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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然!“乱伦老虎”史文清:好色到男官员家属都不放过!(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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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岩松读书

落马的江西省委原常委、赣州市委原书记史文清,再次刷新了人们对落马“老虎”的认识底线。尤其是其独特的“性癖好”。



据知情人士透露,史文清在哈尔滨任职期间,史文清胞兄之女、也就是史文清的亲侄女,16岁左右就在史家做事,被其多次强奸。另外,他还强暴过胞兄的另一女儿。史文清将自己夫人的两个亲侄女杨玉华、杨玉荣发展为专职情妇,并扶持她们名下的公司收割财富。这种乱伦关系人尽皆知,还育有多名私生子。除此之外,史文清还有众多兼职情妇,并包养数名空姐。


近日,再有官媒《中国经济周刊》曝出,史文清在赣州担任“一把手”时,就像一个封建土皇帝一样,大搞权力垄断,要求所有人对他在赣州绝对服从。有赣州官场人士透露,那些年,当地官场流传的明规则是,成为史文清情人的女干部很快得到提拔,而那些不愿意接受他权色交易的女干部,则受到他的打压甚至迫害,被整得很惨。


“他不只盯上女干部,还盯着男干部的家属。他最喜欢对下面的县长县委书记们说,带上你老婆一起来吃饭。有迫切想要获得提拔的男干部真的奉献了自己的家属,有县委书记的老婆天天陪着史散步。”

正因为此,在史文清9月21日被官宣落马的当天晚上,赣州城里很多人听见了阵阵爆竹声,还有人看见了赣州城里江边上绚烂的焰火。一些人提前听见风声,准备了鞭炮和焰火;有人来不及准备,第二天一大早就迫不及待地去买来补放。要知道,赣州市中心城区是禁止放烟花爆竹的。


再回想五年前,史文清卸任赣州市委书记,他在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说,“我永远是个赣南老表,深深感谢忠厚善良、可亲可敬的赣南父老乡亲!”排长队、拎鸡蛋、喝米酒、相拥涕泪……这是2015年7月史文清卸任赣州市委书记之时轰动网络的千人送别场面,后来被揭穿这是一场悉心安排的“表演”。


据悉,1954年10月出生的史文清虽然是蒙古族,但却是辽宁法库人。1971年3月,尚不满17岁的史文清就参加了工作,在吉林省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综合加工厂当工人,后来因为会算账又当了会计。21岁时他被提拔为该旗乌兰花公社党委副书记。3年后,史文清被调到左翼中旗公安局担任秘书股股长,干起秘书工作。一年后,史文清又被调到哲里木盟委办公室调研室担任干事。该盟(今通辽市)后来划归内蒙古,史文清因此进入内蒙古官场。由此,他的仕途一路顺遂,每隔几年就有所晋升。


1994年,史文清调任北京,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局级秘书。次年12月他又调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1996年10月明确正局长级)。据了解,史文清曾出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布赫的秘书。


1998年,史文清调任地方,挂职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并于次年年底正式上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之后又兼任哈尔滨常务副市长。有哈尔滨干部回忆,有一段时间,省委明确史文清主持市政府工作,准备接任市长。


这名干部称,但“由于工作方式方法和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同,史文清在市委主要领导的心目中产生了‘信任危机’,在担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15个月后,新任市长到任。做了7年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的史文清,2007年改任省政府省长助理。”


当然,史文清也没闲着,中间又去读了个经济学博士。2007年年底,史文清南下江西,次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正式跻身副部级。2010年下半年,他兼任赣州市委书记,不久后升任省委常委。那是史文清的权力巅峰时刻。



“那些年,在赣南,他迫害了多少人,官声极差,引起极大的民愤。但这么多年,多少人去举报和申诉,均无音讯。”赣州市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的儿子邝凯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早在2014年6月,史文清的“老领导”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作为苏荣亲信的史文清“什么时候落马”便成了赣南人关心的问题。苏荣落马之后,江西官场陷入了塌方,至少6位副省级官员、逾10位厅级(副厅级)官员也相继落马,被连根拔起。但从苏荣落马一直到江西省委数次清除苏荣遗毒,这几年史文清看似始终“屹立不倒”。


而在此期间,有关史文清为苏荣的家属插手赣州的土地、项目和矿产资源提供便利、“排除障碍”的举报几乎没有间断。但这些举报始终无法撼动史文清。真正对他形成杀伤力的是2019年底来自3位企业家的实名举报。


