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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玻璃粉末是危废吗?从一例公益诉讼案例说起 | 阳光视点

文黎照 周游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2023-02-03

“危废”与“固废”虽仅一字之差,但是法律责任却有天壤之别,比如处置资质、处置方式、处置成本、运输管理等,而且非法处置危废三吨以上已经达到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了。因此,是否危废既是处理相关环境资源案件的焦点问题,也体现了环境纠纷案件审判复杂性的特点。今天,阳光所环境业务部的律师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固废与危废之间的纠结论证,解读危废认定的实操经验。


文/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  文黎照  周游


案例介绍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丹阳市号称是“眼镜之都”,是全球最大的树脂镜片生产基地,约百余家生产企业,其年产树脂镜片量占全球产量的50%以上。但是,眼镜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树脂镜片粉末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被告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即是丹阳市一家生产树脂眼镜镜片的合资企业,其在树脂镜片磨边、修边工段等过程中也产生了树脂玻璃质粉。原告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向镇江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称2014年4月至7月被告将约5.5吨的树脂玻璃质粉末交给3名货车司机,将上述废物倾倒于丹阳市的一处拆迁空地,造成了环境污染。这些废物根据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为危险废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承担暂存、前期清理以及验收合格的费用,或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需的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3.4万元。


(二)树脂玻璃粉末是否危废的认定


截止2015年本案发生之前,对树脂镜片在切边、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在整个丹阳都被环评认定为危险废物HW13,归类于“饱和或者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900-015-13)”,需依法交由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处理。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被告产生的树脂玻璃粉末是不是危废,原告认为是危险废物,但是被告认为该类废物属一般固废,但是不敢一直坚持,在审理中曾发生过双方和解。


那么到底是不是危废呢?这样答案将对“眼镜之都”丹阳的整个眼镜生产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审理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查证:


  • 委托鉴定机构江苏省环境科学院,鉴定结果显示该类粉末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 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废物倾倒地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未发现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调取上海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某相关眼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自1995年一期项目开始,即将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第三方综合利用,实践已有20余年;

  • Ÿ南京大学专项评价报告认定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树脂镜片磨边、修边废屑不具有危险特性。


同时,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也无法提供该类废物具有危险性的执法资料。由此,审理法院结合普遍的社会常识,即树脂眼镜镜片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如近视镜、太阳镜、老花镜等,长期与眼镜佩戴者身体接触,安全性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废屑粉末系物理磨边、修边产生,因此不具有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识别程序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第(四)项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废属于固废中特殊的一类,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58.7-2007)中“4鉴别程序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给出具体的固废鉴定技术方法。需明确的是,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 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但感染性废物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需注意的是,2016年对名录进行了修订,类别调整为46类,种类调整为479种,还豁免了部分废物。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可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该种情形下,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即依据GB5058.1~GB5058.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当然一般情况下要由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和机构进行鉴别。


◆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的。该种情形下,若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本案的启示与意义


首先,鉴于对树脂粉末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将影响丹阳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安全清洁生产模式、生产成本、产业竞争格局以及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产能的调整,审理法院在本案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搜集和调取证据。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而该类粉末废物的属性是本案关键的争议点,尽管审理法院对“危废”(或“固废”)的鉴别是履行法律的规定,但通过多种途径来确定该类粉末废物的属性,既是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复杂性特点的有效应对,又体现了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主动性与严谨性。


其次,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用一纸判决纠正了丹阳眼镜行业的十余年环评监管中的错误,使废物得到正确的处置。实践中,为节约成本任意处置危废的案例屡见不鲜,少有如本案这样错把普通固废当作危废进行严格管理的例子。如此增加监督管理级别,不仅意味着眼镜生产商成本增加,消费者支出增长,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消耗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因此正确识别和处置危废非常关键。


最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功能,向丹阳市环保局提出了依法重新评定本案所涉固体废物的属性、科学制订固废防治和回收利用方案等建议,希望将大量去向不明的该类废物纳入依法处置的渠道,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位。至此,不仅解决了环境纠纷,确定了涉案关键物品的法律属性,进而对作为固废应如何处置作出安排,并且恰到好处地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牢牢把握了司法与行政的衔接度与分界线,强化了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增添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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