惊讶。但资本的逐利本质和短期及流动性,从整体上看是值得警惕的。”(P3带路群友:薛涛)

    

(3)ppp的某些特征:低收益、慢速、公益性,整合大跨度时间与空间,触发创新,每个细节点,都可以独立成章,小提琴家进入弦乐队听指挥的,如同溪流汇入大海。(P3带路群友:焦军)

    

(4)ppp的慢热遇上中国式的焦躁,低收益模式遇上捞快钱思维,长周期的稳定遇上运动式的狂热,问题自然会多。(P3带路群友:连国栋)

    

(5)PPP事项首先应该是政府有出资和管理责任的事项,因此已完全巿场化或有明确的社会责任主体的事项,一概不必也不应列入;二是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方式,还是ppp方式,主要还是看同等供给质量下,社会资本方整合工程链资源带来的成本下降或效率提升,与相对政府融资成本的社会资本方实际融资成本增减的关系。现在制度性造成政府融资饥渴,两头挤,要么饥不择食,要么消极怠工,短期性政策乱指挥,反而影响甚至干扰长期性改革。(P3带路群友:椰香泉暖)

    

(6)PPP纳入公益诉讼,地方政府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不规范的运动式发展可能得到遏制。再启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从根上解决问题。(P3带路群友:于安)

    

(7)“从伙伴关系的角度去设计PPP模式,并兼顾公共利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看到政府推动PPP的诚意,用心做好PPP。(P3带路群友:于忠东)

    

(8)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虽有公的成分,但核心还是私的内容,公共权力的监督即使不在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框架下,现有的法律也赋予公共机构应有的监督权力了,可以在既有框架下按照既有方式进行一直就有的监督、监管。

    

就PPP合同而言,实施机构作为Public的代表,与Private合作,主体一公一私,但合同中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公权力的内容本不是PPP合同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

    

公权力的行使依据不在PPP合同中,也不因PPP或特许经营而创设或产生。公共机构出现在PPP合同,也是基于其管理社会的民事需求,而非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力。(P3带路群友:刘敬霞)

   

(9)如果把ppp纳入行政合同管辖范围,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以我国现状而言,其实不仅不能实现partnership的宗旨,而且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行政权力在现有法定范围以外的扩张。但是,这种扩张的结果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效果却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如果我们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去推PPP,然后用行政诉讼保驾护航,我认为是南辕北辙。反之,如果我们从伙伴关系的角度去设计PPP模式,并兼顾公共利益,那么行政诉讼就不应该是选项之一。(P3带路群友:刘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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