去年,一篇题为《一位副省级高官的敛金术和多面孔》的自媒体文章详细讲述了这3位企业家对史文清的举报:史在赣州期间,反复向这些商人索取巨额钱财,包括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黄金,以及指定账户结汇的1.32亿元现金。该文还附上了发票和转账记录,在全国引发舆情汹涌。


当时,史文清还对媒体回应称,“所有的都是诽谤造谣,我现在正在给组织作(写)一个说明。”将近一年之后,史文清终于等来了他的结局。


“从2010至2015年的近6年间,他真的胆大妄为到把自己当作是赣南的王了。”一位通达赣州政情的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形容说,史文清就像一个封建土皇帝一样,大搞权力垄断,要求所有人对他在赣州绝对服从。“下面的人稍有不从,就会被整得很惨。赣南官场被搞得天翻地覆,就像是白色恐怖一样。”


那些年,赣州那些被他置于异己之列的官员人人自危,有的被调离重要岗位,有的被查处入狱。


据不完全统计,史文清治下,赣南被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官员有16人之多。其中,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瑞金市原市委书记钟炳明、会昌县原县委书记傅春荣等4位赣州下辖县县委书记的落马在当地官场引起较大震动,胡健勇案和邝光华案更是轰动全国。


有赣州官场人士称,史文清到赣州之后,曾让人召集市里5位主要局的副局长分别闭门写出前任市委书记最喜欢的5个人和最讨厌的5个人。随后,他划了一条清晰的界线,将其前任的旧部“亲信”全部剔除在外,进行排挤和打压。


时任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曾是前任赣州市委书记的秘书。据说,他与史文清之间的矛盾由此而生。


2011年,胡健勇被通报称,其因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原司机组织多人,肆意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进行造谣污蔑。通报中的“有关领导”即时任赣州市委书记史文清。


2012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健勇无期徒刑。为威慑警示,胡健勇案庭审时,史文清要求赣州所有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们到场旁听。


在胡健勇之后,第二个落马的是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2014年8月,邝光华案一审开庭,他当庭举报了史文清和苏荣。经媒体曝光之后,全国舆论哗然。


苏荣夫妇


据邝光华当庭举报:2012年,时任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妻子通过史文清插手安远钼矿。苏荣妻子看上了安远的钼矿,欲以低价收购安远县一私人矿主的钼矿,史文清让邝光华从中协调,但双方的意向价格差距悬殊,未能谈成。史对邝光华明显不满,找邝谈话指责其参与非法开采稀土、收受巨额贿赂,让他要么撞墙死,要么逃跑,要么把牢底坐穿、家破人亡。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邝光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取消了滥用职权罪,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钟炳明是被查处的第三位县市委书记。2013年底,钟炳明由赣州市委常委、瑞金市委书记调任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半年后,钟炳明被查。2016年,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与前两位不同,钟炳明曾是史文清力捧的年轻干部。史文清到赣州之后,极力培植自己的势力,钟一度被他列为亲信。有次钟炳明去北京开会,顺道拜访了原来的领导,这也让史很不高兴,认为他不忠。


钟炳明曾担任定南县委书记,史文清的儿子史家昌带人来收购定南县南方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定南稀土”)的股份。史文清明确要求钟炳明去促成此事。“史家昌的出价很低,当时的股份估值大约是9个多亿,而他的出价只有2亿,两者差距太大,再加上定南稀土是国有控股,你说,这怎么可能促成?”钟炳明的近亲属说,史文清因此非常不满意。


钟炳明的近亲属还透露,钟炳明曾意外当场撞破了史文清与一位女干部的不正当关系,这让史文清震怒。这也是史文清下令调查钟炳明的原因之一。这位女干部后来被提拔为赣州某地方的领导。史文清落马后,她第一时间表态,与史切割。


有通达赣州政情的人士透露,“(史文清)在赣南,女朋友遍地都是。”在赣南官场,一些女干部与史文清的不正当关系成为公开的秘密。那些年,当地官场流传的明规则是,成为史文清情人的女干部很快得到提拔,而那些不愿意接受他权色交易的女干部,则受到他的打压甚至迫害,被整得很惨。


“他不只盯上女干部,还盯着男干部的家属。他最喜欢对下面的县长县委书记们说,带上你老婆一起来吃饭。有迫切想要获得提拔的男干部真的奉献了自己的家属,有县委书记的老婆天天陪着史散步。”上述赣州官场人士说。


