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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生效!体育总局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及附件《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等

通航圈 2022-04-07
经过前期的征求意见12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正式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及其附件《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和《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等名称体育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空飞行营地建设、申请及管理工作,统一营地发展思路,促进航空运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制定了《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印发。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等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pdf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1年12月29日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所称“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为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场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以大、中、小学校园为基础,开展青少年航空运动项目及文化普及的场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规定包括三个附件,即《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其中,《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包括滑翔机项目营地、特技飞行项目营地、动力悬挂滑翔机营地、轻型飞机营地、直升机项目营地、自转旋翼机项目营地、热气球与飞艇项目营地、挂滑翔翼项目营地、滑翔伞项目营地、动力伞项目营地、航空模型项目营地、运动类航空器水上飞行营地、跳伞项目飞行营地13类。 以下是《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及其附件《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和《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全文:


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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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体育总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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