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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评论】浙江省高院,走在财富传承领域的最前沿

2016-07-07 高明月、吴舒敏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前言: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是否有债务隔离、婚姻隔离等功能?众所纷纭,莫衷一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无权威解答。每每在这个时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会“挺身而出”,发布一些内部规定。虽是内部规定,影响往往又会涉及全国,成为其他省份学习甚至效仿的榜样。看来,不怕树大招风,敢于探索创新,这的确是浙江人民的优秀品质。



近年来,保险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逐渐受到更多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不少人已不满足于在大陆买保险,香港甚至新加坡都成为不少人的目的地。(笔者曾写过文章《赴港买保险,专家们怎么看》,请关注“上海涉外家事律师网”,微信号:shanghaifamilylawyer)


这些财富人士到处买保险,说明买的不仅是人身保障,还有资产的安全,更是为了财富传承,近年来方兴未艾的保险金信托就是明证。(笔者曾写过文章《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的两个法律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的若干法律问题》


保险工具究竟如何实现传承目的,本人写过系列文章,此处不再赘述。《保险与传承1》《保险与传承2》《保险与传承3》《保险与传承4》《保险与传承5》


通过本文,笔者管中窥豹般解读浙江省高院颁布的两份规范性文件,感受保险与传承最前沿的司法资讯:


第一份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这份文件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份文件说明:保单是有财产属性的,享有保单财产权益的人,等于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益。从本质上来看,该财产权益与其他财产权益并无差异。既然如此,对于拥有财产权益的人来说,该权益被拿来偿债也属正常。


这份文件揭示了一个道理:如果想用保单来实现传承、要最大化的实现避债效果,保单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谁是受益人,这可都是大有讲究的。


第二份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全文详见本期副推的文章)


这份文件规定:




这段问答,简洁明了。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注:并没有限定是哪种保险),在离婚时,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给子女购买保险,这是普遍存在的家庭财富传承的方式。浙江高院的该份文件,明确认可了传承的效果。该文件实施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再也不能把以前给孩子买过的保险再拿出来分了。这也意味着,传承的安全性、稳定性也得到了保障。不得不说,浙江高院的规定,是一个进步。


当然,该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说夫妻一方在感情出现危机(如分居状态)时给子女投保,该投保行为则极有可能被法院所否定,因投保所发生的保费仍有可能被分割。所以,投保要趁早,就是这个道理。(参考笔者写过的文章《为子女所投保险,离婚时分不分?》


明月律师认为:浙江省高院的这两份文件,构建了保险与传承“内外结合”的法律逻辑框架。对外:保险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完全可能被用来偿债。对内:父母给子女所购买的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归纳一句话:对外保护债权人,对内保护子女(被保险人)。


法律的核心功能在于可预期性,有了规则,就有了可预期性。因此,别小看这样的逻辑构建,虽然曾经引发争议,但毕竟树立了规则。有了规则,才可以预期未来,财富管理才有存在的可能。不得不说,浙江省高院,你走在财富传承领域的最前沿!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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