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三)
结果导向 or 过程导向
法官是结果导向型,故而法官通常以最快的速度穿透案件本身,看清案件bug,预判最终走向。这与法官长期的工作方式有关,因为法官需对裁判结果负责。
律师则倾向于过程导向,更能与当事人产生共情,更理解客户需求,抓得住谈判要点,更易获得当事人情感上的认同和信赖。
显然,法官不需要谈判就有源源不断的案件要办,但律师不慎重谈判则可能失去欲成交的客户。作为律师,应当在怎样的场景下“法官化”,在怎样的场景下“当事人化”,分寸的拿捏与把控,自有道术。
用当事人思维“聊”
没有哪一种思维方式可以绝对运用于某个单一场景,高手往往是参透客户需求,在不同视角与思维间切换,争取当事人专业上、情感上的多重信任。
常年做审判工作的人,往往习惯“单刀直入”,直指痛点。好处是:客户认为案件分析简洁且专业度高。坏处是:对结果向好的案件,客户与律师“确认过眼神”,多半会留下来;倘若结果预判与客户期待相反,单刀直入“把天聊死”,客户直接拍屁股走人。
法官出身的律师,往往在执业初期最容易忽视律师服务本身的价值。
无论是给律师讲课,还是给客户分析案情,每每直言不讳,干货输出。也难怪,在体制内,如果有亲朋好友咨询法律问题,当法官的个个都会认真解答,遇到不明白的,还会请教自己的同仁。因此,法官出身的人对于“知识应当付费,咨询亦有价值”没什么概念,光讲情份了。
(下期的“拧巴”话题,我们聊聊💰)
若是跟客户谈判的时候很“法官”,对于只是求解的客户,自然讨喜,但大概率无法成交,因为“法官”没想赚钱,因为客户只要答案。但对于优质客户来说,为优质服务买单,选择可信赖的律师,才是更靠谱的选择,因为选择,所以安心。我时常很感激我的一些客户,非常信任我,而这更让我尽心尽力得去完成托付。
律师是客户与法官之间的“屏障”,这道屏障是撕开,还是摆在眼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此,谈判时,“当事人化”是外壳,“法官化”是内核。
当事人思维解决情绪
法官 思维 解决 问题
用法官思维“干”
承接案件的时候,当事人思维可以帮助律师拉近与客户的距离,但承接案件后,必须尽力去“当事人化”。
举例来说,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主动权明显不同,有时律师为呈现更多的工作量,通常会将程序用尽。如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提与本诉无关的反诉等,在原告眼中,被告是恶意拖延,但在被告眼中,是权利的行使、程序的穷尽。如果当事人说被告恶意诉讼,让律师向法院投诉并对被告进行惩戒,你去投诉吗?当然不!
站在法官视角,当事人是“恶意”拖延,还是权利用尽,一目了然。可即便如此,谁又能轻易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呢,毕竟丧失了程序正义,法官如何保证实体正义?代替当事人发泄了愤怒,却增加了法官的反感,得不偿失。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时刻保持对案件的清醒认识,不能被当事人“左右”,应尽量独立于当事人和法官之外,甚至更多时候,必须想法官所想,成为“法官的助手”,而不是当事人的“枪手”。
当然,也有法官思维帮不上忙的时候。某案件中,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多张银行卡,导致被告无法使用工资,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站在被告的角度,她甚至会怀疑法院与原告“同流合污”,疑惑原告为何“为所欲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你看,法官眼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在当事人眼中都可能是非同一般的大事。于是,用当事人思维解决情绪,用法官思维思考对策。比如:找到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向法院主张解封或部分解封等,以求保护客户的利益。
总结一下,
律师不是泄愤的工具,和谐社会需要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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