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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家上市公司资金遭遇电信诈骗,会计是否需要赔偿?

财税闲谈 2023-02-2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因财务主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98万元人民币通过网络被盗取。公司已向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告知公司被诈骗一案,该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立案侦查。

目前,上述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的侦办阶段,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同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公司将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小心:QQ诈骗,财务人员是否要担责和赔偿?



会计是如何被诈骗的?是否需要赔偿?

一叶税舟收集整理

诈骗案件很多,但是企业财务被骗比较危险,主要是金额可能会很大,出现千万量级的情况,损失可能会很严重。财务人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案例显示,财务人员被诈骗之后,出现有被单位要求赔偿的诉讼,即使没有到这样的程度,一般也会被扣奖金或者作一定的赔偿,后果也是比较严重。

在最后,附上企业与会计之间就被诈骗损失的责任划分与赔偿的判例。其中既说明了诈骗的过程,有阐述了被诈骗中企业与会计之间的责任问题,对于企业如何完善资金管理有所启发。

2020年 6月23日,上市公司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持股50%、由合作方负责操盘的子公司北京京投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置业”)报告,其财务人员遭遇犯罪团伙电信诈骗,导致银泰置业银行账户内2670万元人民币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网络被骗取。案发后 银泰置业财务人员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京公房(长阳)受案字(2020)51984号)。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侦办,已经冻结了部分被骗取资金。


这一公告又引起了一阵热议,许多财务人员感叹活儿不好做。下面汇总几起网络公开的信息,以示警示。

案例1:

2019年11月26日上午11时许,上海某楼宇清洁公司财务高小姐收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女士的QQ消息通知,要求通过网银向一家名为“湖南秋银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付款98万元。高小姐没有多想,便于中午转账,过后对方称没收到钱,要求再次转账。高小姐虽有疑惑,但还是按照指示,3次向指定账户转账,每次98万元,共计转出392万元。

当晚,高小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女士电话联系,得知与“湖南秋银商贸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这才意识到被骗。

于是在晚上18点,高小姐向农行上海黄浦马当路支行客户经理电话反映:“我们被骗了,将近400万,怎么办!”

很快,黄浦警方收到了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推送的警情,迅速行动展开调查。在采取紧急止付的措施后,黄浦警方又着手对该收款账户进行冻结,经与银行及湖南警方联动合作,通过协调沟通,最终于当晚12点前进行账户冻结,成功为该企业阻断了292万余元资金损失。

次日,湖南警方通过线索抓获了在当地负责取款的犯罪嫌疑人。该案后续又进一步深挖出一个团伙。

案例2:

5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消息,4月28日,一年轻女子高某来到无锡市公安局报警,称自己接到了一个诈骗电话,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公司账户后,导致公司账户内的1000多万元被对方转走了。

96年出生的高某,大学本科学历,现就职于无锡某公司,做财务工作。

4月23日高某接听了一通电话,也正是这通电话开始,她就掉进了诈骗分子的圈套。

电话里一位女子自称是连云港总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说我在2020年1月18日在上海嘉定医保中心办理了一张社保卡,后用假病历骗取了社保中心15680元,现在这份假病历被查出来了,如果晚上八点之前不处理就会终身停止社保并影响征信。”高某惊慌失措,担心影响社保和征信。

对方让她尽快到上海的派出所报案,还说可以帮她联系上海嘉定公安局,接着就把电话切了过去,一名自称是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民警郑军和高某通话,高某说了缘由并提出要报警时,对方让高某添加他们的QQ号(昵称:录音设备),要求在QQ上进行联系。

添加好友后,该“民警”主动申请视频,高某只见对方穿了一身警察制服,未露脸,还拍了警官证证明身份。看完以后,对方就关了视频,只和高某通过QQ语音保持联系。

对方告诉高某,因为她涉嫌骗保,她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还说如果不信就去银行ATM机上试下,接着高某就收到了银行卡被挂失的短信,高某赶紧来到家附近的一家银行的ATM机查看,发现银行卡真的已被挂失无法取款,并且银行卡还被吞掉了。看到事实和“警察”说的完全一样,高某就对诈骗分子完全信任、依赖了。

