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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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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大大增加了国际商事主体投资的不确定性,涉外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加。仅依靠传统的带有国家主权色彩的诉讼方式来应对不断变化的跨境争议,明显已不合时宜。而近几年中国与时俱进地提出“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多元机制”)战略,貌似给与了商事主体更多灵活的选择。笔者作为一名常年处理各类跨境法律事务的律师,欲结合自身实务经验,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商事主体在从事跨境投资行为时更好地应对挑战。


一、 多元机制的提出

首先,多元机制这个概念在法律界中并不是什么新概念,在理论层面早已有之。在国际上,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自90年代以来便是法律理论和实务圈的一大热门领域。ADR一般指以非诉讼(部分学者认为仲裁也属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应当排除在外)形式,如调解、谈判等形式,解决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在2004年便已出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书,该书引入了ADR的概念,主要介绍了谈判、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机制,并从不同角度对ADR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和阐述。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此 ,多元机制被正式提上国家议事日程。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在实践层面将这一概念予以细化。在实践中,尤其是国际民商事领域的涉外合同中,签约双方往往也会专门约定纠纷解决条款,对于出现纠纷时适用的规则、程序、结果效力等予以确定。


二、多元机制的政策解读

从政策层面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最高院的《意见》对于多元机制的外延有所区别,后者增加了“和解”和“公证”两项机制。而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两份文件都强调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实现。从政策目的看,“衔接”所要解决的一大紧迫问题是分流法院积压的案件数量,减轻法院压力;“实现”解决的一大问题则是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果如何在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实务角度看,这意味着商事主体在出现纠纷时,相较于高成本、长时间、缺乏行业背景知识的诉讼,能够有更多低成本、迅捷、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主导的解决方式,同时成果能够得到法院这一国家司法机关的背书,最终权益能得到更高效率的保障。


三、调解与仲裁

目前的两大主流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调解(mediation)和仲裁(arbitration)。调解相对不那么正式:调解员一般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员,在争议双方中间作为第三方,试图达成对双方不具约束力的和解协议[1]。最高院的《意见》中强调了“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在实务中,当出现以上专业领域的纠纷时,法院在立案阶段往往也更愿意引导调解机构介入,由熟悉该领域的调解员替代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并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后,再以司法裁定的方式予以确认。

仲裁则更为正式,类似于一个简化版的审判,涉及一定的调查和证据规则(例如,传闻证据通常在仲裁中被接受)。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通常会签订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允许他们对仲裁程序(仲裁员数量、仲裁场所、仲裁规则、费用等)做出约定。如果双方在进入仲裁之前对仲裁条款本身存在争议,他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该争议。仲裁可以临时进行,也可以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则,在仲裁机构行政人员的支持下进行。仲裁由一个仲裁小组或一名仲裁员主导并决定,取决于双方的协议。仲裁员不必是律师,当事人可以从他们认为更适合解决争议的其他领域选择仲裁员。仲裁开庭后,专家组或单个仲裁员审议并发布书面有约束力的决定或仲裁裁决,具体内容一般不公开[2]


四、现状与建议

为落实《意见》中对仲裁和调解这两大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的衔接与协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该机制首批纳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并特邀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以调解员身份加入,为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服务。

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意在实现系统数据传输对接、机构网站相互链接,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线上办理。可以预见,未来部分诉讼争议,将快速与调解、仲裁机制相对接,而无需重复提交。以往一直为商事主体所顾虑的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也将在该平台上得到更便捷的承认和执行。

对此,笔者建议,涉外商事主体,尤其是涉及“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贸易的商事主体,在项目谈判阶段,即可考虑将上述国际法庭和一站式平台纳入争议解决的考虑范畴,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境外合作伙伴阐明:上述纠纷解决机制经过法院背书,如果发生争议,可以更快捷高效地处理纠纷,将商事主体的利益与“一带一路”倡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大国家战略相结合,实现双赢局面。


[注]

[1]翻译自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lternative_dispute_resolution

[2]翻译自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lternative_dispute_resolution

实务导师介绍

章晓科律师

炜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章晓科律师是一位拥有丰富涉外能源项目及环境事务经验的法律专家,为中国及国际客户提供跨境投融资、项目建设、运营及争议解决等各类法律服务。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库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全球法律专家名录(Who’s Who Legal)2019和2020年度“中国环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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