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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继第4号省河湖长令之后, 又一重要文件出台

湖北河湖长 湖北河湖长 2021-03-04




2018年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河湖“清四乱”工作以来,各级河湖长戮力同心,荆楚河湖面貌焕然一新。湖北省在“清四乱”专项行动中共清理各类河湖问题4408个,整治成果居全国第一:


  • 清理非法占用河道岸线9531.88公里,占全国清理岸线总长度的38%;

  • 清除围堤1796.37公里,占全国清除围堤总长度的18.3%;
  • 打击非法采砂船只1133艘,占全国打击非法船只总量的12.5%;
  • 清理整治非法采砂点2108个,占全国清理总量的21%;
  • 清除非法网箱养殖2.46万亩,占全国清理总量的19%;
  • ……



上述清理成果来之不易,清理了一大批历史积留的河湖顽疾,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河湖边的居民们纷纷表示水更清了、河更畅了、湖更绿了、景更美了……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水生态环境的需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湖北省决定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将“清四乱”范围扩大至所有河湖、水库和小微水体,持续改善全省河湖库及塘堰沟渠的环境,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在水利部河湖“清四乱”总体部署的基础上,湖北省将河湖“清四乱”作为第4号省河湖长令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级河湖长巡查履职的重点。在落实措施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创新、责任到人,务求河湖长担责履职、推动落实,确保“清四乱”行动取得更多实效,造福更多人民群众!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河湖

“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省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的命令》(第4号省河湖长令)有关要求,按照水利部河湖“清四乱”总体部署,巩固扩大2018年以来全省河湖“清四乱”成果,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河湖空间管控,改善全省河湖面貌,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河湖“清四乱”作为落实长江大保护和第4号省河湖长令的重要内容,坚持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整合力量共同推进“清四乱”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制度优势,市级河湖长要及时掌握责任河湖“清四乱”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清理整治中的重大问题,调度督导县级河湖长推动工作落实;县级河湖长要承担起责任河湖的“清四乱”主体责任,紧盯具体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现场调研、协调督办,确保应清尽清;乡、村级河湖长要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四乱”问题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报告。


各地应建立政府负总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的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清四乱”组织协调和河湖常态化监管。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河湖长制联席单位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密切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和监管合力。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立足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分办督办作用,加强问题报送,及时提请河湖长加强对“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省直管水利工程“清四乱”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有关管理单位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深入自查自纠


各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防增量、清存量。要积极推进河湖“清四乱”清理整治范围由大江大河大湖向中小河流、水库、农村河湖以及小微水体延伸,实现河湖全覆盖(无人区除外)。对于大江大河大湖,重点整治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非法堆弃和填埋固体废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将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自纠自查的重中之重;对于农村河湖及小微水体,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弃、违法私搭乱建、违法种植养殖等问题,推进农村人居水环境改善。


各地要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全覆盖、拉网式全面排查“四乱”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隐瞒问题不报。要积极组织本级和县级有关人员利用水利部统一开发的“河湖管理督查APP”开展“四乱”问题排查、上报等工作。要广泛发动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志愿者和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各地要落实河湖管理单位和人员,完善巡河员队伍,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要发挥水管单位优势,督促其积极作为,结合工程管理开展河湖管护巡查,发现“四乱”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湖长制办公室。鼓励各地在省级河湖建立岸线管理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增强日常管护力量。


三、建立问题台帐


各地要建立完善河湖“四乱”问题台帐,实行责任河湖长签字确认制度。在此基础上,自2020年7月起,由各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辖区内问题总台帐(含问题及销号情况)报请县级总河湖长签字确认后,上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由各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在次月3日前将问题台帐报请市级总河湖长签字确认后,上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程序上报水利部备核,并呈送省级河湖长阅知。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逐项注明问题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整治完成时限、问题责任人,对重点问题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审验、省级抽验的三级验收销号制度。


四、确保立行立改


各地要按要求扎实推进申请延期整改问题的清理整治,加快完成以往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的清理整治。对新发现的“四乱”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四乱”问题,要边查边改,及时登记上报、及时清理整治,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确实难以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省级河湖长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要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严格防范新出现“四乱”问题,坚决管住新增河湖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湖片)反复出现。对于乱堆乱扔垃圾、偷采盗采河砂等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


五、不断规范管理


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四乱”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和随意性,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也要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其中对防洪安全有明显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对于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降低生态影响。


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涉及群众生计等问题,区分问题性质、违法情况、破坏程度、发生时间、责任主体等分类制定清理整治意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同时,要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区分市场主体违法和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对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决整治到位,严禁通过缩小河湖管理范围、制定政策“宽松软”、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整改。对历史遗留等情况复杂问题,要科学处置、稳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监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一律不得许可,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对于光伏电站、以风雨廊桥名义在桥上加盖房屋建筑和商铺等问题,要立足于从严保护河湖生态空间,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批了之。涉及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监督指导


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热线已于2020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河湖“四乱”问题是受理重点。同时,水利部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河湖“四乱”问题开展进驻式督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核查,组织17个市州开展交叉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地台帐问题总数的30%;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第三方巡查暗访和问卷调查,覆盖全部市县;在官方媒体设立河湖“四乱”曝光台,对典型“四乱”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对河湖“四乱”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组织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开展暗访,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各地台帐问题总数的50%,并指导市县区全面开展暗访,相关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有关考评激励的重要内容。要压实“河湖警长”制度,加大“四乱”问题执法检查力度。鼓励探索“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将河湖“清四乱”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相结合,共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通过举报电话、举报网站、APP、“随手拍”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开展有奖举报和电视问政。


七、强化激励问责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对全省各市州河湖“四乱”排查情况、清理整治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人员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排名,并对排名情况进行通报,抄送省级河湖长和市级总河湖长。各地要继续将“清四乱”工作纳入到2020年河湖长制考核项目之中,并与激励政策挂钩,对真抓实干、敢于动真碰硬、“清四乱”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并将优先推介作为水利部和省级河湖长制表彰对象。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河湖长和河湖长制相关工作单位,不得推荐为水利部2020年即将开展的全国河湖长制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象,不得推荐为全省“示范建设行动”的遴选和表扬名单,扣减直至取消省级河湖长制资金奖补。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对各地已完成自查自纠的河湖,水利部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仍发现有台帐外重大“四乱”问题的,要对行政和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八、夯实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06号)要求,202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全省所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划界确权成果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进行公告,载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确权登记。


九、提升监控能力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加快推进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积极推广利用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和“湖北河湖长”微信公众号。各地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河湖管护,提高河湖监管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要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规划分区数据管理,及时将有关数据移交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动态监管。


十、加强宣传引导


河湖“四乱”问题涉及面广,部分问题成因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公民普法和舆论引导,制定治标治本、管长远的对策措施,营造全社会联防联治的氛围。同时,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引导,及时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各地要注重总结清理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对于重大政策问题、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择优在全省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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