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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陈孝 喻劼 等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陈孝 喻劼 黄琰 邹雅凝

本文共计1401字,阅读需约4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那么,如果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司法冻结,是否影响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呢?



简要回答


在(2020)川11民终784号中,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建全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均载明,张刚持有建全公司40%的股份,因此,张刚具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股东的股权是否被冻结,不影响其行使正当的股东权利。



案件事实


建全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注册资本30万元,后经数次股权变更,至2011年10月,建全公司的股权及治理结构为:张刚持股40%,艾芝吉持股60%,艾芝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刚担任监事。后,股东张刚因与另一股东发生严重冲突,遂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解散建全公司。另查,张刚因陷入民间借贷纠纷,其所持有建全公司全部40%的股权已全部被司法冻结。一审法院认为:张刚系建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且其持股比例已经超过了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所规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故具备对本案的起诉资格。其股权存在冻结的情况,不影响其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适用与思考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只对原告股东所持股份事实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股东能够依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资料证明其所持股份事实情况即可,在受理案件时不必对原告股东缴资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等实质情况进行积极审查”,也即只要求股东具备了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即可,股权遭受司法冻结,限制的是股权的处分行为,目的是在未来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以清偿债务,而非现实地影响股东资格和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也提及:“冻结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也反映了一观点。


另一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对于存在股权冻结的公司,即便公司成功地解散并进行了清算,如何在注销时处置此部分冻结股权呢?对此,(2020)渝0119执异102号案的处理思路可供借鉴。该案中,法院冻结了伍某所持有的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5%的股权,后因公司决议解散并依法进行了清算,清算方案确认,伍某所持有的股权可获分配20余万元,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遂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置换保全财产,解除股权冻结,以便于办理注销手续,并获法院准予。另外,我们也留意到,部分地区的法院已尝试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互通机制,以更便捷地处理此类问题。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川高法〔2022〕224号),要求: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如该等企业存在股权质押或股权冻结的,由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或冻结登记,以便办理公司注销程序;对于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的公司,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将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通知相关权利人。


未来,我们也期待更多更为完善、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出台,以避免因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差异,造成不必要的退出障碍。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
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
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
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
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
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陈孝


业务领域: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

021-52533521

xiao.chen@meritsandtree.com


合伙人 喻劼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021-52533520

jie.yu@meritsandtree.com


黄琰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政府监管与合规

021- 52533440

yan.huang@meritsandtree.com


邹雅凝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投融资并购

021-52533597

yaning.zou@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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