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师道丨周大伟:谁是佟柔?

2017-12-09 周大伟 新三届


作者简介


作者近影


          周大伟,江苏无锡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6年)和美国伊利诺大学法学院(1993年)。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特邀访问学者。1980年代中后期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目前在中国和美国两地从事法学教研工作以及企业投资顾问业务。担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新闻周刊》《法制日报》专栏作家,在共识网、爱思想网等学术网站列有特邀专栏。著述甚丰。


      

       一直想写一篇回忆佟柔先生的文章。但对先生的回忆,时常感到珍贵而神圣,因此迟迟不敢动笔。眼下,让自己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静下心来写完这篇怀念文字,最初似乎是起因于一件偶然的小事。

 

       前不久,在美国加州伯克莱大学商学院的一个酒会上,我遇到一个刚从国内来美国“游学”的女学生。她告诉我说,她2003年毕业于中国北方一所大学(该校原来是一所著名的理工科大学)法学院,而且在学校期间最喜欢的课程就是民法。我告诉她,我原来在大学学习和讲授过的专业就是民法,我的导师就是中国著名的民法教授佟柔先生。不过,这个女学生的回答倒是让我吃了一惊:“谁是佟柔?我怎么没听说过这个 26 56972 26 15288 0 0 4289 0 0:00:13 0:00:03 0:00:10 4288呀!”

 

       如今,每次回国工作,偶有到大学法学院举办讲座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看到大学扩招后潮水般在校园里涌动的法学院学生们,兴奋之余不禁内心怅然。我们敬爱的佟柔老师离开我们已经十六年了,不要说普通法学院的学生,就连那些对民法情有独钟的学生们说不定也已经不再记得佟柔老师的名字了。

 

       我突然觉得有一种非写不可的感情冲动,我想告诉那些今后可能再来问我谁是佟柔的人们:佟柔到底是谁! 我还有一种渴望——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思考力,向人们描述佟老师的音容笑貌,缅怀他的道德为人、分享他的心路历程和学术思想,以及他在世时面临的人生困惑。


 佟柔教授

 

        关于佟老师的生平,他的夫人常风老师写的一段传记文字甚为准确: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满族,辽宁省北镇人。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 


        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苏州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他还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1983年到1986年间,我是佟柔教授指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研究生。依照佟老师的建议,毕业后我选择了留校任教。1986~1989年期间,我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属的法学研究所任职。我不敢妄称自己是佟老师的“得意门生”,但在佟老师眼里还算是个“可塑之材”。


        在人大学习和工作期间,我有很多的机会在佟老师身边:佟老师曾带领我一起参加过多次学术会议;一起共同外出给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讲课;一起编辑出版民商法的教材和书刊;还一起担任过两家大型外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那个既没有住家座机更没有移动手机的年代,我一度还担任过佟老师和王保树教授(时任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之间的“特别信使”(因为我的住所距离保树老师的住所很近)。

 

        这些年来,每每想起和佟老师在一起的日子,佟老师对我的厚爱和教诲,一直使我终生难以忘怀。缭绕如烟的往事,一件件浮上心头。

左起:王益英老师、孔庆云老师、佟柔老师和作者,摄于1988年底

 

“周大伟,你的电报,

北京来的电报”!

 

1983年春,我报考了佟柔老师的民法研究生。当年的民法考试题中有一道“怪题”。这道题是:“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吗?”不仔细分析,乍一看到这个题目,人们通常会不暇思索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分秒必争的考场上,我几乎下意识地用逆向思维做出判断,这道题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机。因为,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很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全部外在形式。但事实上,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本身已经生效。尽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只能决定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开始履行而已,并不决定合同法律行为的起点,而可能是终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一定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保险合同里的条件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


例如,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业则应当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则如期终止。假如我们用现代流行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财升值功能。 

 

经过短暂的犹豫,我决定依照这个思路写下否定的答案。但是,在考试结束后,马上遭到了其他几位考生同学的齐声质疑。争论中,大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就连当时在场监考的民法授课教师也对此未置可否。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结果了。这是一道占20分的题目,一念之差,可能决定成败,因此我们对它异常在乎。

      

