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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2018-02-14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院正在审查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执行律师团队)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审查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函告执行法院,虽破产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但此时执行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案情介绍:

 

一、2015年8月17日,延安中院就原告张龙天与被告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20号判决”),判令:由永祥公司偿还张龙天借款本金423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18日,延安中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永祥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2016年4月5日,张龙天向延安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延安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永祥公司发出(2016)陕06执63号执行通知书。2016年9月29日,志丹县人民法院函告延安中院“关于永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我院正在立案审查”。2016年9月30日,延安中院作出(2016)陕06执63-2号执行裁定书(下称“63-2号裁定”),裁定中止延安中院20号判决的执行。

 

三、2016年11月10日,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25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以永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申请人永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12月26日指定了管理人。

 

四、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龙天向延安中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请求:撤销63-2号裁定;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永祥公司财产尽快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延安中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中止执行,遂于作出(2016)陕06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下称“7号裁定”),裁定驳回张龙天异议。

 

五、张龙天不服延安中院7号裁定,向陕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延安中院7号和63-2号裁定,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永祥公司财产尽快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陕西高院认为延安中院中止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龙天的复议申请,维持延安中院7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安中院中止本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9月29日,志丹县法院致函延安中院,函告正在对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立案审查。志丹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执行工作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所以陕西高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天龙的复议申请,维持延安中院7号裁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申请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需注意有关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申请破产以至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资产处置法院发生变更等问题。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中止执行的提前适用可能会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哪些不利影响

 

第一,因为企业破产需要公告及破产清算等程序,会延长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案款的时间;第二,因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该债务人财产的分配,申请执行人所能分配的比例会受到影响,若申请执行人无相关抵押财产,则会沦为财产分配方案中的最后顺位,可能竹篮打水,最后拿不到款项。

 

本案的裁判观点支持将中止程序的适用从《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提前到破产法院受理案件材料立案审查阶段执行法院即可裁定执行程序中止。对此,申请执行人只能等待破产程序的过程走完。

 

二、若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执行法院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此时,执行阶段的异议人以其为争议标物的所有权人,提出阻却执行的诉讼,已不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对异议人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进入到宣告破产程序之后,能做的工作已经非常有限。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以下为该案在陕西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院正在审查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安中院中止本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2016年9月29日,志丹县法院致函延安中院,函告正在对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立案审查。2016年11月10日,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25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申请人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分别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作为志丹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申请参与本案审理,应予准许。


综上,延安中院中止本案执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张龙天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龙天与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白雄雄、李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7号】

 


延伸阅读: 

 

关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院正在审查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破产法院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申请人请求执行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一:《上海申杰锻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监576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中,扬中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已经裁定受理对正汉泵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9月14日宣告正汉泵业破产。你单位请求扬中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法院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此时,异议人以其为争议标物的所有权人,提出阻却执行的诉讼,已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对异议人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二:《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2381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系金鹏公司不服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在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停止对机器设备的强制执行,及确权二项,其诉讼目的在于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而在本审理期间,因天兴公司被宣告破产,本院的执行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已终结对天兴公司的执行,解除包括诉争机器设备在内财产的查封。同时,金鹏公司已向天兴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本案中,金鹏公司以其为争议标物的所有权人,提出阻却执行的诉讼,已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对金鹏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

 

3、因被执行人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程序不可恢复

 

案例三:《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250号】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个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包括执行程序)的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宣告长沙中意公司破产后,中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的排他性,不仅体现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而且体现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相关财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而不是通过恢复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否则,就有违通过破产程序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宣告长沙中意公司破产,执行程序也已经依法终结,上海航天公司要求实现债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执行程序依法不能恢复。”

 

4、《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该法律规定,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四:《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常世英等追偿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执复10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该法律规定,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中止强制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系对清算组的行为进行规范,不适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复议申请人周国良提出在清算方案出台之前不能进行对单一债权人清偿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长阳法院在执行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周国良的复议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破产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案件的破产申请,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案例五:《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陈国、赵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财保8号之四】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本院已受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对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对于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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