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11-22


在我国新冠病毒疫情较为严重的期间,本公号发表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疫情联防联控的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除原创文章之外,本公号还收集或翻译了关于疫情防控和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域外政府部门或当局发布的权威文件:


  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6.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7.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2020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支撑应对新冠病毒的建议(中文翻译见上)。4月17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布了与该建议配套的“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Guidance on Apps supporting the fight against COVID 19 pandemic in relation to data protection)。公号君第一时间翻译了其公告全文和建议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新闻公告全文翻译


今天,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发支持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新APP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指引。这类APP的开发和公民的使用,可以对病毒的防治产生重大影响,并在解除遏制措施的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与其他措施如提高检测能力等形成有意补充。然而,重要的是,要确保欧盟公民能够充分信任这种创新的数字解决方案,并能毫无顾忌地接受它们,欧盟公民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对于充分发挥追踪应用程序的潜力是必要的。

欧盟的规则,特别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为此类应用程序的广泛和准确运行提供了最有力的信任保障(例如自愿的方式、数据最小化、时间限制)。该指引旨在提供必要的框架,以保证公民在使用此类应用时,其个人数据得到充分的保护,并限制其的入侵性。在撰写该指引是,已经征求了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的意见。通过承诺遵守指引中的这些标准,即使在危机时期,也可以确保这些工具的充分有效性和合规性。


负责价值和透明度的欧盟委员会副主席Věra Jourová说:“这是第一次在全球危机中,我们可以充分运用技术的力量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支持大流行病的退出战略。欧洲人的信任将是接触追踪移动应用成功的关键。尊重欧盟的数据保护规则,将有助于确保我们的隐私和基本权利得到维护,欧洲的做法将是透明和相称的。"

欧盟委员会司法事务专员Didier Reynders说。“手机应用程序的使用有可能真正帮助防治冠状病毒,例如帮助用户自我诊断,作为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安全沟通渠道,提醒有感染病毒风险的用户,并帮助我们解除禁闭措施。同时,我们谈论的是收集非常敏感的公民健康数据,我们有义务保护好这些数据。我们的指引能支持APP的安全发展,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数据,符合欧盟强大的数据保护规则。我们将在保持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走出卫生危机。”


该数据保护指引是在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关于移动应用和移动数据使用的共同欧盟建议之后发布的,与之配套的还有今天同时发布的“欧盟关于接触追踪应用的工具箱”(an EU toolbox on contact tracing apps)。


指引所针对的APP类型和功能


该指引主要针对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功能的自愿性APP:

  • 为用户提供准确的冠状病毒大流行的相关信息;

  • 为个人提供自我评估和指导的调查问卷(症状检查功能);

  • 提醒曾在感染者附近的人接受检测或自我隔离(接触追踪和警告功能);以及

  • 在自我隔离的患者和医生之间建立沟通平台,包括提供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建议(远程医疗)。


开发冠状病毒应用程序的主要前提条件


  • 国家卫生部门的角色


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谁负责遵守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考虑到数据的高度敏感性和应用程序的最终目的,委员会认为这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而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反过来负责确保在使用所收集的数据时遵守GDPR,包括向个人提供与处理其个人数据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


  • 用户仍可完全控制其个人数据


在用户的设备上安装应用程序应该是自愿的;用户应该能够对应用程序的每个功能分别给予同意。如果使用了近距数据(proximity data),应将其存储在个人设备上,并且只有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共享;用户应该能够行使GDPR规定的权利。


  • 个人数据的有限使用


应用程序应坚持数据最小化原则,即只能处理仅限于相关目的的有关的个人数据。委员会认为,位置数据对于追踪联系人的目的而言并非必要,建议不要在此情况下使用位置数据。


  • 严格限制数据存储


个人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超过必要时间。时限应根据医疗相关性以及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的现实时间来确定。


  • 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应存储在个人的设备上,并进行加密处理。


  • 确保所处理的数据的准确性


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的要求,第三方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为了确保最大程度的准确性,这也是接触追踪应用程序的效率所必需的,应该使用蓝牙等技术,对个人与对方的联系进行更精确的评估。


  • 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参与


数据保护机构应充分参与到APP的开发过程中。在开发过程中,应与数据保护机构进行协商,同时数据保护机构应负责审查APP的部署情况。


指引全文翻译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8.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