很巧,考试后的一个多月后,出题的人——佟柔教授来了。他是来西南政法学院参加全国民法教师培训项目的。“解铃还需系铃人”,我期待着能有机会当面问询佟老师这道题目的答案。作为一个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试结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在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正是在这个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教师们,充分领略了佟柔老师那出色的授课技巧、严谨的逻辑推论和深厚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我当时是西政大四毕业班的学生,有幸旁听和目睹了佟老师这一幕幕场景。


在新中国民法教学的历史上,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培训班将佟柔老师隆重地推向前台,使他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灵魂性的人物。这个培训班的主要策划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金平先生。事后,不少同事回顾说,金平先生的这次成功策划,对民法学界今后不断走向团结兴旺可谓功不可没。

      

有一天,佟柔老师讲课结束后,金平教授专门把我介绍给佟老师。在佟老师住的那间学校招待所陈设简洁的房间里,我和佟老师开始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话。

 

记得佟老师当时兴致很高,精神状态极好。佟老师谈到他年轻时的经历、文革岁月以及他的学术观点等。谈话中间,我忐忑不安地问起那道考试题的事。佟老师看着我,双目深邃,笑而不答。他让我先说出自己的答案。我讲完后,佟老师笑着告诉我:“你是对的。”他说这道题目是当年在东北朝阳大学读书时从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题集里看来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

 

天暗了下来,周围都安静了。佟老师谈兴还一直很浓,我们居然忘记了开灯。在佟柔老师的卷烟的忽明忽暗中,在佟老师偶尔发出的几声打破寂静的咳嗽声中,我们的谈话结束了。凭我的直觉,那天晚上我的谈话也给佟柔老师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和佟柔教授见面之前,我曾仔细读过佟先生撰写的教科书和论文。佟先生的著述并不多,但每一篇都是简明透析、惜墨如金、笔力不凡。从第一次和佟先生见面起,我就发现,他是个思路清晰并极善言谈的教授,而且极有可能是一个言谈胜过其文章的教授。这样的人,天生就应当属于大学讲坛。

 

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复试通知书来了。我需要去北京参加复试。在我准备启程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一个同学在学生宿舍的楼道尽头大声喊着我的名字:“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是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电文简洁清晰:“本周六复试,速来京。勿误。佟柔。”在今天用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瞬间完成的通信联络,在当时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电报了。对佟老师这样一个大学普通教授来说,这是要花费自己的时间和费用去邮电局排队才能完成的事情。不难想象,佟柔老师为了一个研究生的录取,是何等用心!看着手里的电报,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

 

我为什么要去复试呢?说起来很难为情,尽管我专业科目成绩不错,但我的政治科目成绩不理想。对于中国人民大学来说,这可能是很严重的事情。所以,我必须赶到北京来复试一下政治科目。复试几乎没有什么难度。复试结束后,我专门去佟老师在人大静园的家里去拜访了一次。记得佟老师坐在家里一张漆黑发亮的书桌前,头发花白,一边喝着浓茶,一边侃侃而谈。我当时觉得,有张著名的黑白照片中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和佟先生的神态有点儿相似。

 

1983年初夏,我拿到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入学通知书。打开一看,有点纳闷:为我设定的研究方向是所有权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当时有研究难度的课题。


我来到人大见到佟柔老师后,当面向佟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疑虑。我说:“佟老师,我能不能换一个别的研究方向”?佟老师两眼笑眯眯地看着我:“你说说你的理由”。我说,所有权的问题其实依附于所有制的问题。依照现在的情况,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财产还明确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做民法研究就很受局限。财产只有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并在平等主体之间有流通交换可能时,才更具有民法研究的意义。您看,我能不能换成其他的研究方向?


