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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自贸区建设与海南自贸港最新发展

孙潇喆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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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在上海设立我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以来,全国陆续已经有六个批次共计21个自贸区相继设立,范围涉及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21个省级行政区域。

在概念上,我国设立的自贸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指在一国或地区的境内关外设立的,在投资和贸易等方面拥有更多优惠政策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需要说明的是,与自贸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FTA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的区域。目前,我国已签署19个自贸协定,涉及26个国家或地区。

海南在2018年设立自贸区仅仅2年后,经中央决策“升级”为自由贸易港(“自贸港”,一般认为属于在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域,如德国汉堡港、荷兰鹿特丹港、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等)。海南自贸港一系列更加开放优惠的举措,也进一步突显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力度。


一、自贸区建设概况

自贸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

自贸区总体方案是自贸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国务院批准下方的各自贸区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贸区建设主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化为重要导向,以打造能够对接国际高水平投资贸易规则、推动国家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示范性前沿阵地为重要目标。

“调整法律适用或实施”为自贸区建设法治化进程的首要举措。为避免在自贸区建设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冲突,在中央和地方均采取“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法律适用或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措施。在自贸区建设进程中,暂时调整适用或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从最初主要针对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扩展到对外贸易、海关、船舶、电信、消防、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相关的行政审批规定,采取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等。

改革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区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自贸区已累计向全国复制推广了200多项经验,有效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田的重要作用。


二、自贸区建设主要成果与最新进展

(一)投资准入与管理

自贸区建设八年以来,形成了大量的制度创新成果,尤其是在扩大开放领域探索建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为了上海自贸区建设初期的焦点之一,也是自贸区建设贯彻始终的重要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中,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早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点)。至2020年更新后,自贸区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从2013年的190条减至30条;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从2018年的48条减至33条。所谓“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简言之即负面清单范围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不得或限制投资,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一致。同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从审批制转变至备案制,再发展至如今的信息报告制度,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已迎来一个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二)贸易自由与便利化

自贸区实施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制度。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改善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国各口岸已陆续实现100%“单一窗口”申报,企业能够通过单一接入点一次性向管理部门提交单证数据,减少了通关环节,降低了通关成本。通过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的不断复制和推广,我国已于2019年7月19日提前完成实施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单一窗口有关条款。2018年,上海发布的全国首张适用于自贸区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对现有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我国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具体实践。

(三)金融创新与开放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至2020年,上海自贸区已累计公布十批次金融创新案例,涵盖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便利化等方面,为全国自贸区建设及推动金融开放创新起到了示范作用,并为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上海、广东等自贸区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对外发布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引”,明确了外商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及准入后业务管理等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给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进一步优化了自贸区金融开放环境及金融监管制度。

(四)服务业扩大开放

以法律服务为例,法律服务一直被列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司法部于2014年开始支持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包括允许在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作方式相互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进行联营等。海南省司法厅于2019年也出台了相应实施办法,标志着海南自贸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根据司法部2017年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相关意见,上海随之出台实施意见,将探索建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各类专业调解工作室等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将继续推动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与互派法律顾问试点、对台律师事务所开放试点、沪港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等工作。

(五)法制保障与法治环境的改善

为保障各自贸区建设,各自贸区相继出台“自贸区条例”以明确相应管理体制,并就总体方案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均相继发布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了正确处理涉自贸区案件及依法支持自贸区改革创新等基本要求。以上海法院为例,各级地方法院从自身审判情况出发提出了若干具体举措,包括提高审判便利化程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司法协助力度等。上海法院早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初便已专门设立自贸区法庭审理涉自贸区相关案件,并针对涉自贸区案件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工作情况汇报或审判工作白皮书,对改善自贸区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海南自贸港的最新发展

2018年以来,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及海南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出台,逐步形成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格局。

为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央层面陆续提出了一系列更加开放和优惠的政策及相应措施,举例而言:(1)更加开放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共同提出关于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并出台自贸港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相比自贸区版从30条又减至27条,主要放宽了采矿、汽车整车制造等领域的准入,并在增值电信、教育和商务服务等重点关注领域也作出了更为开放的安排。(2)更加开放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继上海之后,商务部发布全国首张适用于海南自贸港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2021年版),相比上海,本次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从18个行业大类159项减至11个行业大类共70项。(3)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将涉自贸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了历史新高度。

经过调研、草案、征求意见及多次审议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自贸港法”)于2021年6月10日正式开始实施,成为依法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引领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法治保障,也标志着海南自贸港建设迈入新阶段。自贸港法是我国建国以来中央为内地地方的一部专门立法,功能上类似港澳“基本法”,赋予了海南围绕自贸港建设的自主立法权,并在投资、贸易、资金跨境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了高水平、高标准的制度和管理要求,成为海南自贸港法治化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

实务导师介绍

孙潇喆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潇喆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已超过17年,擅长一般公司事务、投资并购业务和商业争端解决,同时具备非诉交易和诉讼仲裁两大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并在处理涉外/跨境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孙律师曾荣获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提名、静安青年英才、静安岗位能手、上海律师行业特别贡献奖、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上海市法律顾问协会列为“推荐律师”。孙律师目前是上海律师协会并购与重组委员会的委员,上海市致公党法治工作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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