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vs否认权:有何联系?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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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抗辩包括了“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这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组概念,为更好地认识并弄清上述概念,梳理汇总如下两表,欢迎讨论分享交流。
表一:抗辩权类型及特征 | ||
定 义 | 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针对该请求权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抗辩权从大类上可分为一时抗辩权与永久抗辩权。 | |
一 时 抗 辩 权 |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永 久 抗 辩 权 | 时效经过抗辩:《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特 征 | 抗辩权法定 | 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范畴。 |
抗辩权功能 | 阻却请求权的行使。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但抗辩权人可行使抗辩权,阻碍请求权人目的的实现。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
表二:抗辩权VS狭义的抗辩 | ||
关系 | 民法上的抗辩 = 抗辩权 + 狭义的抗辩 | |
解 析 | “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区别于抗辩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不承认对方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主要有两类情形: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如认为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进而主张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如主张债权(因免除、混同、抵消、第三人清偿等)已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
区 别 | 功能不同 |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
法院能否主动适用的不同 | 抗辩权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狭义的抗辩”,法院可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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