史文清也曾多次让钟炳明带其妻子一起去吃饭,但遭到了拒绝。“钟炳明的妻子不喜欢官场上的应酬,也没有这个心思,没有任何其他诉求,她认为丈夫在外面做事,她有什么必要去陪呢?” 这位赣州官场人士说,钟炳明夫妇因此惹怒了史文清。“他要把他的权力用到淋漓尽致的地步,而你不能有任何一点不服从或让他不满意的地方。”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史文清还指示赣州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玉福花了3000多万元买来监听设备,监控他手下的主要官员及他们的秘书、司机们。被监控的官员还包括和史文清一起搭档的时任赣州市市长冷新生。


当年负责监控事宜的时任赣州政法委书记马玉福被称为史文清的“打手”。在史文清担任赣州市委书记期间,他以火箭的速度晋升,从时任寻乌县委书记被调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仅3个月后,升任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此后,在该任上把持赣州政法系统长达8年之久。


2019年6月,马玉福先于史文清落马,他被指控了3项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悉,马玉福落马之后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监控事件。


仕道君注意到,史文清居然还是位“文青”。据媒体报道,他喜爱文学写作,对诗词、杂文、游记等各种文体运用娴熟,先后出版过《智圆行方》《当官与做人》《拾穗集》《冰城玉吟》等文集。即便在2016年,他还出版了《务正求实》一书,涉及经济发展、文化艺术、社会风气、生态文明、领导方法、品德修养等各方面内容。此外,他还著有《中国通货膨胀问题研究》《中国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问题》等专著。



2014年6月,史文清曾在当地媒体上发表题为《大美赣南 且行且歌——写在<若干意见>出台实施两周年之际》文章:“此时,我也像一名历经艰辛的耕者,面对挺拔壮实、精神飞扬的庄稼,内心充盈着喜悦和期待。品尝这两年滴落的汗水,一种别样的滋味涌上心头。”

史文清的酒量大是出了名的。他在哈尔滨担任常务副市长时的下属回忆,史的酒量很大,有一年办公厅机关干部在“国庆节”前组织会餐,他在市政府秘书长的陪同下到场为大家敬酒,他端着半两的杯子每桌敬一杯,一圈20多桌下来一口菜都没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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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国际法常识:什么是国家继承什么是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变更领土所属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另一国所取代。因领土变更而发生国家继承的几种情形:

(1)部分领土变更。(2)国家合并。(3)分离。(4)分立。(5)旧附属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独立。

国家继承的对象: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家继承的基本规则: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随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的消失而自动失效;一切政治性条约,因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条约、交通运输和水利灌溉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缔结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国家财产的不动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动产按其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而不单纯以其地理位置决定继承国是否继承(实际生存原则);新独立国家根据“领土生存原则”决定;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恶债不予继承;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国家档案的继承依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原则上由继承国继承;新独立国家继承其领土附属期间归被继承国拥有的一切国家档案。 


简介

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

类型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意见,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有以下5种类型:①国家部分领土的转移(一国的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②新独立国家(原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③国家的联合(一国与他国联合成立新国家);④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的分离(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分离出来);⑤国家的解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国家分离出来后,被继承国不复存在)。国际法委员会把“新独立国家”,即从殖民统治下新独立出来的国家,单独列为一个类型,并给以比较有利的待遇,是国际法上的一个进步。在上述分类中未提一国的全部领土被其他国家所瓜分的情形。这种情形可归入“国家的解体”一类。

国家继承条约、领土与国界、国家涉及财产、国家的债务、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家继承问题分成3个项目,即关于条约的继承、关于条约以外事项(国家的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关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关于条约的继承问题,已于1978年签订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其他两方面的继承问题,还未正式签订公约。为发生国家继承的一切情况规定若干一般性的原则,事实上不可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国家大多与原属国家在分离前用条约形式解决具体的继承事项,情况很不相同。但从已发生的继承事例中总结出一些比较普遍的实践则是可能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继承问题草拟的条款草案或公约草案,正是为了这个目的。但是在上述5种发生继承的情况中,除第一种情况外,不是原国家不复存在,就是新国家在签订公约时尚未成立,因此公约不可能同时对继承双方都有拘束力,而仅能起一种“模范条款”的作用。只有新国家自动接受该公约,才对它有拘束力。以下是根据国际实践总结出来的比较通常的办法。