佟老师听完我的话后笑了。他说:“说实话,当时把专业细分是为了多招几个研究生。如果只讲招收民法研究生,可能只能招两三个。要是所有权招两名,合同招两名,外国民商法和婚姻继承法再招两名,这样就是六名吗!我们的民法缺人才啊!能多招一个算一个。”


佟老师说着,脸上露出顽童似的笑容:“其实,你们进来以后,至于研究什么,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来定好了。”

 

佟柔先生不仅仅是个普通的大学教授,而是一个满怀理想和热情的教育家。我想,这可能就是目前各级各类教师或导师们和佟柔先生那一代人的最大区别。个中原因其实并不复杂,那就是教师职业精神的失缺。

 

如今,高校的研究生已经扩招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状态。恐怕难得再有一个导师为了多争取一个招生名额而如此费神了。不仅高校的教师们在指导研究生,而且国家的高级官员们也在百忙之中指导研究生。在校园里,学生和导师之间交臂而过但形同路人的情形已经不足为奇。


一日,我在欧洲某国际机场协助国内驻外机构迎接一位政府要员。同时在机场等候的还有一位在当地探亲度假的国内博士生。他对我说,今天到访的这位政府要员,是自己的“博导”。在国内难得一见,今天特意赶到异国的机场和他见上一面。



民法教授的“不当得利”

 

记得是在1985年秋天,佟老师让我和他一起去为一个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民法课程。地点在北京南郊丰台党校的一个礼堂。他讲总则部分,我讲分则部分。依照当时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讲课费不分教授还是讲师,一律是按五元钱一小时计算。办培训班的人觉得佟老师这么大名气的教授,应当适当照顾一下,就悄悄为佟老师多计算了两个小时的讲课费。


当我把讲课费带给佟老师时,他还是发现多出了十元钱。他一边笑着一边告诉我:“人家多付给我十块钱。你明天去上课的时候替我还给人家。依照我们民法的规矩,这叫不当得利。那么,不当之部分应当立即返还。”


记得我当时还和坐在床边缝补衣服的常风老师开玩笑说:“佟老师非让我把这十块钱退回去,您有意见没有?”常老师眼睛一亮,马上干干脆脆地回答说:“这事儿你还犹豫什么!不管人家是有意还是无意,多了就还给人家呗!”

 

1988年初,我和佟柔老师一起去大连参加由中国法学会和辽宁省共同主办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法人地位研讨会”。会议期间,专门邀请了几位辽宁省重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前来座谈。当时佟柔老师是这个研讨会的主角,会议期间很繁忙。有人提出,佟柔老师不一定从头到尾都参加这个和地方企业家的座谈会,中途可以退场去开另一个会。


可是,佟柔老师坚决反对这个做法。记得他当时很认真地说:“这样做不合适。人家企业家能在百忙之中来参加座谈,是对我们邀请的承诺。用我们民法的话说,这是个双务的民事行为,我们要讲究平等和诚信。你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

 

佟老师家里人口多,是名副其实的三代同堂。家里太拥挤了。每次去佟老师家里,都看到常风老师只能坐在床上,连再多个放凳子的地方都没有。可是,无论我们什么时候去佟老师家里,无论家里当时如何忙乱,佟老师夫妇都毫无怨言。我几乎从来没有听佟老师在我们面前抱怨过房子拥挤的事情。


我们这些学生实在看不过去,纷纷通过不同方式向校方反映佟老师家的住房问题。记得有一次在校园里遇到佟老师的女儿,我问起她家里的住房的事情,她说,父亲最近已经给校方写了信,但还没有得到答复,大家还在等消息。

 

有一年暑假我在外地,母亲托办公室的一个老同事顺路去给佟老师送一份学术资料。母亲的这位老同事已年过半百,自称这是他平生第一次走进一个大学教授的家门,他对此行积极主动且充满好奇。当他亲眼目睹了佟老师家里住房拥挤状态后,事后非常认真地对我母亲说:“真没想到啊!一个大学名教授家里怎么会是这样啊?你儿子将来毕业了,我看最好还是别当老师了,还是到国家机关当干部好!”话说得充满诚意,好像生怕我将来误入歧途似的。

 

穿一身中式布衣,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抽一种深色的焦油卷烟,是佟柔老师给大家留下的典型特征。他有一次从深圳回到北京,给我们讲了一段趣闻:在深圳的一家豪华酒店门口,门卫看他衣着朴素,居然不准许他进去。他对门卫说:“前边已经进去的那个女同志,是我的爱人。我们是两口子。你连她都让进去了,怎么能不让我进去呢?”佟老师一边说着,一边爽朗地大笑起来,一点抱怨的情绪也没有。坐在旁边的常风老师也笑着说:“就是,连我都顺顺当当地进去了,偏不让佟柔进去。岂有此理!”

