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省级《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指南》出台(附全文)
2020年9月27日,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编制发布《湖北省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指南(试行)》。
据悉,这是省级层面首部关于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的指导性规范。
这,也意味着湖北河湖长制工作标准体系建设再添新成果,也必将推动湖北河湖长制工作朝着“覆盖水体更全、治理管护精细化程度更深、社会共建共治动员面更广、以防为主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力度更大、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更高”的目标更近一步。
什么是小微水体?小微水体分哪些类别?整治任务是什么?整治的目标、原则、方式、主体是什么?农村小微水体技术有哪些?城市小微水体技术有哪些?管护的目标、主体、内容有哪些?谁来负责治理?谁来负责管护?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省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指南
(试行)
(提纲)
一、总则
(一)工作任务(二)适用范围(三)工作流程二、小微水体定义、分类与评估
(一)小微水体定义(二)小微水体分类(三)小微水体评估整治类 管护类
三、小微水体整治
(一)整治目标(二)整治原则(三)整治方式(四)整治主体(五)整治效果评估(六)城市小微水体整治技术(七)农村小微水体整治技术四、小微水体管护
(一)管护目标(二)管护主体小微水体“一长两员”主要职责 创新多主体、多形式管护模式
巡查 保洁 应急管护 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资金保障(三)加强监督检查(四)加强公众参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长江大保护、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打赢荆楚“碧水保卫战”,推动第4号省河湖长令及《湖北省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落地见效,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小微水体治理与管护,清除人民群众身边污染,恢复小微水体基础功能和自然形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 则
(一)工作任务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完成 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建立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长效管护机制。
2021年底前,小微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小微水体综合整治、长效管护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各地根据行政区内小微水体基础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小微水体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划分为整治类、管护类。整治类小微水体完成整治任务、验收或评估合格后,纳入管护类小微水体。对于管护类小微水体,落实小微水体日常管护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考核,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问题不反弹、日常管护见实效、周边群众有较高满意度。
枝江小微水体
二、小微水体定义、分类与评估
(一)小微水体定义
小微水体是指有汇水、输水、排水、蓄水功能,有一定水面面积,有持续存在状态的小塘、小沟、小渠、小溪等水体,主要包括塘堰、山塘、小沟、边沟、小渠、小水库、小湖泊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求,将不同类型的水体纳入小微水体管理范围。
小微水体按地域分为城市小微水体和农村小微水体,其中城市指城市建成区(含县城城区,不包括乡镇镇区)。
(二)小微水体分类
为便于小微水体分片、分类整治与管护,根据小微水体特征及地域分布将其分为以下七类,具体见表1。
(三)小微水体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辖区内小微水体基础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小微水体进行评估,将小微水体分为整治类和管护类。
1
整治类
通过感官特征对小微水体进行评估,具有下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应纳入整治类:
(1)水体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2)生活污水或其他废水直排;(3)岸边堆积大宗垃圾、废弃物,或有违章建筑物;(4)淤积、堵塞严重,杂草丛生、流水不畅。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小微水体,应辅以水质检测等技术手段,根据检测结果对小微水体进行识别分类,具体检测指标和识别标准可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2
管护类
对于前期已进行整治且验收合格、或现状良好、或远离村民聚集区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小微水体纳入管护类。
枝江小微水体
三、小微水体整治
(一)整治目标
1. 水体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发黑等异常情况;
2. 水体岸线无污水直排口;3. 水体底部无明显垃圾淤积、表面无明显垃圾漂浮物、沿岸无非法垃圾堆放点;4. 水体周边群众调查满意度达到90%以上。(二)整治原则
1. 因地制宜。小微水体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地理水文等条件及其本身的功能定位不同,其水质污染负荷、整治难易程度也不同,应系统考虑区域特点,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2. 人民至上。小微水体综合整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应把综合整治与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小微水体周边群众建言献策,推动综合整治顺应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所思所盼。
3.经济适用。根据小微水体污染程度和整治阶段目标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经济适用的技术方法,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降低治污成本。
4. 绿色安全。审慎采取投加化学药剂和生物制剂等治理技术,强化技术安全性评估,避免对水环境和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和二次污染。
京山市白骨洞小微水整治后
(三)整治方式
把小微水体整治作为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和文明卫生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统筹实施、综合治理。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根据本行政区小微水体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予以集中整治。