高某追问对方自己应该怎么办,“对方就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是做财务的,对方就问我公司账户有无使用我的身份信息登记,我说有的,对方说只要是登记了我的身份信息的所有账户都要被冻结,而且冻结后一年之内不能使用。”还强调期间造成的公司损失她将无法承担。

高某十分担心公司账户会被冻结,不过对方告诉高某她这个案件可以加速办理,但是只能今天完成,今天完成不了就要等一年。时间紧张,高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公司准备网银盾。平时的工作中,公司的银行账户都是由高某操作的,她保管了一个U盾, 由高某先提出转账申请,然后由公司的副总经理保管的另外一个U盾授权同意。

我到了公司以后,我说我只有一个盾,然后对方就要求我把另外一个盾拿到手,并强调不能让任何人知道这个事情。”完全信任对方且六神无主的高某赶紧来到副总的办公室,用剪刀撬开了抽屉,找到U盾。又独自到财务科科长的办公室抽屉里找到了写在纸条上的密码。

这时对方开始教高某解冻,给了她一个网址,点进去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界面上的一个资产清算链接,并根据对方的语音指示,在对方提供的网页上,填写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名字、U盾密码。

接着又让我到电脑上将两个盾轮流插上,先是制单盾,再是审核盾,我照做了,做完后我就拔掉了盾,然后对方就让我回家。”做完这一系列的事情,高某在回家的路上仍惊魂未定、忐忑不安。后来越想越不对劲的高某回单位查账,发现公司账户上的1000多万元,分5次被转走了。

案例3:

一起海归财务遇骗:财务遭遇“公检法”,2小时被骗1919万元

2019年7月,林女士从国外留学回到长沙,成为湖南某大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

2019年12月21日下午,林女士接到自称来自福建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涉嫌一桩特大洗钱案,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通缉对象,并向其出示了一张网络逮捕令。在对方的诱导下,林女士按要求进入其提供的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虚假网站,下载了网站中的“资金清算软件”。

随后,林女士在该软件页面对应位置输入了公司账户账号和支付密码,并按对方要求将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插入电脑。对方以资金清算需保密为由,要求其关闭电脑屏幕,刘女士照做后,短短两个小时,对方就分45次将公司账上的1919万元全部转走。

经查,该犯罪团伙诱导林女士下载的所谓资金清算软件实则是一款名叫Teamviewer的远程控制软件,骗子正是通过这个软件远程操控了刘女士的办公电脑直接实施转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该案是湖南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例4:

另一起:淘宝“客服”理赔,“支付宝”也是假的

2020年4月16日,刘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称其最近购买的婴儿纸尿裤质量检测不合格,对此表示万分抱歉,将以十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并请刘女士关注一个名叫“极速理赔1168”的微信公众号办理退款和理赔。

刘女士点击进入公众号后,跳转到了一个支付宝的界面,她按要求填写完自己的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进入后,随即又转到一了填写退款银行和个人信息的页面,刘女士按要求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手机便收到了一个短信验证码,便在跳转的页面中填写了短信验证码,但页面提示“验证码超时,请重新获取”,随后刘女士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扣款44950元的短信。

经查,该微信公众号其实是一个钓鱼网站的链接,所呈现的支付宝页面是假的,刘女士填写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钓鱼网站被骗子获取,从而盗刷了刘女士银行卡中的全部余额。目前该公众号已被封停。

警方提醒

接听任何自称客服的电话,切勿轻信,建议通过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确认,同时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关注不明来路的微信公众号,切勿在陌生网站填写个人隐私信息或银行卡信息。

案例5:

温州日报2020年06月05日报道,继5月12日温州一女财务被骗98万,本周又发生3起财务被诈骗案,最高一人被骗了68万!

