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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律小知识】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 ——两地呈请(起诉)离婚条件的异同

彭慧仪 黄敏珊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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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语音频录制:黄敏珊


在香港,夫妻单方向法院离婚呈请,可没有想象中的容易。如果当事人想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也不是随口说说就行,还得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不论是香港的呈请离婚,或是内地的起诉离婚,离婚的法定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婚姻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才会进行单方呈请(起诉)离婚的程序。本文将为各位讲述到底在满足哪些情形时当事人方能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诉讼)。



香港

内地

离婚形式

呈请离婚

起诉离婚

提起呈请(起诉)离婚的部门

当地的法院

离婚事由

感情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

感情确已破裂

呈请(起诉)离婚

的法定情形

1.通奸,且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2.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让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3.双方分居满一年,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判令离婚


4.双方分居满两年


5.当事人已经被遗弃满一年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显然,香港与内地有关离婚呈请(诉讼)的法定情形不尽相同。


第一,因夫妻一方有通奸的情形,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现另一方有通奸行为的情况下,还需要其证明自己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才能基于通奸的理由,单方向法庭提起离婚呈请。所以,当事人一般需要在发现通奸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呈请离婚,法院才更容易信纳当事人的离婚事由。如果当事人在发现通奸情形后,仍然长时间地和另一方一起生活,法院就很难相信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内地也有相类似的法定情形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行为,一般不能满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的,仅有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与他人同居,或是构成重婚,当事人才能以此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相比香港的,内地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法定情形则无需同时证明提出一方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的要件。


第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继续与其共同生活。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因夫妻一方的行为提起离婚呈请,该行为的种类范围没有限定,可以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夫妻一方有长期赌博、吸毒等恶习。只要当事人能够向法庭说明其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庭都会信纳其离婚事由。


在内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为种类包括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又或是长期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时当事人才能据此理由提起离婚诉讼当然除了具体的法定情形内地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兜底安排赋予了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法庭将准予当事人离婚


第三,夫妻已经分开居住。小打小闹的分居行为,显然不符合夫妻一方提起呈请(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论是香港或是内地,当地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亦即夫妻双方分居应当满足一定年限的要求后,当事人才能以此为提出呈请(起诉)离婚的事由。另外,香港还有对于分居的实质要求,如因经济等因素影响,分居夫妻仍然共住一个屋檐下的,当事人应当不能有夫妻行为或是有相互扶持的行为等。


总的来说,香港与内地对于单方呈请(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大相径庭,当事人依据不同事由提起离婚的,应附以证明佐证,由法庭审理,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在香港,提出单方呈请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向法庭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已至无可挽救而在内地,提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则需要向法院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此之外内地现行婚姻法还有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安排允许法官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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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彭慧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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