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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斯蒂芬丨《自由•平等•博爱》— 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

詹姆斯·斯蒂芬 罗伯特议事规则 2021-03-13

《自由·平等·博爱》

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詹姆斯·斯蒂芬 

冯克利杨日鹏 

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09



第二章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

 

P24

我在前一章指出,密尔先生只是宣布了他的自由学说,却没有给予证明。不过,《论自由》第二章“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及第三章“论个性是福祉的要素之一”,或可看作对他在导论中提出的一般原理的部分内容的论证或它们的应用,所以我要谈谈这两章的内容。我所反对的,不是密尔先生的实际结论,而是他的理论。下面我希望表明我们在实践上的分歧扩大到什么程度。对于他关于自由问题的大多数论述,我的意见是,他为了在实践中证明一些只能用狭隘的特殊理由才能证明的事情,建立了一种本身并不正确的理论,倾向于肯定那些在实践中有害的观点。

 

“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这一章的结论,密尔先生以他特有的言简意赅的风格,做了如下概括:

 

我们现在已经认识到意见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人类其他一切福祉都有赖于此)的必要性,(p25)其明确的理由有四:第一,假如某种意见被迫保持默,我们便无法确知它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等于假定我们具有无谬性。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谬论,但是它可能、通常也确实包含一部分真理;既然任何普遍或流行的意见很少是或绝不是全部真理,那么,只有通过对立意见的相互辩难,才有机会得到真理的其他部分。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但正确,而且完全正确,如果不让它经受激烈而真诚的争论,那么大多数接受者会以偏见的方式持有它,对它的合理根据几乎没有理解或感受。第四,教义自身的意义也处在危险之中,它可能丧失或减弱,失去对人格和行为的影响力;教义变成了纯粹的套话,对善没有丝毫效用,却对来自理性或个人经验的任何真实的、发自内心的信念起着妨害作用,阻碍它的成长。(《论自由》,53-54/257258

 

P25

我以为,这一章是作者著作中最为雄辩有力的文字,它所包含的解释,更大的价值不在字面上,而在于它给人的启发,这也是作者经常显露的特点。

 

在《论自由》问世之初,这一章里的这些言论无疑给读者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能让它的读者过目不忘。我认为,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读者忘记了这些言论所处的逻辑架构,把它看作是在为讨论道德和神学问题的更大自由所做的声辩。如果密尔先生只限于提出这样的观点,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和国家,道德和神学的重大问题应该公开进行讨论,应该摆脱一切法律限制,这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那么,我会赞同他。但是整个这一章留给我的印象是,为了确立这一有限的实践性结论,密尔先生提出了一种理论,它其实离真理十分遥远,一旦这种理论被普遍接受,有可能对合理的立法造成严重障碍。”

 

P26

作者赞成在所有问题上发表意见的无限自由,他的第一条理由是:“假如某种意见被迫保持缄默,我们便无法确知它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等于假定我们具有无谬性。

 

他公正而全面地陈述了对上述说法的显而易见的反对意见:“与公权力根据自身的判断和责任所做的其他事情相比,禁止宣扬谬论是最大的无谬性假定。”(《论自由》,22/230)换句话说,这一假定不是说迫害者具有无谬性,而是说在这件特定的事情上他是正确的。对于这一反驳,他的答复如下:“对于一项意见,因其在各种反驳它的机会中都没有被驳倒而假定它是正确的,与为了阻止它受到驳斥而假定它是正确的,是全然不同的两回事。我们为了行动之故而假定我们的意见是正确的,使我们这种假定得以成立的条件,正是对它加以反驳的完全自由;没有其他任何条件,可以使一个只具备人类能力的人的正确性获得合理的担保。”(《论自由》,22-23/231

 

这一回答并不能令我满意。对作为其基础的论证加以分析,使之具有清晰的形式,并不是十分容易。但是我想,这要以对下面几个命题的考察作为基础:

 

一、谁都不可能对任何意见的正确性提供合理的保证,除非他是无谬之人,或者,除非人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去反驳它。

 

P27

二、凡是阻止任何意见之表达的人,也就是在通过这种行动断言,他能合理地担保这种意见是错误的。

 

三、他同时也破坏了使他作出的断言为真的合理担保得以成立的一个条件,即其他人反驳他的自由。

 

四、因此,他是在主张自己具有无谬性,这是能够保证其断言为真的唯一根据。

 