条约的继承

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经济性条约则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设定同土地有关的地方性权利义务(如边界、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等)的条约,特别是为当地利益而缔结的条约,通常是继承的。关于确定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对其财富及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是继承的。上述《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了下列制度:①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转移给继承国的领土停止其效力,而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及的领土生效。②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的义务。继承国可发出继承通知,以确立其成为多边条约当事国或缔约国的地位;对于被继承国已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赞同的多边条约,继承国可通过完成相应手续而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或缔约国。如参加该多边条约须经全体当事国或全体缔约国同意时,则新独立国家要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或缔约国亦必须获得此种同意。对于双边条约,当两国明示同意或根据两国的行为可以认为两国已如此同意时,才在新独立国家与另一方之间有效。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除非另有协议,或其继续适用将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应继续对继承国有关领土有效;对未生效的条约,继承国可通知其他缔约国以确立其缔约国或当事国的地位。④在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继承国有效;仅对成为继承国的领土有效的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被继承国如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除非该条约只与已被继承的领土有关,或对被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或有关国家另有协议。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指国家财产、国家债务、法律制度、居民地位等。这类事项的国家继承,是与国内法有关联的复杂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权利和利益一般予以继承,并承担与该项财产、权利和利益直接有关的相应义务。被继承国在国外的财产属于继承国所有。对于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一般倾向于继承,但在实践中也不一致。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认为,通常在国家继承日期位于国家继承所涉及的领土上的国家财产,无偿地转移给继承国。新独立国家对于被继承国的债务,一般采取“白板主义”(clean slate principle),即不继承,但为了被继承的领土的利益而承担的义务,通常继承。

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

关于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在联合国会员国发生国家分裂而被继承国继续存在并继续保有会员国资格时,分离出来的新国家需要履行加入手续(如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于同年加入联合国);原为会员国的两国合并后,则作为单一的国家继续保持会员国资格(如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立了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64年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合并成立了坦桑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家继承问题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延续,因而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而只发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拥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但是,由于政权性质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对外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它不能将中华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全部接受下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观点@裸嘢李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旧条约采取了按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的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因此,过去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和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革命的条约,都在应行废除之列。对于不适应两国关系新情况的条约也要进行审查。关于边界条约,也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例如,对于划定部分中缅边界的1941年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按照这个原则,作了通盘考虑:①缅甸是一个新独立的民族国家,不对英国的侵略行为负责,而中缅人民之间存在着历史上的友谊,中国愿意对缅甸人民的感情给以照顾。②中缅之间的边界谈判涉及许多问题,双方互有让步,以求全面合理解决。“1941年线”是作为全面解决的一部分,并不是承认中英1941年换文。中缅边界最后是按照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确定的,这是对旧协定的否弃,是实施《共同纲领》中“废除”和“重订”的规定。对于有利于国际和平、有利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的条约,则予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先后承认国民党政府以中国名义加入和签置的1925年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52年承认)、1930年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57年承认)、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承认)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仅通过具体行动在实际上否定了帝国主义1840年以来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和掠夺性条约的效力,而且还通过同对方国家互换照会或订立新约的方式,明文宣布某些旧条约的失效。例如,1950年2月14日中苏公告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条约与协定失效。1956年9月20日《中尼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规定,“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对1949年10月 1日以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公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否处于中国境内,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民政府有权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明确宣布中国在国外的国家资产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曾声明,中国留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商船(1950),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全部财产(1950),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1949),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中国在联合国及其机构的代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并且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曾就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上的地位问题致联合国大会主席电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应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以后中国政府还曾多次向联合国及各种国际组织作同样声明。经中国政府多年努力,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终于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个人继承

好多富裕家庭的财产最后都是由继承人来继承,在这当中也有一个条约(简称为遗嘱),继承人就按照遗嘱上来分配。“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家继承

以上所说的都是国家继承,一般分为条约继承和历史继承这两种。这些继承都是由联合国来监督执行 ,每个国家都是按照这些来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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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的实质是新政府是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政府继承的前提是既存国家内部发生政府变更。但是,并非所有的政府变更都发生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只有在新政府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原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对政府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政府继承的概念

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是指由于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而导致前政府的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

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正常情况下,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国家实践表明,在按照一国宪法程序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除与有关外国另有协议外,一般会自动接受旧政府代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以其名义拥有的国家财产或负担的国家债务。但在因革命或政变而发生的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则往往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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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有什么异同点?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是属于国际法中的概念,其中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其中,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继承国。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其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

(二)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三)国家继承对国家档案的法律效果

(四)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

其次,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实践中,政府继承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旧政府按照本国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解散,二是旧政府被革命者或政变者推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旧政府代表本国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资格和权力均被新政府取代,从而发生政府继承。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 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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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视频

“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大义灭亲”其实是“泯灭人性”

什么是爱国?

聊聊户口製度


祖囯那么好,为何还赖在美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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