 

1986年秋天,受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邀请,我和佟柔老师专程去保定,为一宗特大进出口贸易合同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保定是佟柔老师少年时生活过的地方。“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颠沛流离,深受国破家亡之苦,饱经战乱灾荒之患。全家当时曾先到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佟柔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染织。


在保定工作之余,我们陪伴佟老师专门去当年那家高级工业学校的旧址探访。学校的旧址早已成为一家机械修理厂,因经营不善,工厂已经倒闭。深秋时节,枯黄的落叶散落在工厂的院落内,院落里十分安静。佟老师一边走一边给我们讲起当年的往事,时而语调低缓,时而陷入沉思。看得出,四十多年前的情景或许时隐时现地浮现在他的脑海里,正唤起一种难以言喻的情感。

 

不过,回到保定地委的招待所的房间里,佟老师的话匣子又打开了。他兴致盎然地和企业老总们谈起了他最钟爱的民法学。他从罗马法谈到拿破仑法典,从苏俄民法典谈到旧中国的民法习惯法,从朝阳大学谈到人民大学。一直谈到那个长得白胖敦厚的李经理几乎开始打哈欠了,佟柔老师似乎依然谈兴不减。

 

第二天早晨吃早餐时,李经理悄悄对我说:“你们佟教授真是有学问啊!不过,教授才六十多岁,怎么会显得那么苍老呢?中国的知识分子物美价廉啊!”

 

我1983年到人民大学读研究生的时候,佟老师是副教授,还不是教授,有时候到外面去讲课,人家把“副”字常常省略了,他还很认真的更正人家说,我是副教授,不是教授。记得当时在民法教研室工作的一个女讲师余慕华就多次对佟老师说,您别太认真了,何必每次都更正呢?

 

以上的点点滴滴的事情都让我顿生感悟:在佟柔老师离开我们20年以后的今天,或者说,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把10元钱当钱的今天;或者说,在许许多多的头衔开始变得越来越廉价的今天;或是说,在人们越来越忙碌一件事没有办完就去办另一件事的今天(比如一个会没有开完就去开另一个会的今天);或者,当人们身居高位在和张三握手的时候眼睛已经在看着李四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可以稍微放慢一下脚步?多回顾和怀念一下我们的长者佟柔先生?缅怀佟先生的学问和人生?我想,一定是很有必要的。


什么是大师?有豪华办公大楼的校园里,不一定能造就大师;著作等身、频频出镜的人,也不一定能成为大师。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是因为,他坦然面对生活的动荡和苦难,为建立博大精深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孜孜不倦地钻研民法理论,创建了属于他自己的有独特见解的民法理论思想。


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还因为,他竭尽自己的全力,把自己的学问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他的学生,以他的渊博的知识、高尚的情操,为自己的学生授业、解惑、铺路、架桥,为中国的民法学界造就了一支后继有人的骨干力量。


1988年,陶希晋(中)80岁生日时,著名法学家江平(左)与佟柔(右)到他家中为其祝寿

 

一生中最忙碌的日子:

起草民法通则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兴的事,大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

 

1986年初,“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世界上的事,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就在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人大常委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


有消息证实,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打算起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纲”,以便通过国务院行政渠道同时提交人大法工委讨论。经济法大纲的起草工作小组已经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在鸣笛之间,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

 

我个人以为,佟柔先生的学术生涯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作者另有专文阐述)。

 

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则?还是采用经济法大纲?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学者,而是官方。作为一个学者,尤其是法律学者,如何与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趋炎附势,又能让官方从谏如流,几乎是个千古难题。像佟柔教授这样的著名学者,此时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不难,但人家听不听得进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过,这一回,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人们或许已经注意到,在现阶段中国的立法活动中,一个法案的最后通过,往往和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某一个核心人物的最终首肯直接相关。此刻,彭真委员长就是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的重要推手。令人好奇的是,彭真最后是由于什么原因力推“民法通则”而断然否决了“经济法典”?他身边懂法律的顾问班子里究竟是哪几个人起了关键的作用?是王汉斌?还是顾昂然和杨景宇?或者是自己在法工委任职的小儿子傅洋?至今,人们似乎还不得而知。

 

