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能否再恢复?如何恢复? | 民法总则第38条解读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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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资格撤消后恢复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恢复。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直系亲属关系,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其他个人(包括配偶)或组织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1]
关于本条,还需说明以下四点:
1.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或子女恢复监护人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如对被监护人实施过虐待、性侵害等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不得恢复;二是“确有悔改表现”不仅要求有悔改意愿,还要有实际的悔改表现;三是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若被监护人不愿意的,也不能认定恢复。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以上三个条件均已满足,也不代表一定能恢复。[2]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最终决定恢复与否。
2. 关于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问题。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专项教育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件材料,一般还需提供其他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取得效果的,还应当提交上述报告材料。[3]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3. 关于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查明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当前的监护人以及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4]
4. 关于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间限制。本条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申请恢复资格的时间没有规定,我们认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被监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而对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则要考虑具体情况。监护资格撤销后,若人民法院另指定未成年人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的,在不影响该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恢复。但如果指定民政部门担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于存在民政部门可能会通过送养导致他人与该未成年成立收养关系的情况,因而需要对该种情形下的申请期间进行限制。
裁判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8月20日,共有9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因文书数量较少,不再据此计算上诉率,也不再进行关键词检索统计。
裁判实例
截至2019年8月20日,未搜寻到符合推送条件的文书,不再推送。
文献参考 :
[1] 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2] 同上注,第113页。
[3] 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24页。
[4] 参见上注,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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