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用工管理的十大焦点问题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由于疫情事态紧急,规定发布密集,不少企业对于防控期间的用工安排有措手不及之感。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企业关切的焦点问题,为平稳过渡本次非常时期保驾护航。


全文共5411字,阅读预计需要15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问题1: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复工吗?


问题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吗?


问题3: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有更好的薪酬规划方案吗?


问题4:员工拒绝在家复工,能算旷工吗?


问题5:员工不幸确诊新冠病毒,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问题6:员工被隔离期间,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问题7: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问题8: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通过“综合工时制”,减轻负担?


问题9:员工因出差等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10: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0年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相继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等应急防控措施,并出台了劳动关系处理的配套文件。

由于疫情事态紧急,规定发布密集,不少企业对于防控期间的用工安排有措手不及之感。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企业关切的焦点问题,为平稳过渡本次非常时期保驾护航。



问题1: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复工吗?


答:(1)如无特殊情形,企业不应早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所通知的日期强制复工。


(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提前复工。同时,应当建立提前用工审核的报备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做好防护措施。
(3)不配合政府防控措施,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承担妨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
延伸问题:二次延迟复工
但是,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举措,故此异地返工人员存在“二次延迟复工”的问题。在此期间,企业仍要支付正常工资,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城市,以便提前开始隔离;做到返城不复工既防止传染,也能尽快复工,以缓解企业压力。



问题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吗?


答:(1)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要求在家办公。


(2)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报酬。
 
上海:延迟复工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广东: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辽宁: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推迟复工期间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在加延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除上海地区外,目前其他地区企业均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问题3: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有更好的薪酬规划方案吗?


答:员工在家工作的,毕竟和平时上班不同;有时仅是短时、零星任务而已。如确系上述情况,建议通知员工延迟复工期间为在家“值班”,而非“上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文)
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值班报酬则无明文可依,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值班待遇。一般而言,值班待遇要低于加班待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问题4:员工拒绝在家复工,能算旷工吗?


答:各地政府的延迟复工指令对于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员工拒绝在家办公的,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建议提前与员工沟通协商;如员工仍旧拒绝且确实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可将该拒绝工作任务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的评测。



问题5:员工不幸确诊新冠病毒,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1)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2)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当地如有规定确诊员工工资待遇的,企业遵照执行即可;当地未专门规定确诊员工工资待遇的,建议按病假工资处理。
 
上海: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第三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按病假工资计发,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6:员工被隔离期间,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1)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沈阳等地区均将劳动者隔离期间工资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问题7: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1)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假;法定年假休完后员工仍无法返岗的,可安排福利年假(如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一般认为,单位对“安排年休假”事宜,享有主动权。即便员工不愿在此期间休年假的,单位也可以进行冲抵。
 
(2)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需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问题8: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通过“综合工时制”,减轻负担?


答:(1)综合工时制中对员工在“工作日”和“休息日”所提供的劳动没有加以区分,而是一并视为“正常工作”,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也不例外。只要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未超出法定工时(2000小时/年、500小时/季、166.66小时/月),企业就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执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可以要求已返回复工的员工先“超时工作”,之后再给予集中休息。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可视为没有加班,以此减少单位的加班工资支出。

(2)为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地区已经发文,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题9:员工因出差等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应如何处理?



答:视同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如劳动者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题10: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1)部分地区明确对于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置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劳动者的复工问题……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均不得滥用自身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友好协商处理,互相体谅,共克时艰。


本文中所提供的答复意见以2020年2月4日完稿时的相关文件为基础。由于目前属于防疫特殊时期,不排除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疫情防控情势的发展而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和解读。若国家和地方规定出现变化的,则以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同时,本文也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39、“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大势下的逆流

40、核心员工跳槽泄密,新东家也要站上被告席

41、员工因吸毒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42、“一裁终局”制度的前世今生!

4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4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还可以反悔吗?

4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如何计算?

46、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上)

47、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下)

48、单位少发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工作吗?

49、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50、勿把“加班”当“值班”

51、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一)

52、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二)

51、企业因少发加班费“被炒”,支付经济补偿已成定局?

5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3、解读合肥市《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

54、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55、有话好好说——员工维权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56、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57、单位能否安排实习生国庆节加班?

58、员工滞留原址,用人单位如何破局?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0、用人单位分文未付,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自动解除?

61、“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62、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偿?

63、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6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5、员工说走就走,单位怎么办?——谈谈“脱密期”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67、“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68、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要背锅?

69、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70、发不发年终奖,单位可以说了算吗?

71、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全日制用工合同?

72、非全日制员工有加班费吗?

73、员工辞职的,单位还要不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74、员工可以吐槽公司吗?——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75、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76、“内部承包”和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吗?

77、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78、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违纪后的合理解雇期)

79、都是辞职信“惹的祸”

80、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年终奖发放篇)

81、“竞业禁止”,我不是“竞业限制”的影子

82、工伤认定中“48小时死亡”的伦理困境

83、安置精神疾病员工,如何做得更好?

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该怎么办?

85、不服仲裁裁决,单位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86、员工严重违纪,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87、“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相关衍生问题的处理

88、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21.75天、20.83天、30天和30.4天?

89、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不能回来上班?

90、如果天气都不热,单位还要支付高温津贴吗?

91、我们该如何理解和运用“任意变更工作地点”条款?

9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93、前十二个月工资过低,如何确定经济补偿基数

9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三个问题

95、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应如何计发?

96、医疗补助费该怎么发?

97、当医疗期遇上节假日

98、当“试用期”遇上“医疗期”

99、员工落户后马上辞职的,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100、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吗?

101、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新政解读

102、员工未如实填写个人工作经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3、“先斩后奏”式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104、简评“三省一市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05、简评“三省一市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二)——二倍工资篇

106、春节延长假期安排工作的,单位要发加班费吗?

107、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108、延期复工期间的企业用工合规问题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 纽约 · 武汉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 福州 · 郑州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