有一个未经最后证实的故事讲,彭真在1949年以前坐过多年国民党的牢。据说当时在牢房里别的书都不能看,只能看旧政府当时的《六法全书》。不少人一直认为,彭真这样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并不专精,但是还是有大量证据表明,彭真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在推动法治建设(包括恢复律师制度、民法立法以及村民直接选举等方面)头脑非异常清楚。或许,这一切与说他个人的某些特殊经历和阅历有无。 

 

据傅洋回忆,当时在民法通则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彭真建议组织了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的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着彭真旁边就坐的并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而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布菜,二人谈笑风生。与宴者多有“韩信拜将,全军皆惊”的感觉。

 

会后,我亲眼看到佟柔老师拉着中国著名的罗马法研究专家、安徽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说:“周老哥,这回我们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来了。”周枬老先生一边眯着眼笑,一边不住地点头。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

 

据我个人观察后得出的结论,当初整个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自始至终都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一群学者的执著坚守、一次对立学派的绝地反击、一位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场矿日持久的学术争论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能是佟老师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兴的日子。


 左起:方流芳、佟柔老师和作者,摄于1988年底


点击商品经济:

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

 

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每当教师们在课堂上提及民法的调整对象,就会刻板地说,它所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非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说法显得十分模糊和不负责任,因为它不能满足一种特定的质的要求,甚至无法告诉学生们,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本质区分。

 

应当承认,1949年以后的中国法学,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法学的影响。然而,用曾经在前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学院留过学的江平先生的话说,本来已经“偏左”的前苏联法学传到中国大陆以后,往往又左得变本加厉。但是,在前苏联的法学家中,还是有些头脑清醒的人。


比如,前苏联有个著名的民法学家叫坚金.布拉都西,我们当初在图书馆里都借阅过这个人编写的民法教程。此人的学术观点在前苏联法学界比较保守,更接近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延续开来的古典路径。佟柔老师的有些学术观点应当说深受这个人的影响,以至于有人称佟老师是“中国的坚金.布拉都西”。

 

或许,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区。因为“革命导师”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25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20年前的先知先觉,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民法发展的脉搏,并由此 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我很欣赏学过医的方流芳教授对民法地位和作用的生动描述:“如果说,刑法可以作为一柄锋利的手术刀来革除社会的痈疽,那么民法则可以作为固本培元的良药来使社会保持稳定的生理平衡,促进社会的健康发育。”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民法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形式,它把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每日每时大量发生的商品交换活动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它以一种神奇的力量将无数如同散沙般的商品所有者聚集在一起,为人类的文明创造出无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全球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民法更是一个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国家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

 

诚然,我们在谈论佟柔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思想时,也不讳言佟老师所处的那个时代所难以超越的局限性。比如,佟老师当年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持尖锐的批判态度,对婚姻继承法、劳动法的民法属性也有质疑等等。这一切都和他那一代人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历直接相关。但是佟柔先生对整个社会的最终发展方向的看法是敏感的和准确的。


记得人民大学法律系78级校友徐建律师回忆说,佟老师在1982年时给他们的毕业致辞中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对同学们说:“你们马上就要毕业了,就要离开学校了。以前你们在学校里是有老师的,但毕业后就没有老师了;以前在学校时,读什么书老师是会告诉你们的,离开学校后,就需要你们自己找书去看,去自学新的知识。你们需要进一步学什么呢?如果可能,希望你们能去看看过去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这些东西台湾还在用。我相信,中国是早晚要搞商品经济的。”这段话,今天听来还是令人振聋发聩。

 

江平老师在一篇纪念佟老师的文章里这样说,“应该公正客观地说,建国47年来,民法和民法学在最困难的法律虚无主义横行年代中,香火未绝,烟缕未断,佟柔先生起了重要作用。”“我虽然不是受教于佟柔先生门下,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年代中,尤其是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得益于佟柔先生之处颇多。他的为人,他的治学精神,他的学术成就,都是我所钦佩的。民法学界的和谐精神、相容精神,不搞学阀、不搞一言堂、不搞自我吹嘘、不以学校结派、不搞人身攻击,一方面可能源于民法本身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和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界在以佟柔先生为学术带头人带领下所体现的那种平等宽和精神分不开的。”  

 