上周,已有两例骗子利用发邮件的形式,冒充老板的升级诈骗手法,但本周3人被同一套路诈骗。

第一步,从一封邮件开始

小新是温州A公司的员工,5月28日上午收到一封发件人是林某(公司老板名字)的邮件,要求她建一个公司内部办公QQ群,特备强调先不要拉任何人加入,权限设置成所有人可以加入。随后,林某进了群,按对方的要求小新把公司财务黄女士拉入了群内。

第二步,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

黄女士进群后,看到“老板”在群内,“老板”私信黄女士,说有一笔98万元的款项要打到公司账户,现自己在开会,叫她跟进一下这个事,并给了她客户罗总的号码。

第三步,合同出问题,要求退回款项

黄女士联系罗总,对方称已经把98万打到了公司老板的私人账户。黄女士跟“老板”汇报了情况,“老板”称合同要修改,自己在开会,先把98万从公司账户退给罗总,回公司后自己再把钱补上。黄女士说这样不符合财务规则,“老板”说开会不方便,怕耽误久了影响接下来的合作,让她先打款,手续后续会补上。

最终黄女士还是把公司账户上68万打款给对方。(因公司账户上只有68万,最终打款68万)。

直到6月2日老板回到公司,询问68万钱的去处,小黄才发觉被骗。


附:企业与会计之间就被诈骗损失的责任划分与赔偿的判例

需要说明的是,另有案例反映,会计没有赔偿,由企业承担全部后果。

徐静与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徐静,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068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静,被上诉人众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需向众鼎公司赔偿损失27000元。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尚未结案,众鼎公司是否存在损失,是否系公司高层与他人勾结所为,均不确定,本案应终止审理;徐静从事会计工作,但众鼎公司让徐静同时兼任出纳却不支付报酬,现其遭受损失时要求徐静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徐静加入QQ群是应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本案诈骗事实的发生,故一审判决徐静承担过错责任是错误的。

众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如后续案件侦破,可以根据追回钱款的数额向徐静退回相应比例赔偿款项。徐静作为财务,知晓财务流程,其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众鼎公司的管理漏洞,并结合了徐静的经济状况和工资收入,众鼎公司已作出了重大让步。

众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静赔偿经济损失365000元。

徐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赔偿众鼎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1日徐静入职众鼎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徐静从事财务部门会计职位,月工资4500元。

2018年6月6日,众鼎公司人事李某的电子邮箱收到邮件的署名为“孙荣建”,邮件内容为要求李某发送公司的员工通讯录,李某向该邮件回复了员工通讯录。

2018年6月12日,李某再次收到求其再次发送员工通讯录,并要求其“马上联系财务徐静加入公司高层群,有工作安排”,李某通知徐静加入该QQ群,徐静随后加入该QQ群。上述QQ群中原有“孙荣建”与“钮某”聊天,“钮某”称“孙总,在忙吗,刚刚打你电话没接”;“孙荣建”称:“是的,现在这边有个会议,不方便电话,有事留言”。徐静进群后,“孙荣建”发送消息称:徐静你现在在公司吗?收到信息马上回复。现在有件事情你帮我跟进一下。我这边在开会,不方便电话,你代理我联系广东那边,田总,问一下他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打过来没有,电话:181XXXXXXXX吃好饭马上联系田总那边问一下。徐静回复:好!打到哪个账户。一会就打。孙总,田总说十二点左右他让财务安排转账了!让您过会查一下。还有一个事情。他说让您把昨天谈好的合同,给他邮箱发过去。“孙荣建”称:徐静,田总把款打到我的私人账户了,刚刚收到田总发来的邮件。手机已收到信息款已到账。徐静回复:好,那我查一下。“孙荣建”发送网银流水业务截图,载明户名为田家的账户向“孙荣建”转账365000元。“孙荣建”称:徐静,你马上联系田总,看合同可以签了吗?徐静称:好。孙总,田总说刚收到的合同他们看到了,但是第三项和之前的有出入,对他们的利益有损,他们签不了。“孙荣建”称:田总现在不同意签吗?这个合同对双方公司都很重要。徐静称:是,他也说这份合同对于他们来说很重要,因为第三项有出入,他们不能签。“孙荣建”称:徐静,知道了,这样的话,下周一我安排时间跟田总协商,让田总别着急,到时候谈好再签。你现在马上联系田总解释一下。马上联系田总,不能耽误。徐静称:那我就转达“下周一您会安排时间跟田总协商,让田总别着急,到时候谈好再签!”;田总说下周一协商可以,但是刚刚打来的款项要先退回去,等下周一谈好后,再重新打。他们款项才能对上。“孙荣建”称:徐静,田总要求现在马上退还吗?徐静称:恩。“孙荣建”称:徐静,知道了,这样的话,你现在马上从公司账上把这个款退回田总那边,我这边还在开会,晚点我再把款补回公司,手续过后再补,以免影响双方接下来的合作。图上有对方账户信息,把款项退回这个账户即可,你马上联系田总解释马上退回。徐静称:好,我和田总说一下。“孙荣建”称:好的。徐静,切记办好之后截图发我一下,我发给田总过目。徐静转账后发送了汇款截图(众鼎公司银行账户向“田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65000元)。“孙荣建”称:好的,我发过去给田总过目。……“孙荣建”称:转出这笔款后,公司账上还有多少余额?你查一下。徐静称:895625.47。“孙荣建”称:徐静,是这样的,我现在这边有个项目会议在谈,需要一笔48.5万元的保证资金支付过来,现在马上安排,手续我下午再补上。对方公司信息我马上发你。徐静并未按照“孙荣建”指示转账第二笔汇款48.5万元。徐静称,因对方称下午过来补手续,但孙荣建人在广西无法补手续,且之前也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故其警觉了未再汇款。

