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溯及力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章樑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章樑2]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章樑3]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章樑4] ;不能返还[章樑5]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章樑6]的,应当折价补偿[章樑7]。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章樑8];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章樑9]。法律另有规定[章樑10] 的,依照其规定。
[章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提到,对于诸如劳动合同、合伙关系等特别领域中存在的某些持续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被撤销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问题,可以考虑在具体单行法中作出特别规定。(P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包括:1、继续性合同(合伙、劳动、雇佣、租赁等)不溯及自始归于消灭;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的溯及力不及于善意配偶与子女。(P680)
[章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仍有效,需要注意新旧的适用问题。(P1035)
个人认为,鉴于本条是由通则第61条修改而成,通则第61条第2款已被总则立法否定,应不再有效。
[章樑3] 1、应批准而未批准;2、所附条件无法成就;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章樑4]优先于普通债权。
[章樑5]事实上不能返还: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混合、附合等;法律上不能返还:善意取得
[章樑6]劳务、利益、适用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等。
[章樑7]按返还时的市场价格折算。
[章樑8]一般包括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及实际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及缔约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
[章樑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若双方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皆无权请求对方赔偿。(P1034)
[章樑10]《合同法》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被否定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比如法律对标的物没收、收缴等。(P493)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另有规定”为何并不清晰。(P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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