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先驱者。今天,当我们可以毫无顾虑地谈论商品和市场问题时,人们大概已经不难看到当年佟柔先生有关民法理论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来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评估那些在崎岖的人生路上披荆斩棘备尝艰辛的先驱者。作为后来者,永远不应当忘记的是,如果我们能少走一些弯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呕心沥血的代价换来的。


 

教书育人、傲骨柔肠

 

1988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第一本独立完成的著作:《技术合同法导论》。这大概是国内第一部系统论述技术合同这个新型合同形式的专著。佟柔老师和王益英老师还专门为我的书写了序言。他们在序言中写道:“本书作者是位青年法律工作者,他对技术合同问题进行的研究,联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发展商品经济及由此有求得法律秩序这个最大的实际。”“技术合同是个新的课题,对实际工作的调查了解以及理论分析还有待深入。一本书难以求全,贵在许多方面给人以新的知识和新的思想。”

 

佟柔老师当时刚刚从香港讲学回来,他告诉我,你的这本书有些新意,应该把它介绍给海外的法律专家,他当时给了我几张港台、日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的名片。记得其中有台湾的王泽鉴、翁松燃、吕荣海(王泽鉴的得意门生);香港的胡鸿烈等;还有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系的两位教授。其中吕荣海先生收到我的书后,还专门来北京找我,我们后来成了很好的朋友。现在,吕荣海担任国民党的首席法律顾问。去年,连战访问北京时,人们可以看到他在人群中忙碌的身影。

 

 2004年5月,翁松燃教授来美国硅谷休假期间,在一个侨社举办了一场关于两岸关系的讲座。我在当地报纸上看到消息后,驱车前往参加。讲座结束时,我走上前对翁松燃先生说:“您还记得我的名字吗?我是中国大陆来的,是佟柔教授的学生。”听到佟柔两个字,翁先生眉宇一亮,马上动情地说:“哎呀!记得!记得!佟柔先生把你的书寄给过我。佟柔先生是我最最佩服的中国大陆教授,他的学问很好!只是他过早地去世了,真是可惜。”


佟柔教授治学和教学都十分严谨。上课时不时提问。对学生的惰性和粗心,他其实从来心里有数,但并不当场点破。时常旁敲侧击,代之严厉的批评。不过,有一次,我真的把佟老师惹火了。


记得是1988年夏季,佟柔老师应河北人民出版社约稿,打算编辑一本“中国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书籍。佟老师请我替他担任组稿工作。我很快写出了大纲并开始联系在北京和外地的民法学者,其中大部分是当时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记得其中包括王利明、方流芳、郭明瑞、尹田、王卫国和周强等。


可是,当我把编写大纲交给佟老师审阅时,他马上发现了问题。他问我,为什么没有把债的研究课题列入书中。这个问题问得很突然,我当时其实并没有认真思考就地说:“关于民法体系中今后是不是还需要债这个概念,目前有些争议。我自己也有些觉得债这个词似乎有些陈旧,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概念代替?”


佟老师当时脸色很不好看,马上就很严肃地说,我坚决反对取消债这个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债这个概念是绕不过去的。我们对债的问题还应当下大力气研究,你却没有把它当回事儿。你是从哪里听来的要取消债的说法?我真不明白,我教了你这么多年,你怎么会有这么糊涂的想法呢?”看得出来,佟老师在极力捍卫自己的民法逻辑体系,他对自己经过多年深思熟虑后得出的观点从不轻易让步。


听见佟老师话说重了,正在厨房做饭的常凤老师突然大声说话了:“老佟,要以理服人!老佟,要以理服人!”听到夫人的话音,佟老师沉默了片刻,然后说:“我不想把我的观点强加给你。建议你去和其他同事讨论讨论。”


开始我自己也觉得有些委屈。事后逐渐感觉到,佟老师的批评是对的。他对民法体系的分析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对自己认为是成熟的思想体系从不轻易让步。或许将来有一天学术界会找到一个比债更适当的词语来表述各类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目前条件下舍弃债的概念是简单轻率的。


更使我受益的是,佟老师当时批评的是我自己那种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学习心态。在自己做了教师之后才渐渐发现,成功没有捷径。学术上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和虚伪骄傲。回顾佟老师的严厉批评,自己深深感觉到学术底子的重要。