(四)整治主体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小微水体整治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小微水体整治工作负总责。
结合其他项目统筹开展小微水体整治的,一般应由其他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此指南进行整治,由其他项目委托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评估。专项开展小微水体集中整治的,应按照政府批复或同意的小微水体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没有制定整治方案的,应根据机构改革后确定的职责职能,由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城市、农村小微水体整治的组织实施、指导评估等工作。
(五)整治效果评估
小微水体整治完成后,应及时向委托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整治情况报告,申请整治效果评估。经评估认定达到整治标准后,按有关规定履行销号程序,纳入日常管护。
大冶市小微水体整治工作全面铺开
(六)城市小微水体整治技术
1. 截污纳管。通过铺设污水截流管线,并合理设置提升(输运)泵房,将污水截流并纳入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2. 垃圾清理。清理水体及岸线周边垃圾,完善水体周边垃圾收集设施。
3. 生物残体及漂浮物清理。在水生植物、岸带植物和落叶干枯腐烂前及时清理,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
4. 清淤疏浚。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快速降低水体内源污染负荷。清理出的底泥应进行检测,属于危废的应按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5. 生态净化。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水生植物种植等技术方法,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综合考虑水质净化、景观提升与植物的气候适应性,尽量采用净化效果好的本地物种。
6. 人工增氧。采用跌水、喷泉、射流及其他各类曝气形式,提升局部水体的溶解氧水平,并加大区域水体流动性。使用增氧机进行人工增氧的,应结合季节、水质条件、天气情况和增氧机的工作原理、性能及负荷等因素确定运行时间。
7. 活水循环。对于流动性不强或独立水体,应根据水体所承担的具体功能需要,结合实际设置小型水循环系统,提高水体的流动性。
(七)农村小微水体整治技术
1
控源截污
(1)生活污水。对集中连片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纳入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联村或单村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散居及没有条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的村庄,就近分户分片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应符合DB42/1537的要求。
(2)厕所粪污。实施厕所革命,合理选择改厕模式,严格执行改厕流程,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村庄卫生厕所改造应符合GB 19379的相关规定。
畅通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渠道,鼓励探索堆肥等方式,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主要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做到一体化建设;主要使用传统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畜禽粪污。严禁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直排或经地面径流排入小微水体。应通过种养结合、种养平衡实现畜禽粪污腐熟后作为肥料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经过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4)种植业污染。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测土配方施肥,全面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5)固废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引导做好垃圾分类减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的就地资源化利用。建立以“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收运处理体系,条件暂不具备而采取简易填埋方式的,处理设施建设必须符合GB 50445的要求。
(6)工业废水污染。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入园区,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和治理力度,防止农村小微水体整治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废水直排。
仙桃市小微水体整治中
2
清淤疏浚
(1)清淤。根据水体淤积情况,有计划地对小微水体底泥进行清淤。清除的淤泥按GB 50445的相关规定处理。
(2)疏浚。实施农村河沟清流工程,疏浚河道,整治村庄小河(沟、渠),畅通水体,提高引排和自净能力。按GB/T 3854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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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
(1)植物净化。在坡度、透明度适宜的浅水区栽种挺水植物,在水深大于1.2米的水域可栽种沉水植物。注意适时收割,通过生物竞争和氮磷转移抑制藻类爆发。
(2)动物控藻。可每亩放养20~30尾鳙、100~150尾鲢、100千克左右螺蚌,用于控制藻类的生物量,抑制水华产生。严禁向水体直接投肥、投粪。
(3)微生态制剂调节。根据水质情况,审慎使用硝化细菌、芽孢杆菌或光合细菌等微生态制剂改良水质。
(4)清洁补水。当水体容量、水深或控制水位低于正常水平,影响水体使用功能时,应及时进行补水,使水量或水位稳定在合理水平。
(5)曝气增氧。有条件的地方,对较封闭的小微水体可采用曝气设施增加水体溶氧量,提高自净能力。
(6)水系恢复。因地制宜实施必要的水体水系连通,打通断头河,连通死水塘(湖库),拆除不必要的拦河坝,增强沟渠、河道、池塘等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
(7)环境美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坑塘、河沟等岸线进行适度绿化,修建水边步道、亲水平台等便民设施。
当阳市开展小微水体治理(前后对比图)
四、小微水体管护
(一)管护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无污水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生态环境的需要,自行确定管护目标(一般应高于“三无”)。
(二)管护主体
