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系列 |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用工管理的十大焦点问题
由于疫情事态紧急,规定发布密集,不少企业对于防控期间的用工安排有措手不及之感。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企业关切的焦点问题,为平稳过渡本次非常时期保驾护航。
全文共5411字,阅读预计需要15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问题1: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复工吗?
问题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吗?
问题3: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有更好的薪酬规划方案吗?
问题4:员工拒绝在家复工,能算旷工吗?
问题5:员工不幸确诊新冠病毒,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问题6:员工被隔离期间,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问题7: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问题8: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通过“综合工时制”,减轻负担?
问题9:员工因出差等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10: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1)如无特殊情形,企业不应早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所通知的日期强制复工。
(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提前复工。同时,应当建立提前用工审核的报备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做好防护措施。
(3)不配合政府防控措施,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承担妨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
延伸问题:二次延迟复工
但是,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举措,故此异地返工人员存在“二次延迟复工”的问题。在此期间,企业仍要支付正常工资,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城市,以便提前开始隔离;做到返城不复工。既防止传染,也能尽快复工,以缓解企业压力。
答:(1)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要求在家办公。
答:员工在家工作的,毕竟和平时上班不同;有时仅是短时、零星任务而已。如确系上述情况,建议通知员工延迟复工期间为在家“值班”,而非“上班”。
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值班报酬则无明文可依,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值班待遇。一般而言,值班待遇要低于加班待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第三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答:(1)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沈阳等地区均将劳动者隔离期间工资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答:(1)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假;法定年假休完后员工仍无法返岗的,可安排福利年假(如有)。
第三条 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第二条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三条 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第八条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题9:员工因出差等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应如何处理?
答:视同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条 如劳动者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题10: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置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劳动者的复工问题……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均不得滥用自身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友好协商处理,互相体谅,共克时艰。
本文中所提供的答复意见以2020年2月4日完稿时的相关文件为基础。由于目前属于防疫特殊时期,不排除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疫情防控情势的发展而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和解读。若国家和地方规定出现变化的,则以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同时,本文也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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