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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梦溪拾笔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2023-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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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视野|吴沈括 Deuse Clément:欧盟数字主权与《数据法案》立法进程高端视野 | 吴沈括 S. Boutillier: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与《巴黎倡议》高端视野|吴沈括 L. Valenti:数据跨境调取与布达佩斯公约第二补充议定书高端视野|吴沈括 H. MANZOOR:数字安全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高端视野|吴沈括 Elena Scarpelli:欧盟数据主权与《电子证据条例》立法高端视野|吴沈括 Andrea Fusi:欧盟数字转型与《数字权利和原则宣言》高端视野 | 欧盟委员会《欧洲数据治理条例》提案研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跨境数据治理前沿系列:【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10):澳大利亚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9):俄罗斯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8):印度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7):马来西亚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6):新加坡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5):韩国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4):日本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3):德国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2):爱尔兰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1):欧盟数据跨境|美国商务部长:美国履行了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实施承诺数据跨境|浙江网信办《浙江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全文)
全国首例汽车企业全业务场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获批
速递|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全文)GDPR最高罚款!爱尔兰对Meta罚款91亿元 因非法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数据跨境|浙江首批两家企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跨境|上海网信办:上海首批两家企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跨境|Meta为停止欧-美数据传输和GDPR巨额罚款做好准备监管|上海网信办:已接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270余件
数据出境|浙江:已接收69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附工作问答)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全文)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答记者问
数据监管 | 上海:启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政策系列宣讲活动
动向|印度:拟设立“数据大使馆” 为数据提供“外交豁免权”
重磅|北京:建设“数据特区” 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重磅|上海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十问十答(二)
重磅|发改委、商务部: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市场准入
数据跨境|欧-美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认可美国数据保护水平
数据跨境|英国就韩国达成数据跨境充分性认定 助力实现双边经济增长
数据跨境取证|吴沈括 蔡佩原:英国-美国《数据访问协议》中译本(2022-10-03施行)
数据跨境|拜登《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的行政命令》(中译本)高端视野|吴沈括 孙鹏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的出境合规准备工作重磅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全文)
重磅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附答记者问)
速递|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关于欧美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协议的声明动向|欧盟与美国有望在2022年春季达成新的数据跨境传输协议高端视野|吴沈括 蔡佩原:欧盟《数据法案》(草案)的非个人数据跨境制度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WTO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OECD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DEPA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G20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CPTP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RCE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APEC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APEC框架下关于数据跨境的CBPR规则研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治理前沿系列:南昌网信办依据《数据安全法》对某股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数据监管|北京通管局关于问题APP的通报(2023年第四期)
态势|欧盟成员国GDPR重点执法案例汇编(2023.05)
数据治理|上海网信办:第5项数据分类分级、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试点优秀案例
上海《静安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导则》等三个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节选)
全国信标委|《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全文)
监管|工信部通报:55款APP(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附清单)
监管|上海:限期认定重要数据、每年风险评估、试点首席数据官
洞察|企业数据资产盘点与数据标准梳理方法监管|工信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重点处罚15类数据安全违法
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强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吴沈括|全面落实上位法律规范 培育数据安全管理生态
重磅|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数据司法|欧盟法院:如果个人信息“明显不准确” 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移除搜索结果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医院核心信息全国互通 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
汽车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等14项国家标准发布
EDPB:执法资源不足导致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面临风险
速递|印尼国会审议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高端视野|吴沈括:《企业涉个人信息刑事风险合规风控》研究报告重磅|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瞭望|英国公布2022年《数据改革法案》具体计划 称为“脱欧后的胜利”数据执法|法国数据监管机关:对谷歌分析工具的整改不会让它变得合法高端视野 | 跨国企业数据保护官(DPO)设置研究(上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观点|阻碍医疗数据研究革命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基础设施
检察日报|吴沈括 李涛:数字经济语境下流量劫持的刑事治理数据监管|匈牙利就AI数据处理侵权对布达佩斯银行科处高额罚款数据监管|法国数据保护机关就健康数据泄露处罚生物公司150万欧元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关于执法合作的声明(4月28日)
速递|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关于比利时数据保护机关独立地位的质疑关切数据监管|芬兰数据保护机关因诊所实现数据主体权利不力科处行政罚款数据监管|欧洲数据保护专员(EDPS):是时候瞄准在线广告了!数据监管|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宣布对Meta(脸书)处罚1700万欧元数据监管|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面部识别处罚美国Clearview公司2000万欧元数据监管|波兰数据保护机关就员工造成数据泄露对公司处以创纪录罚款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网络安全治理前沿系列: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关于谨慎采购使用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软硬件产品的预警通报
重磅|国家网信办《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国家强标|工信部公布《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速递|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审:拟完善网络间谍行为的专门规定
速递|《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国家标准宣贯会在京举办
全国信标委|《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全国信标委|《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全文)
公安部最新发布!构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入侵防御等信息安全标准防火墙
重磅|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美国美光公司(Micron)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前沿|全国信安标委:2023年第1批网络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重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文)
