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萍:控制信息就能左右大众的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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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
华盛顿大学福斯特商学院终身教授
去年秋天,我在学术休假期间,有幸在杭州呆了三个月,深深感觉到国内电商的发达,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生活便利,非世界上任何国家可比拟。此外,各种公共交通,包括地铁、巴士、高铁的四通八达和准点运行,也让我十分惊叹。可是,对于一个以学术为使命的学者,无法使用Google Scholar查阅文献,也不能上YouTube浏览我最喜欢的教育视频,不免有些郁闷。为什么我们不能自由获得需要的信息呢?
准确信息和陪审团决策
由此我联想到我的博士导师James Davis长期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关于信息对于群体决策的影响。他最情有独钟的群体是美国司法系统中的陪审团。陪审团有大、小两种,大陪审团由 12 人组成,小陪审团由 6 人组成。任何一个成年美国公民都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但是最后是否能进入陪审团,则需要通过双方律师和法官的同意。使用的标准很简单,主要有两个:
一.对案件完全无知,事先不了解任何信息;
二.对案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无明显立场,具有客观中性的态度。
入选之后,所有陪审团成员,无论其学识背景、社会地位、性别、年龄、颜值、贫富,大家一律平等。虽然有一个领班(foreman),但这个角色也只是一个协调员并在最后宣读一下决议而已,没有凌驾于别人之上的任何权利。案件开庭之后,陪审团成员需要远离媒体,不能看电视、不上网查资料、不在法庭之外涉足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且他们自己也不能与外人(包括家人)分享任何有关信息,绝对保密。
这些成员在认真倾听、阅读了所有在法庭上宣布的信息和证据后,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辩论,有时长达数日或数月(如OJ Simpson的案子),才能做出对案件的判决。陪审团决策的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unanimity),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陪审团就成为悬挂陪审团(hung jury),不能形成决议(verdict),被起诉人将被无罪释放。
在我的研究生涯中,曾经有五年时间花在研究陪审团如何做决策的课题上。那时我刚到美国,特别好奇为什么不让专家学者或者权威人物组成陪审团去判断案件,而要用普通老百姓。后来发现该制度背后的一个重要假设,那就是,老百姓在掌握了相关的准确信息之后,依据常识做出的判断常常可能是最合理的。而这里的关键,是准确信息的全面分享:大家在同一时间地点得到同样的信息(来自双方律师的辩词和显示的证据),去除先入为主的可能(事先对案件无知),去除由于主观偏好产生对某些信息的过度重视或轻视(事先无立场),从而做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判决。
限制信息获取如何影响群体决策
为什么所有参与决策的人不能事先获得信息,而必须在同一时间地点得到全面的准确信息呢?这是因为有诸多研究表明,不这样做就可能带来决策偏差。让我用下面这个实验研究来具体说明(Stasser & Titus, 1985)。
实验情景如下:
某公司的总经理最近跳槽,公司需要招聘一个新人来担任总经理。猎头公司物色了两个候选人,A 和B,并提供了两个人的背景信息。假设A 总共有七条正面信息(a1, a2, a3, a4, a5, a6, a7),B 有四条正面信息(b1, b2, b3, b4),两人均无负面信息。招聘委员会由三个成员(X、Y、Z)组成,为方便起见,公司成立了三个招聘委员会,来比较看哪个委员会招的人最合适。
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每人拿到的信息如下:
研究者预测,在招聘委员会 I 中,所有三个成员X、Y、Z在开会讨论之前都获得了关于两个候选人的所有信息,然后进入讨论做出决策,结果应该没有悬念,因为A的优点数量大于B,大家会选择A 担任总经理。
在招聘委员会 III 中,每个人只获得了关于A 的三条信息,B 的四条信息。因此在开会之前,他们单独做出的判断很可能是B。但是,进入小组讨论之后,每个人都披露自己知道的信息,那么所有有关A 的正面信息都会被披露出来。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到最后,大家也会了解到 A 有 7 条正面信息,而B 只有 4 条,这个小组也应该选择 A。
那么,招聘委员会 II 的情形又如何呢?每个委员会成员在讨论之前拥有 A 的 5 条正面信息和 B 的 4 条正面信息,事先很可能倾向 A。虽然关于 A 的第五条信息每个人拿到的内容不同,但自由讨论时所有信息都会披露出来,所以最后大家也应该看到 A 总共有 7 条正面信息的,也应该选择 A担任总经理。