小微水体管护以属地为主,农村小微水体由乡镇牵头,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明确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湖长、监督员、保洁员),落实小微水体日常巡查与管护。城市小微水体由所在街道、社区统一管理和保护。
1
小微水体“一长两员”主要职责
小微水体河湖长负责组织指导相应小微水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对小微水体进行全面巡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拍照取证,并及时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河湖长。
监督员对保洁员的履职情况和小微水体的保洁效果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排污、倾倒垃圾、围垦、破坏管理设施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收集、了解群众对小微水体河湖长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小微水体河湖长反馈。
保洁员负责打捞水面漂浮物,清理影响水生态的杂草、岸边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等,按要求将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对漂浮物阻拦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在保洁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或苗头性涉水问题要及时上报小微水体河湖长。
小微水体公示牌
2
创新多主体、多形式管护模式
在小微水体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综合整治完成的基础上,多形式、多举措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小微水体日常管护。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村(居)民主要集聚区范围内的小微水体,选聘一批为人正派、公益心强的老百姓担任家庭渠(塘)长,管好自家门前的渠(塘),引导村(居)民向绿色生活方式转型。
(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县市级城区、经济较发达的乡镇等)推行市场化作业,聘请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小微水体管护工作。
(3)积极宣传动员,引导鼓励机关干部、当地党员、人大代表、民间河湖长、青年学生、热心群众等加入小微水体管护志愿组织,开展小微水体管护志愿活动。
(三)管护内容
1
巡查
(1)总体要求
小微水体河湖长、监督员应按照巡查频次要求,及时对管护对象进行巡查。巡查时,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拍照留证,记录、照片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巡查过程中发现水质突然恶化、藻类爆发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河湖长以及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如发现倾倒大宗建筑垃圾、破坏涉水设施等重大违章、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并第一时间上报。
(2)巡查频次
小微水体巡查频次要求详见表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巡查内容
2
保洁
(1)总体要求
承担保洁的公司或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展小微水体保洁工作。在保洁过程中发现水体异常(颜色异常、气味异常、水面异常、岸线异常等)以及各类涉水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小微水体河湖长。
(2)保洁频次
小微水体保洁频次要求详见表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保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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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制定小微水体管护应急预案。发生水葫芦、水花生等水生植物爆发、水华现象或水质突然恶化等突发情况时,小微水体河湖长应及时向上级河湖长和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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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对保洁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保洁不到位时,应督促保洁员清理到位,必要时应向小微水体河湖长反映。发现排污、倾倒垃圾、围垦、破坏管理设施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劝止、上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收集、了解群众对小微水体河湖长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保洁及管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鄂城区杜山镇清理河流渠道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小微水体整治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小微水体相关政策、行动或整治方案,推动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任务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在制定相关政策、出台相关规范和标准时统筹考虑,形成推进小微水体整治与管护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方面资金,支持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小微水体整治管护融资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乡级自查、县级检查、市级督查、省级抽查四级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河湖长及其联系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情况进行巡查,确保工作按要求、按进度顺利推进。小微水体整治管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公众参与。
把小微水体整治管护情况纳入河湖保护信息发布平台,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小微水体侵害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护积极性。加强正面引导,宣传一批示范县、示范村、示范户,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作用。招募、聘用民间河湖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义务护水队和义务监督员队伍,营造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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