2018年6月12日徐静针对上述被诈骗365000元事宜进行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马连洼派出所出具京公海(马连洼)受案字[2018]000203号受案回执。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上述QQ群中的“孙荣建”与“钮某”均非本人,被诈骗之时众鼎公司孙荣建与钮某在广西南宁出差。双方亦均确认徐静在众鼎公司从事会计及出纳工作,众鼎公司财务付款流程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线上方式系经过法定代表人孙荣建的微信同意后付款,线下方式系经过孙荣建的纸质签字同意后付款,在被诈骗之前孙荣建未通过QQ或电子邮件方式安排徐静付款。众鼎公司提举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系“小兔”(徐静)与“孙荣建众鼎孵化”(孙荣建)之间自3月6日至8月29日期间的对话记录,内容显示为徐静针对每一笔支出说明用途、金额及付款账号进行说明请示,孙荣建回复意见。徐静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众鼎公司另提举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付款审批流程简表、出纳职责、财务工作岗位职责,均未显示向徐静公示送达的记录。徐静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众鼎公司主张因徐静向诈骗分子转账365000元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向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众鼎公司主张徐静的过错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现在电子账号很多,随便一个自称孙荣建的电子账号就要求打钱,徐静有孙荣建的手机和微信号,但其没有任何核实就转账,365000元对于一个小公司不是小数字,而徐静不经过任何核实就转账汇款。二、QQ聊天中有很多异常的行为,徐静却未发现:QQ群中显示“钮某”,但其公司员工姓名实为钮某,并且,徐静有钮某的QQ号,而骗子的QQ名称、头像与钮某的真实情况均不一样;骗子说财务部徐静,徐静明显应该从口吻中感觉出是骗子,因为公司财务就徐静一人;徐静与骗子“田总”通话,聊天了很长时间,其都没有发现被骗,与常识不符。三、孙荣建的3个私人银行账户,都在徐静处有备案,徐静可以进入孙荣建的银行账号进行查询。骗子说收到了田总转过来的钱,徐静回复“好,那我查一下”,但其实际却没有查,如果其当时查了就不会出现被诈骗的事件,因为骗子发过来的截图中“孙荣建”的账号,并非是孙荣建的真实账号。四、在转账支付365000元时,徐静没有通过现有的条件核实身份,后来骗子又让徐静转账485000元,其才开始警惕、才核实,核实后发现是骗子才报案,故可以看出,在整个事件中徐静的警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审慎注意意识均不足。