记得我在启程去美国之前,佟老师约了王益英老师和孔庆云老师一起在人大教工的小食堂里专门为我饯行。佟老师提到:“前些日子,关于那个债的概念的话题,我批评你的话可能有点严厉了。听说你有点委屈。就让它过去吧!”听得出来,佟老师知道我要远行,他不愿意他的学生带着委屈出门上路。我说,“佟老师,是我自己不求甚解。您的批评是对的。”


佟老师这一代人,大概属于中国最后一代传统的知识分子。看到自己的学生一个个都去了国外,他内心是矛盾和痛苦的。他有些感伤地对我说:“小王(利明)和方流芳现在也在美国。估计他们俩人不久都会回来的。没想到你说走就真的要走了。你这一走,什么时候回来就难说了。以后无论在哪里生活和工作,都别忘了咱们中国人自己的东西。我相信,只有民族的东西才是国际的东西。”


他对我的关切,从他的语气、神情和目光中,充分流露了出来。那天,孔庆云老师还特意拿出300元人民币交给我说:“这几年你协助佟老师一起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我们第十律师事务所作过贡献。这是佟老师和我们所里的一点心意。你就收下吧!”

 

临别时,我看着佟老师等的渐渐远去的背影,泪水盈满了眼眶。我万万没有想到,这竟是自己和佟老师最后的一面。

 左起:赵中孚、佟柔、王利明、方流芳


在美国发出的哀悼电报

 

1990年秋季,我和方流芳都在美国纽约哥伦比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曾经在1988年应邀在该校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做过中国民法通则方面的演讲。


记得是在199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按照平常的习惯来到哥伦比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办公室拿取信件。办公室的行政秘书Larry Martin 先生是个平常喜欢和大家开幽默轻松玩笑的年轻人。不过,那一天他见到我时却表情凝重。他的第一句话就说:“大伟,告诉你一个坏消息,我们刚从北京方面得到通知,佟柔教授昨天晚上在北京去世了。”


我顿时感到一阵晕眩。尽管我当时已经在海外得知佟老师身患重病的消息,但听到佟老师过世的消息,还是不能接受这是个既成的事实。我感到沉重的悲哀阵阵袭来。我想到,我从此失去了一位尊敬的长者,一位在我青年时代引导我走上法学研究道路的导师;中国法学界从此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热情质朴的大师。

 

我急忙赶回住所,把这个悲痛的消息告诉方流芳。当时中美两地的通讯联络远没有今天这么便利。我们当即决定起草一份简短的悼词,用电报的形式发给中国人民大学(当时只有人大校部才能接受电报)并请校部转交法学院和常风老师。电报当天下午就发出去了,我和方流芳的心里总算多少平静了下来。

 

老方是个办事认真执著的人,他不久回到国内后就去学校有关部门查询电报的事。他从北京给我来信说,那份电报当时被遗失了。为此他甚至和校部的管理人员争执了一番。听到这个消息,我的心情也很难过。但是,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教师,面对服务效率低的官僚部门,争执又有什么用呢?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自己心里时时感到歉疚和不安的是,在佟老师的追悼会召开之时,我就这样最后失去了向佟老师最后致哀的机会。

 

不久,许崇德老师来美国讲学途径纽约,住在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招待所。我去看望许老师时,谈起佟老师去世的事。许崇德老师深深地叹了一口气说:“佟老师去世太可惜了!他还没过上几天好日子,就这么走了。”


这些年,我经常回国工作和旅行。每次经过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门,都想让汽车开慢一些,以便再仔细张望一下母校的校园。可是一想到,在这个校园里,我再也不会见到佟柔先生了,心中不由感到一阵空寞。


今天,佟柔先生的一尊塑像坐落在人大法学院的走廊里。他身着中山装,衣领随意地解开着,右手持着笔,目光指向前方,好像是正在课堂授课,好像是正在给学生解惑,好像是正在聆听会场里每个人的发言,也好像是在批改学生论文的间隙里,也好像在仔细聆听隔壁房间里外孙的啼哭声……. 总之,他的脸上露出了安详的笑容。

 