第一条和第二条在我看来是错误的。

 

先说第一条。我认为,有不计其数的命题,人们都可以为自己的正确性提供合理的保证,不管别人有没有反驳他的自由,尽管他没有宣称自己具有无谬性。我们通过自己的感官,或从实践角度看和我们的感官一样强有力的证据而确信的每一个命题,都属于这一范畴。有大量的理由不去禁止人们否认伦敦桥和泰晤士河的存在。但是,对证据受到削弱的担心,或对立法者将宣称自己具有无谬性的担心,不在这些理由之列。

 

张三说李四是个窃贼。李四以诽谤罪告了张三。张三为自己辩解。陪审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附带一千镑的赔偿金。这几乎相当于一条法律:在巨额罚款的处罚之下,它禁止人们表达与此相关的意见,即李四是个窃贼。这是否削弱了全社会对与此有关的意见——即李四不是窃贼——的信任?根据密尔先生的学说,没有人能够为此提供合理的保证,除非人人享有反对主流意见的绝对自由。事情显然不是这样的。

 

P28

似乎应当这样来解释:禁止人们否认一个命题,这削弱了从他们对该命题的默认得出的对它有利的推论的力量;但是,作为证据,他们的默认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价值,而另一些独立于舆论的证据可能不仅具有压倒性的分量,而且事情的状况可能完全不符合会出现进一步的证据的设想。

 

再者,当一种意见受到禁止时,禁止者也许并未宣布它是错误的。它之受到压制,可以因为它是正确的,也可以因为它的真伪受到怀疑,还可以因为讨论这种意见是不可取的。在这些情形当中,对它的压制显然不存在任何无谬性假定。谚语有云,“实话愈多,辱人愈甚”,确有一定的道理,在适用于这句谚语的事情上,让人保持缄默显然不存在无谬性假定。如果有人说,某个德高望重的长者在年少时过着放荡不羁的生活,这种意见可能十分真实。然而,表达这样的意见倘不是出于公心,会成为一桩罪行。

 

在显然得不出任何无可置疑的结论、只能满足于或然性的情况下,阻止人们进行讨论,使得众口哑然,一言独尊,这也许是愚蠢之举,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包含任何无谬性假定。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女皇在一定程度上不允许天主教徒和清教徒说话,想把宗教论战限制在法律划定的界线之内,他们并没有假定自己具有无谬性。他们的想法——没办法说清楚它是对是错——是,若是不让宗教论战守点儿规矩,就会爆发内战,所以他们才让那些争论者闭嘴。

 

简而言之,在我看来,密尔先生的论点不适用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以根据证据获得道德确定性的情形,二是无法根据证据获得这种确定性的情形。

 

P29

如果根据证据能够获得道德确定性,那么对意见的压制并不包含无谬性主张,而是顶多包含在特定情况下正确的主张。

 

如果根据证据无法获得道德确定性,对意见的压制也不包含无谬性主张,因为它没有断定受到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

 

赞同思想和言论无限自由的其他三条论证分别是:一、受到压制的意见或许是部分正确的,只有通过讨论,才能使这一部分真理显现出来。二、正确的意见除非经过激烈而真诚的辩论,不然便无法让人相信它是正确的。三、除非经过讨论,否则它会被人们以墨守成规的方式持有。

 

这些论证所表明的,不是对意见的压制从来不可能正确,而是有时候它可能错误,没有人否认这一点。这些论证中没有一条证明了——如果第一条论证是有根据的,它本来是可以证明的——在任何情况下对一种学说的迫害行为都包含着明确的知识错误。就第一条论证而言,如果有人随时打算把有可能完全正确的主张当作有可能完全错误的主张加以迫害,那么他们显然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仅仅部分正确的主张。第二和第三条论证——下面我还要谈到它们——只适用于特定的一小部分人,这些人的意见主要依靠他们通过正确的认知过程而获得的个人意识。无以计数的大多数人,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形成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能吸引他们,是因为投他们的脾气,符合他们的愿望,而不是因为他们一向有证据的担保,能够相信自己是正确的。思想和辩论的无限自由的恶果是,它使很多很多头脑对众多问题产生普遍怀疑。(p30)如果你需要狂热的信仰,那就让人们大打出手。人们因为意见进行迫害,或因为意见受到迫害,大概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更让人强烈地意识到自己的意见多么重要、别人的意见何等邪恶了。言论的无限自由也许是件大好事,但它并不倾向于对所持意见的意义产生热情,甚至不倾向于对它作出明确的评估。它只会使双方对和那些意见有关的事情产生强烈兴趣,而这种兴趣是非常个人化的,根深蒂固的,外在的限制几乎不能对它产生影响,当然,如果它是这种限制所激起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p31-p70 略)


