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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区也有退出机制!民航局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管理办法》 持续有力支持和指导试验区建设和运行

通航圈 2021-05-30
2020年5月,民航局正式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2020年9月,全国首批13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 试验区)名单揭晓。在此基础上,近日,民航局正式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管理办法》,旨在充分发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本着服务发展、公平开放、协同管理和逐步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试验区申报、建设主体的主要职责,提出了对试验区建设及运行进行监督指导、综合评估、交流推广的要求,以及明确试验区设立、暂停与退出机制,以便持续有力支持和指导试验区建设和运行。
《办法》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制定(见前文《快上车!民航局正式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首批实验区将于7月31日截止申报!》)。《办法》指出,试验区应开展年度自评,保证试验区运行安全与成果输出进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根据所辖试验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试验区的信息报送、运行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在运行管理方面,试验区应按照公平、公正、协同的原则,组织协调其范围内的飞行活动,逐步建立、完善运行管理所需的条件与制度,主要包括明确运行管理主体,具备提供运行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平台及管理制度;制定标准运行程序、非正常运行程序及应急程序,编制试验区运行手册;建立参与方的准入、评价与退出机制

在安全管理方面,试验区应逐步建立、完善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明确安全目标、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责任,建立不安全事件收集及分析程序;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前的风险评估程序,针对地面风险、空中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并确保有效落实;建立针对运行管理人员及参与方运行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体系;协助相关部门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等。

《办法》提出了试验区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由民航局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试验区进行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考核,评估结果与试验区暂停、退出机制挂钩对于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7种情况,民航局将公布退出试验区。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为试验区健康发展和促进无人机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还明确了交流推广方面的内容。针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民航局将提出专项任务需求,具备条件的试验区可申请开展试验,民航局给予指导和支持。针对先进、成熟、适用的试验区成果,民航局将以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解决方案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促进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向民航局推荐本地区的试验区成果,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成果输出、示范和推广。为帮助试验区优化运行机制,提高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成果输出与转化,民航局将定期组织试验区经验交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各试验区专项指导。
无人机试验区是民航局无人机管理工作的重要创新举措,是探索无人机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深度融合工作的重要进展,也是有序开展我国无人机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件。目前我国共有13个城市(城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其中包括2个支线物流(四川自贡、陕西榆林),2个城市场景(浙江杭州、河南安阳),1个海岛场景(上海金山),8个综合应用拓展(北京延庆、江苏南京、广西贺州、天津滨海、辽宁沈阳、山东东营、安徽安庆、江西赣州),覆盖城市场景、海岛场景、支线物流和综合应用拓展等试验运行场景和应用,开展无人机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及验证符合性研究,统筹协调低空空域资源、提高低空空域资源使用效率,探索无人驾驶航空运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使用及管理方式等任务。

来源:民航局;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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