在佟柔先生的背影离我们远去的时候,我们感念一位杰出的老法学家的一生,也感念一个民族在法学研究领域筚路蓝缕的时代。这个时代不可能重现,就像佟柔先生不可能再回到我们身边一样。但是,这种历史和这位历史老人对我们的启示,却永远存在。


 

他就是佟柔

 

一日,和一位电视剧导演在一起谈天。席间,他知道我曾在大学任教,就问我能不能描绘一下中国大学校园里的教授的形象,最好能有点“画面的质感”。我略微思考了片刻,描述一个二十年前真实的一幕:

 

1980年代前期,初春的一个早晨,一个年过六旬的老教授,着一身藏青色中式对襟上衣,头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从学校宿舍区缓步走向教学楼。

 

进了教室后,老教授把讲义放在讲台上,摘下帽子,露出一头稀疏的银发。然后抬起头来笑眯眯地看着同学们。大家抬头看着他,但他没有开口讲课,仍在微笑地看着同学们。

 

大约过了半分钟,教授开口说话了:“大家今天早晨听广播了吧!我们国家的乒乓球队这回一共得了七项冠军。一共七项啊!不容易啊”!”老教授一边说着,眼睛里闪烁着顽童般天真的目光。同学们都开心地笑了。

 

老教授转身在黑板上写下了今天上课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商品经济。

 

不必再问他是谁了!他就是民法教授佟柔。他应该是很著名的,同时也是很普通的。如果他老人家今天还活着,该是85岁了。

 

无论如何,他是不应当被人们遗忘的。

 

周大伟系列

我的战友王朔:一个人和一个时代的故事

悲观与乐观之间:陈凯歌之问

同桌的你,你在天堂还好吗?

高考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


2006年11月草于北京东方广场;

2006年12月修改于美国加州硅谷 

原载周大伟《北京往事》(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本号获作者许可推送,特此鸣谢



师道专题

刘大椿:一张老照片带出的珍贵记忆

季思聪:文革中师大女附中的恩师们

许景禹:我要回母校向校长和老师当面道歉

何勤华:给李克强班级上专业课的老师们

潘维:先师陈翰笙,上海左尔格小组幸存者

杜丽燕:张宗炳先生说“我不知道”

中南海讲课第一人孙国华先生

钟明:我和作曲家谷建芬的一段交往

郑忆石:我的教研室同仁

赵荣构:千里跋涉只为给您梳一梳头

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班级”的老师们

范玮丽:老留学生巫宁坤的传奇人生

管士光:冯其庸先生三幅墨宝的回忆

陈原:我与冯其庸先生的半世纪交往

陈原:与于是之交往的岁月

汪瀰:先生风范永存我心

贺越明 :人生不相见,动如参与商

贺越明:“另册”里的三六九等

张宝林:人民大学教授蒋荫恩之死

杨劲桦:悼恩师彭明

斯雄丨 永远温暖的笑:

怀念我的老师画家朱维民先生

追忆朱维民先生:

他牵着我们步入艺术圣殿

甘惜分先生抗战年间的一次人生劫难

甘惜分的探路人生

童兵忆甘惜分:百岁人生只为真

喻国明忆甘惜分先生:

书生报国无他物,惟有手中笔如刀

胡舒立:缅怀一位值得尊崇的长者

姜波忆范敬宜:老范,我好想你呀!

何砚平:我心中一面永远高扬的旗帜

庞松:跟随龚育之写党史忆往

李培禹:为一位散文家写一篇散文

李培禹:岁月尘封不了他的名字

——浩然去世九周年祭 


记录直白的历史

讲述真实的故事

  长摁二维码  

加盟新三届

 

我们不想与你失联

备份永远的新三届

  余轩编辑、工圣审读


征 稿


新三届公号向新三届朋友征集稿件

主题一:新三届人的高考之路

主题二:新三届人的大学时光

主题三:新三届人的文革经历

主题四:新三届人的上山下乡

主题五:新三届人的当兵岁月

主题六:新三届人的爱情故事

主题七:新三届中的菁英人物

主题八 新三届人的职业生涯

主题九:新三届人关注的话题

来稿请附作者简历并数幅老照片。

投稿邮箱:1976365155@qq.com

联系人微信号:james_gz7
联系人电话:13570472704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