但有趣的是,实验结果与预测的并不一致。在重复了十几次实验之后,研究者发现,所有招聘委员会 I 的选择都是 A,大部分招聘委员会III的选择都是B,而招聘委员会II 的选择虽然多数是 A,但也有为数不少的选择了B。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研究者对委员会讨论的录音进行分析,发现了几个原因。
首先是“公共信息偏差”,也就是说,那些在讨论之前大家共享的信息(shared information)(比如委员会II 中的 a1-a4 和 b1-b4, 以及委员会III 中的 a1 和 b1-b4),确实在群体讨论过程中受到了大家的极大重视,常常被反复提及并讨论。
其次是“先入为主偏差”,就是那些没有共享的信息,或称独特信息(unique information)(如委员会II 中的 a5, a6, a7 以及委员会 III 中的 a2-a7),往往得不到大家的关注,常常是提出来之后就被束之高阁,最后没有成为小组决议的判断基础,因为它们与小组成员讨论之前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体讨论之前信息分布的状况,会对最后的群体决策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换言之,假如上级领导想要控制操纵信息,使委员会作出他们想要得到的决策的话,只要事先对不同的成员披露不同的信息就可能达到目的。再说得明白一点,就是通过披露某些信息、同时隐瞒另一些信息,人们就可能根据那些已知的信息先做判断,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之后,他们即使获得了与原先判断不一致的新信息,这些信息往往也得不到重视,被放在一边,成不了最后决策的依据。这时,虽然做出的判断已经距离真相比较遥远,但是决策者却茫然不知,还以为自己做出了最准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判断者本身的能力问题,而是他们得到的信息导致了其判断的错误。信息本身以及得到信息的先后次序,都严重影响了最后判断的准确性。
因此,选择陪审团成员的两条简单基本原则就变得无比重要:(1)事先无知、无立场;(2)全部的信息和证据让所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获得,方能保证最后判决的客观合理性。
提高群体决策质量的具体措施
当然,陪审团是比较特别的情境,常常关系到被告的性命,所以才要如此严格绝对。在我们平日的决策判断中,这两个条件经常无法满足,那么公司的董事会,高管团队,招聘委员会等等又如何做出偏差最小、最接近真相的判断和决策呢?
现在试想另一种情形,三个侦探要破一个谋杀案,他们各自掌握了三个嫌疑犯的一部分作案线索,但必须一起合作把所有线索分享之后才能成功破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设立两个3 人侦探小组,在保持信息分布相同的前提下:
(1)要求其中一个组通过分享彼此的线索,就最可能的凶手是谁达成共识。
(2)要求另一个组确认凶手,并列出证据。
实验结果发现,这两个小组作出正确选择的比例有显著差别。那个需要确认凶手的侦探小组,其破案的准确率(65%)远远高于只需要达成共识的小组(35%)。进一步的分析发现,需要确认凶手的侦探小组花在讨论非共享重要线索(unique clues)上的时间比另一个只要达成共识的小组要多得多,而正是对这些线索的反复讨论和挖掘,提高了他们找到正确答案(即真凶)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假如在董事会、高管团队、招聘委员会开会之前把开会的目的定义为“解决问题”,而不是“达成共识”的话,就很有可能避免“先入为主偏差”和“公共信息偏差”。
现在我们再设想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小组成员中,有一个持不同意见者。这个人的意见可能错误,也可能正确。在这种情况下,与没有不同意见者的小组相比,研究者发现,由于异见者的存在,就会导致小组对不同信息讨论时间的增加,最后导致做出正确判断比例的增加。具体而言,在那个异见持有者的判断错误时,小组判断正确率的提高比例为21%;而在异见持有者的判断正确时,其正确率的提高比例达到了 58%!
由此可见,在开会之前如果有意见分歧者存在的话,对提高团队的决策质量也会有相当正面的影响!
不过,最有震撼力的,就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解决问题导向,存在意见分歧者),只要在讨论之前不是所有信息都被所有成员共享的话,那么团队最后做出正确判断/决策的比例一定不及所有信息都被共享的情形。这从反面说明,屏蔽和操纵信息,不仅使人们远离真相,而且会严重损害高管团队的决策质量,把组织引向歧路。
参考文献:
Stasser, G., Titus, W. (1985). Pooling of unshared information in group decision-making: biased information sampling during discussion.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48, 1467-78.
2024年3月12日修改于美国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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