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是否包括“摘抄、复制”?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撤销案件决定书;(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如何理解“查询”的含义?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看、摘抄、复制”以上法律文书,“阅看、摘抄、复制”是否属于“查询”范围?
咨询人:海南省检察院 陈礼斌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此处“查询”应当解释为“查找、询问”,包含“阅看”,不包含“摘抄和复制”。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文理解释,“查”的意思是“检查、调查、查访、查阅”,“询”意思是“询问、查询、质询、咨询”,“查询”的意思是“查找、查阅,询问”,不包含“摘抄、复制”。第二,根据论理解释,如果允许“摘抄、复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会进行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辩护人阅卷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摘抄、复制”,则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摘抄、复制。第三,从立法原意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旨在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让相关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办理进程、处理结果等情况,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8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未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或暂未发布,允许当事人查阅足以保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风险。
1、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本规程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2、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五批、第六批)3、检答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法释〔2024〕3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7、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8、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9、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挟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合理争议款项,系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10、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类营业”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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