徐静则主张其无过错,表示:一、其将365000元转入“田家”账户的原因系当天众鼎公司人事李某告知总经理孙荣建要求其加入公司高层QQ群,故其才以为QQ群中的“孙荣建”即为公司总经理孙荣建,并非其本人主动加入QQ高层群,是经过公司的通知才加入的,其认为这是公司行为,不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二、因该公司花名册中钮某的姓名就被打印成钮某,故其以为是建群的人在群里备注错了,其有钮某的QQ号,但很少去聊天,且QQ上换头像改名字是正常的事情,有的人会在QQ上故意将自己的名字打错。因为是公司人事通知建的群,其认为没有问题。三、QQ群中骗子发过来的截图中“孙荣建”的账户,其当时不确定并非孙荣建的账号,孙荣建给了其4个银行账户,包括3个孙荣建的个人账户、1个众鼎公司的账户,但骗子截图中的“孙荣建”账户并非其保管的账户,其称查一下是查是否为其保管的3个账户里的,但其刚要查,骗子就把截图发给其,其比对了一下和其保管的3个账户不一致,就没有查询。之所以没有追问是因为考虑到是领导的私人账户,其不好过问,孙荣建有时私人借款等也会走其个人名下的其他账户。四、其打款时并未想过给孙荣建打电话、或者发微信核实,因为平时很少联络,只有打款时才联络,而且“孙荣建”在QQ群里说其在开会、有事留言。徐静称其是普通的财务人员,不可能识破骗子的骗局,故其没有过错。

众鼎公司以要求徐静赔偿因严重工作失职给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614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徐静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七千元;二、驳回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徐静与众鼎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众鼎公司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针对众鼎公司被诈骗365000元事宜,公安机关已予以立案,在相应钱款未物归原主之前,上述365000元确系众鼎公司的客观经济损失,徐静以刑事案件未终结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进而,徐静是否应向众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就此,法院认为,其一,徐静系应众鼎公司人事李某要求而加入诈骗QQ群,李某的邀请进群行为的确可能导致徐静放松对网络诈骗的警惕,但不必然导致徐静对外转账的事实发生,因为即便是在此QQ群聊天的情境下,若徐静在操作众鼎公司的账户转账汇款前,正当履行了财务付款审批流程的要求,亦不会发生被诈骗转账的事实。其二,诈骗事件的过程是对方谎称孙荣建账户收到365000元汇款,而后要求徐静退回。实际上,孙荣建账户并未收到365000元,徐静在QQ聊天记录中称“那我查一下”,但其并未进行查询,亦未利用已有的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微信等便捷的联系方式与孙荣建本人进行核实,确属严重有失审慎。其三,众鼎公司财务付款流程中,线上审批仅限于微信审批。通过双方均无异议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见,徐静针对每一笔支出的用途、金额及付款账号进行说明,向众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建进行了付款请示,孙荣建亦予以回复,此状态持续了较长时间,显然徐静对此流程应当是明知的,对此惯例是熟悉的,但其在对外转账365000元时,并未履行这唯一的线上审批途径,而迳行操作转账付款。综上述情形予以考量,法院认为徐静在众鼎公司被诈骗365000元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

最后,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在劳动者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之故意的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本案中,众鼎公司的人事信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均存在重大漏洞,尤其是徐静同时担任会计与出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是导致诈骗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众鼎公司自身亦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此,法院综合上述情形进行分析,考虑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徐静应向众鼎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2、驳回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徐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徐静提交微信记录,证明众鼎公司没有财务制度,以及曾有过先打款的事实。众鼎公司认可上述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徐静提交的证据恰好证明钱款需审批方可支付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微信记录与本案查明事实缺乏必要的关联,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徐静认可钱款已被转走,公安机关已对众鼎公司被诈骗365000元事宜立案,故徐静以刑事案件未终结为由要求延后审理本案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准许。徐静作为众鼎公司财务人员,未正当履行财务付款审批流程,未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实情况,未进行必要的查询工作,导致众鼎公司被转走365000元无法追回,确存在重大过失,应向众鼎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考虑众鼎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徐静赔偿50000元,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徐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徐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治

书 记 员  王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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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征员监守自盗,两年多截留贪污税款342万元,税局内控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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