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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译述(26)——未成年少女的堕胎之旅

高凌云 法与译 2019-03-22

【法学院的同学们可能对moot court不陌生,今天这个案子讨论的是一个真正moot了的案子。一般而言,moot了的案子就只剩下学术探讨的意义了。】



亚历克斯.阿扎尔二世诉罗谢尔.加尔萨

——未成年少女的堕胎之旅

 

原案名:Alex M. Azar, II, v. Rochelle Garza

判决日期:2018614

案号:17-654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7-654_5j3b.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

判决主旨:原告在下级法院胜诉后,如若单方面采取行动,导致争议问题失去实际意义(moot),此时鉴于衡平考量,如果还允许其享有胜诉判决的利益则是荒唐的,应发回重审,并驳回其主张。

 

本案译述:

 

本案当事人一方是美国联邦政府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部长,另一方是一名由其诉讼监护人代理的非法潜入美国的未成年少女。由于法院在判决中使用化名(Jane Doe)对其进行保护,本译述中用“小花”来指代之。

 

1. 未成年少女怀孕后偷渡到美国

未成年少女小花违法进入美国边境,被拘禁后送往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避难安置办公室(Office of Refugee Resettlement, ORR),此时她已有八周身孕。后来ORR将其转移到德克萨斯州的一个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庇护所。在经过初步体检后,小花要求做人工流产,然而ORR不允许她到可以做流产手术的诊所去,原因是ORR有个政策,除非有紧急医疗情况,庇护所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没有ORR主任的指示和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措施为堕胎提供便利”

小花的诉讼监护人罗谢尔.加尔萨,代表小花和“所有其他ORR监管的、无人陪同的、怀孕的未成年人”,针对ORR政策的合宪性提起了集体诉讼。

 

2. 能否堕胎,一波三折

1)地区法院允许堕胎

20171018日,联邦地区法院颁发了临时禁令,允许小花立即做人工流产手术。

根据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每位决定堕胎者必须在手术24小时前,与将要为其实施手术的同一位医生进行术前咨询。小花于1019参加了术前咨询——也就是说,1020小花就可以经由这位医生做堕胎手术。该诊所的医生一般每周轮值。

 

2)上诉法院合议庭不允许堕胎

然而,政府针对此禁令上诉至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数位合议法官撤销了临时禁令中的相关部分,认为政府假定小花有堕胎的宪法权利,因此ORR的政策并不是一个不当负担。因此小花的手术没能做成。

 

3)上诉法院全席法官撤销了不允许堕胎的决定

四天后的1024,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做出全席(en banc)决定,撤销了合议法官的决定,将此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4)地区法院再次允许堕胎

同日,小花的诉讼监护人加尔萨要求法院再次颁布禁令。其律师要求地区法院命令政府让小花得以“参加州法律要求的人工流产术前咨询以及流产手术”。地区法院同意,并随之命令政府照办。

随即,小花的诉讼监护人与医院预约了次日(1025)早晨7:30将小花送去诊所。

 

5)政府将要求最高法院紧急审核应否允许堕胎

政府则通知对方律师和最高法院,其将于1025日早上提出中止禁令执行的申请,要求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全席决定进行紧急审核。他们估计,小花必须按照州法律的要求重复做术前咨询,所以堕胎手术直到1026日之前都不会做

1018日到1025日,短短一周时间,该案就在数个法院进行了数轮程序,可见其紧迫性。

 

3. 打草惊蛇,木已成舟

不知是不是因为打草惊蛇,大家都没想到,1024日晚上,有关预约的时间和性质发生了改变。之前已经对小花进行过咨询的那位医生正好值班,于是,本来早上7:30的预约提前到凌晨4:15,并且预约的目的并非术前咨询,而变成直接实施堕胎手术。生米煮成了熟饭。

1025日上午10,加尔萨的律师们通知政府:小花今天早晨已经做了流产手术。

由于该手术已做,使得相关主张(即政府认为法院不应颁发禁令允许小花人工流产的主张)变得不再有实际意义(moot,于是政府就没再提出紧急中止执行禁令的申请。相反,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调卷申请。

 

4. 已经moot的案子怎么办?

本来诉讼双方的争点是原告能否堕胎,结果法院还没判决,原告已经堕胎了,此时原来的争点就moot了,亦即失去了实际意义。此时法院该怎么处理这个案子呢?

当联邦系统的法院正在处理的民事案件变成一个不再有实际意义的案子时,最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推翻或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并指示其在重审时驳回上诉”。

由于这种做法基于衡平理论,决定是否撤销原判转而取决于“特定案件的条件和情形”。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某案之所以失去实际意义,是因为在下级法院胜诉的一方单方面的原因所致,此时就应当撤销原判。理由是:如果允许原告胜诉,然后采取自愿行动导致争议失去实际意义,最后还保留胜诉判决的利益,这样显然是荒谬的。

大法官们认为,本案中有关小花的(允许其堕胎的)临时禁令的诉讼正好符合最高法院业已确立的做法:小花个人有关禁令救济的主张在其堕胎后失去了实际意义。加尔萨及其律师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胜诉后,采取了自愿的、单方面的行动,让小花比最初约定的时间提前做了堕胎手术,并因此保留了胜诉判决的利益,对这一点毫无争议。

政府还提出,对方律师做出了实质性的错误陈述和蓄意隐瞒,目的是为了阻挠最高法院的审核。

大法官们认为,最高法院对政府提出的这种主张非常慎重,因为司法伦理道德对于维持司法系统内的文明与相互信任的文化而言非常必要。一方面,所有的律师必须意识到积极为当事人辩护并不应取代他们作为法庭官员(officers of the court)的义务。尤其是在类似本案中的一些快速、紧急程序中,律师和法院对相互间的陈述都能够依赖,这一点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律师对他们的客户也有职业道德义务,并非所有的交流障碍都构成不当行为。大法官们认为他们无需钻研双方提出的事实争议。

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全席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要求上诉法院在重审中遵照最高法院的意见,以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小花请求(允许堕胎的)禁令的相关主张。

小花要求法院允许其堕胎,最后成功做了堕胎手术,所以即便其申请被驳回好像也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律师而言,意义可能就有些深远了。


本期译述作者:高凌云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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