P71

提出下面这样的问题是十分自然的:你这是不是在与至少三百年以来开明意见的整个潮流作对?难道你想回到宗教裁判所时代,回到让荷兰和日耳曼地区在八十年里陷入满目疮痍的宗教战争时代?难道英国自由主义的全部学说和实践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德·迈斯特①类的作家及其现代信徒和效法者才是我们真正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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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1753-1821):法国外交官和政论家,大革命时期保守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有《论法国》和《圣彼得堡通信》等著作传世。——译者注

 

对此我将断然回答:不!我并不反对现代自由派的实践。他们历尽艰辛,产生了十分令人信服的成果,但他们的学说也表现出一些缺陷,它们与一个正在开辟通向权力之路的软弱而不受欢迎的政党的学说密不可分。他们只能通过找出论证,说明能够使宽容与承认宗教教义的真理相互协调才能说服那些他们必须说服的人。他们必须切断宗教自由与怀疑主义的关系,而且十分清楚的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两者在多大程度上确实联系在一起。总之,为了回避这个事实,他们把自己的立场主要建立于以下三点,其中的每一点对我前面表述的理论都

有相应的重要性。

 

P72

第一点是,迫害使人沉默,但并未使人信服;真正需要的是信服而不是沉默。这种论证是要表明迫害未达到它的目的,以下考虑可以对此作出回答,或至少大大削弱它的分量:尽管让A沉默没有使A信服,但你由此更易于让B信服,你保护了B的现有信念不受A的影响。

 

第二点是,人们不应当因为真诚地持有谬说受到谴责。这种论证是要表明,残酷而血腥的迫害,对于消灭宗教谬说来讲是过于高昂的代价。

 

至于第三点,我倾向于认为,它实际上在更易于动感情而不是思考的一类人中最为强大,那就是,用迫害去维护宗教,与大多数宗教尤其是被视为特别仁爱的基督教的情感,是背道而驰的。只要基督教承认有地狱,并且以它作为基础,在我看来这种说法就总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能够坦然面对,这并不总是让人反感,却是它的一个弱点,而且常常显得很伪善。不管它有何价值,它与第二点属于同一范畴。这种论证是要表明,为宗教的统一性而进行迫害,付出的代价太高。

 

根据有关宗教学说之可疑性的常识以及为达到既定目标而采用迫害手段的无效性得出的正确推论,是去缓和斗士的激情,而不是去终止战争。应当让人们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生除了宗教真理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目标;他们太无知,太容易在宗教观点上犯错误,所以他们进行迫害时,很可能把真理当作谬说加以迫害;要想让迫害奏效,就得使其强大而系统,保持势头不减,这样它才有粉碎、麻痹和破坏的功效;获得的结果很可能极其没有价值,而且迫害走得越远,其危害可能越大;(p73)你要教导人们,不要和平相处,但可以抱着温和的态度进行对抗,要比平时更好地认识到竞争的性质和重要性,要清楚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区分朋友和敌人的难度。支持宗教温和态度的怀疑主义论证,是唯一的结论。

 

P73

如果可以假设,温和态度会使争吵变得索然无味或毫无结果,那么我们应该牢记,一般的思想和语言存在着把残忍程度与效果混为一谈的情况。有一种观念认为,最残酷、最有效的竞争,是获胜一方给失败者带来巨大身体伤害的竞争,但事实并非如此。你若想公平而全面地检验实力,你会采取谨慎的措施,以便使检验真实可靠,使最优秀者获胜。如果允许拳击手胡乱出拳,或在击倒对手后仍可拳脚相加,他们就会彼此给予更严重的伤害,但他们的相对力量和耐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检验。宗教也是如此,需要的不是和平,而是公平的竞争。

 