速递|工信部《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全文)
速递|自然资源部《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重磅|《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速递|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 美国公司洛克希德·马丁与雷神在列
速递|美国禁止华为中兴等5家中企在美销售设备
英国延后华为临时禁令 但2027年底前全面移除5G设备不变
美国网络安全禁令生效,限制向中国等国家共享网络漏洞重磅|欧盟委员会2022年《网络安全条例》提案(全文)重磅|欧盟委员会2022年《信息安全条例》提案(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网络平台治理前沿系列:蚂蚁集团被罚71.23亿:处罚详情与各方声明腾讯旗下财付通被罚29.9亿:处罚详情与各方声明
中国消协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
上海市网信办整治餐饮企业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问题
重磅|国家网信办《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速递|工信部征求意见: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强化全流程个人信息保护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款8760万元并责令全面整改(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重磅|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个人信息应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 保存不少于2年
重磅|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利用数据算法不正当竞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EDPB通过有关TikTok的法律文书 TikTok停更个性化广告的法律基础重磅|国家广电总局、文旅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全文)
重磅|中央深改委:将平台企业支付和其他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网信办《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审稿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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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政府治理前沿系列:重磅|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未成年人保护前沿系列:光明网|吴沈括: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技术、组织、内容三重风险速递|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前沿系列:2022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报告:以短视频平台为样本的研究
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倡议!北师大主办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
吴沈括 黄诗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治理要旨与合规启示英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重磅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跨境取证前沿系列:重磅|司法部明确涉诉数据信息的跨境调取规则数据跨境取证|吴沈括 蔡佩原:英国-美国《数据访问协议》中译本(2022-10-03施行)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认证前沿系列:专题|数字大咖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面面观
高端视野|吴沈括: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制度意义与实践价值
吴沈括 邱芷蕙|美国TrustArc隐私与数据治理框架(P&DG)要览吴沈括 周奕达|美国TRUSTe企业隐私认证的机制概要与价值启示前沿|EDPB批准德国州数据保护机关有关数据保护认证计划的意见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要素市场前沿系列:速递|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磅|商务部: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CPTPP
起底“数据经纪商”源头!浅析欧美数据交易模式
速递|深圳发改委印发《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数据治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全文)
动向|印度:拟设立“数据大使馆” 为数据提供“外交豁免权”
重磅|北京:建设“数据特区” 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重磅|发改委、商务部: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市场准入
Meta将个人数据用于广告投放 被欧盟罚款3.9亿欧元
数据要素市场|厦门公布《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全文)
《四川省数据条例》获表决通过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数据要素立法|《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人工智能治理前沿系列:AI治理|OpenAI CEO历史性亮相美国国会 呼吁加强AI监管
AI治理|欧盟通过妥协版《人工智能法案》
AIGC治理|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
重磅|中央政治局: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 营造生态防范风险
AIGC|意大利:解禁ChatGPT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重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人工智能| 意大利:即日起禁止使用聊天机器人ChatGPT
动向|ChatGPT用户数据泄露 技术细节曝光
动向|欧盟AI法案欧洲议会遇阻:创新和安全难以兼顾
洞察|美欧首个全面人工智能协议达成,对我国影响几何?洞察|大火的“ChatGPT”,潜在的“数据安全隐患”重磅 | 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
速递|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人工智能培训法案》
EDPS: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公约》谈判应当加强基本权利保护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经济治理前沿系列:速递|“中国已递交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
重磅|欧盟委员会确定首批超大型平台 阿里速卖通和TikTok在列
速递| 555亿卢比资产在印度被扣!小米最新回应
动向|美国议员鼓动强化对美在中国投资审查
吴沈括|构筑面向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数据跨境流通生态
美国PCAOB:现行合作框架满足对中概股审计底稿核查的要求
数据资产|财政部:企业应按规定披露不同类型数据资源
吴沈括 崔鑫铭|《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助力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
重磅|《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通过 重点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国别研究系列(美国):动向|美媒:美国政府间谍软件监听各地手机用户 包括德国前总理和法国多任总统
动向|五家中国公司被美国商务部加入“实体清单”
动向|美国最高法院将对平台第三方内容责任豁免做出重要裁决TikTok美国听证会:数据隐私、儿童在线保护与美国的中国威胁论
速递|美国财政部新增个人和实体进入SDN清单
突发 | 美国商务部把5家中国公司和研究所列入“实体清单”(附名单)
洞察|美欧首个全面人工智能协议达成,对我国影响几何?重磅|外交部网站:《美国滥施“长臂管辖”及其危害》报告(全文)
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CNAS《数字监控生态系统》报告解析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New America《数字政府建设路径》报告解析
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CNAS《开放未来:5G的未来之路》报告解析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国别研究系列(欧盟):动向|欧盟考虑强制禁用华为5G设备 外交部回应
态势|荷兰《关于安全审查投资、合并和收购的法案》对华影响
前沿|欧盟委员会公布《2023-2024年数字欧洲工作计划》
跨境合规|如何应对外国投资审查?聚焦欧盟和英国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系列:吴沈括 胡云|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特委会工作路线图(中译本)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出口管制与制裁前沿系列:动向|美国再次制裁中国实体和个人 中使馆回应
GDPR最高罚款!爱尔兰对Meta罚款91亿元 因非法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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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向|美荷日达成芯片管制协议 对华加大限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APP治理前沿系列:重磅|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反洗钱治理前沿系列:重磅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反洗钱报告》(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知识产权系列:数据IP|《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数据知识产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智能汽车治理前沿系列:速递|北京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司法前沿系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数字司法|最高检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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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许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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