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种族灭绝”案,土耳其正式加入(附文件)
8月7日,土耳其已正式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加入南非在该法院发起的针对以色列涉嫌“种族灭绝”的诉讼案,此举加大了国际社会对以色列政府施加的压力,以要求其结束在加沙地带的暴行。土耳其常驻海牙代表塞尔丘克·乌纳尔在内的土耳其代表团于本周三正式向国际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土耳其是继哥伦比亚、尼加拉瓜、西班牙、利比亚、巴勒斯坦和墨西哥之后,第七个正式寻求在国际法院内加入该案的国家。
国际法院声明,超律志节选翻译如下:
今天,土耳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向法院注册处提交了一份关于南非诉以色列案的加入声明,该案涉及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违反种族灭绝公约的指控。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当一个公约的解释问题出现,而该公约的缔约国不仅限于案件当事国时,每个这样的国家都有权加入诉讼。如果它们这样做,法院的判决所给出的解释将同样对它们具有约束力。
超律志注:
《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
一、凡协约发生解释问题,而诉讼当事国以外尚有其他国家为该协约之签字国者,应立由书记官长通知各该国家。
二、受前项通知之国家有参加程序之权;但如该国行使此项权利时,判决中之解释对该国具有同样拘束力。
土耳其利用第63条第2款赋予的加入权,依据其作为《种族灭绝罪行预防和惩治公约》(“种族灭绝公约”)缔约国的地位。
土耳其认为,种族灭绝公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的正确解释与南非申请提交给法院的争端的解决“直接相关”。它还保留了根据章程第62条提交加入请求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83条,已邀请南非和以色列就土耳其的加入声明提供书面意见。
超律志注:
《国际法院规则》第83条
1.依据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的允许参加的申请的经核证的副本,或依约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的关于参加的声明的经核证的副本,应立即送交案件事国,请其在法院或院长在法庭不开庭时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2。书记官长还应将副本送交:(a) 联合国秘书长;(b) 联合国各会员国;其他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国家;(d) 其他依据规约第六十三条通知的国家。
土耳其加入声明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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