德·迈斯特说过,与所有的酷刑和磨难的迫害相比,逻辑推理对基督教的迫害不知要严重多少倍;此说虽然有些怪诞,却是正确的。现代宗教冲突——通过辩论、立法和社会不宽容——与早期的宗教迫害的关系,恰如现代战争与古代战争的关系一样。古代战争对于战败者而言,最好的结果是死亡,最坏的结果是奴役、放逐和地位的跌落。现代战争更有效率,尽管过程不那么残忍和可耻。在1870年至1871年的战争期间,无论德国军队还是法国军队,本可以把在沙隆或图尔作战的游牧部落彻底消灭,就像用蒸汽机碾碎坚果一样容易。法国军队被德国人击败并丧失作战能力,就像当年把战俘当作奴隶卖掉的效果一样。

 

P74

论战也是如此。内战、司法迫害、宗教裁判所以及它们带来的一连串恐怖所构成的冲突,并不比思想战争更加有效,当辩论摆脱了司法惩罚,任何制度、家庭和个人便无法摆脱这种战争了。对受到珍爱的情感的争论、嘲讽和蔑视,对令人倾心的谬说揭其老底,打击或伤害感情,给公众或个人的希望大泼冷水,就像真刀真枪和明确的伤害一样让人恐怖。这种战争的结果是,较弱的观点——不够茁壮、深深植根于感情的观点——被连根拔起,它成长的土地也被化为一片焦土,而昔日的监禁、火刑和杀戮只是击倒了它,环境一变它还会重新生长。打击只会造成一时的受伤或褪色。硝酸盐不会使银器的表面受伤,但会永远改变它全身的颜色。划出一条确定压迫导致痛感的明确界线是不可能的。也许轻轻一触就足以让人警觉。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造成最令人苦恼的伤痛。将某人的观点视为谬论带来的伤痛也是如此。意见分歧可能让人愉快,可能很无聊,也可能引起强烈的痛苦,这痛苦会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其直接原因也多种多样。与某个人有分歧,给他带来痛苦的每一种方式,都是对他思想自由的一定程度的侵犯。让他以某种方式思考会给他造成人为的痛苦,这冒犯了密尔先生的自由原则,除非它是为了自卫,而这种自卫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在我看来,密尔先生的意见自由学说像是贵格会①的货色。它好像是在教导人们,无论什么样的报复,甚至其最温和的形式,都是错误的,因为走极端的复仇对社会具有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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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贵格会(Quakerism):由乔治·福克斯(George Fox)创建于17世纪的教派,宣扬四海皆兄弟和反对战争的教义。——译者注



 

  如果人类的经验证明了什么,它所证明的就是,把限制最小化,把最大限度的自由赋予所有人,结果不会是平等,而是以几何级数扩大的不平等。在各项自由之中,最重要、得到最普遍承认的自由,莫过于获得财产的自由。如果你在这件事上限制一个人,那就很难看出你给他留下了其他什么自由。

 ——J.F.斯蒂芬(J.F. Stephen

 

  在19世纪中后期维多利亚时代关于世界的两个核心政治观念——自由、平等——的辩论中,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堪称浓墨重彩的一笔。

——斯图亚特·D.沃纳( Stuart D. Warner 

 

  没有人会主张,在一个所有思想都被教条所压制的地方,真理和表达的自由能够欣欣向荣。但是,诚如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猛烈攻击密尔时所主张的,历史的证据却显示:在苏格兰或英格兰的加尔文派清教徒那种纪律严明的社群中,或是在军队中,廉洁的品德、对真理的喜好、强烈的个人主义等,至少也和在比较宽容、比较冷漠的社会中一样常见。

——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



作者简介

  詹姆斯·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1829-1894),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著名法学家。曾在印度工作,生前积极推动英国刑法改革,长期为多家杂志撰写评论。主要著作有《自由·平等·博爱》、《刑法史》、《四季闲暇》等。

 

内容提要

  斯蒂芬以其冷静的目光审视了“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位一体的价值观。自由作为服务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各人资质与所处环境不同,自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及对社会前景与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信言不美,本书论点或许刺耳,所揭示的现实世界图景不甚美好,但也许更接近真实。



目录

 

序…1

编者说明…18

第一版前言…20

 

第一章 自由概说…001

第二章 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024

第三章 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分…075

第四章 自由学说在道德中的应用…087

第五章 平等…132

第六章 博爱…178

第七章 结语…225

 

附录…237

文献举要…280

注释…283

译后缀语…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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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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