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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风险管控系列研究

许多建筑企业为了激励项目经理的工资积极性,往往实施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的两种经营管理模式。现有建筑企业实施的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存在“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以下文中简称“三大风险”),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管理上进行规划或企业的顶层设计上进行谋划,将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对全国建筑企业的实地调研和咨询,总结为以下四大方面的研究报告:一是:现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两种模式及其存在“三大风险”的管理制度特征;二是: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的财税安全策略;三是: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两种合法渠道及其个税的处理;四是: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社保、个税的协同管理之策。


为了促进企业规避财税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的税收安全,必须从制度设计下功夫,在管理上上进行规范经营。笔者认为,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必须采用以下涉税内控制度的财税安全策略。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风险管控系列研究


一、现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两种模式及其存在“三大风险”的管理制度特征

(一)现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两种模式

实践调研显示,目前的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存在以下两种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1、“建筑总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经理承包制。

所谓的“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是指建筑总公司中标工程后,总公司组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具体的施工活动的项目管理体制。该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经理承包制的特点如下:建筑企业通过自身的资源投标的项目或者是项目经理通过自身的人际关系和利用建筑企业的资质而投标的项目,都承包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2、“建筑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承包制。

所谓的“建筑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是建筑总公司在某些区域(一般是在各个省的省会城市)组建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担总公司驻该区域的管理职能,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是由总公司中标,然后在工程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归该区域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理的管理体制。在该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承包制的特点如下: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特别提醒: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不是建筑总公司的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自身的人际关系和利用建筑总公司的资质而投标的项目,或者建筑总公司通过企业的资源投标的项目,都承包给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负责人(或区域经理)。 

(二)现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存在“三大风险”的经营管理制度特征

经过笔者深入企业内部调研显示,建筑行业全面营改增后,现有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以上“三大风险”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现以下特征。

1、财务上实行建筑企业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建筑企业总公司向项目部或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派驻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本项目部或本区域公司管辖下的各项目部的财务会计核算。

(2)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

(3)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以建筑总公司名义在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所在地设立临时结算账户。

2、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建筑公司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时,首先扣下建筑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税金后,将剩下的资金全部划出给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账户(专用账户),或者将剩下的资金通过公对私的方式,全部从建筑公司账上划出给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项目承包者或项目经理本人的银行卡。

(2)在项目需要项目经理垫资的情况下,则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承包者或项目经理自己从民间融资,融到的资金没有转入建筑公司的公账户,而是由项目经理将资金通过私对私的支付方式,从项目经理本人的私卡、微信、支付宝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方、分包方、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

(3)在项目不需要项目经理垫资的情况下,所有的资金支付,都是通过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账户(专用账户)以现金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采购负责人员,然后由采购负责人员将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给供应商、分包方和设备出租方。在开现金支票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栏,空着,不写收款方的单位名字。

(4)在建筑材料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支付上,无论是主材、设备还是辅料的采购,采购资金都是通过私对私的支付方式,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以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建筑企业总公司没有设立建筑物资采购部门,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辖下的各项目部的建筑物资采购全部由项目部经理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承包者或项目经理指定人员负责采购事宜。

(2)有的工程项目的材料物资采购,全是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负责采购。

(3)大部分项目建筑材料的采购,都是从建筑黑市购买,选择不需要发票的裸价采购。

4、合同管理制度

(1)所有的采购事宜,有的有采购合同、有的没有采购合同,即使有采购合同,都是项目部的采购负责人与供应商拟订的不规范的采购合同。

(2)材料到工地上后的材料验收清单管理不规范,有的有验收清单,有的没有验收清单。

5、发票开具和使用管理制度

(1)项目部所有的收入发票,由建筑总公司向业主或发包方统一开具,开具发票的时间节点是收到业主或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即根据收款的时间点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对于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建筑总公司不开发票。

(2)在项目经理或承包者不要垫资的情况下,所有的采购、分包等进项成本发票获取的时间是,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开出现金支票后,再到有关供应商或分包商获取发票,拿回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做账(即先付款后索取发票)。

(3)在项目经理要垫资的情况下,项目经理自己向民间融资,融资后,项目经理将资金通过私对私的支付方式,从项目经理本人的私卡、微信、支付宝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方、分包方、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然后从以上收款方索取发票或者从别的第三方购买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交回建筑公司财务部进项报销。

 

6、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包者的利润获取渠道

    (1)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一,材料时,往往向材料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第二,市场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的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而拿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第三,料供应商给税点购买发票拿回财务报账。

(2)通过虚增人工费用:一是通过民工工资表的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回财务部报销;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从增加人工成本。

(3)通过中介购买发票,或签订假合同构成虚假交易,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回建筑公司财务部报销套取利润。


三、现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财税法律风险

(一)税务风险:不符合“四流一致”或“三流一致”,导致虚开发票或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分析,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购买建筑材料,通过财务部门开具的现金支票或支付的现金,然后采购负责人再支付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出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采购负责人从第三方买发票)来财务报销的现象,是典型的“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甚至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刑事法律风险:由于采购、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很容易出现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是存在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


(三)财务风险:存在被内部人举报公司虚列成本漏税、做假账的风险

    由于以上分析的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可能。一旦有一天,只要对公司有不满情形的财务人员从公司辞职,向税务稽查机关、纪律检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违法行为,则公司将面临的后果不堪设想。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的财税安全策略


一、涉税内控制度设计的原则

由于国有建筑企业的资产、利润属于国资委,采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模式会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侵吞的行为,而民营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由民营建筑企业自定,政府不干预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在对建筑企业是否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还是选择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要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国有建筑企业不能采用项目经理承包制,只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民营建筑企业既可以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

二、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是控制企业税收的主要源头。由于建筑业务涉及到建筑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下。

1、实行统一的合同会签制度

具体的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必须使用建筑总公司统一模板的合同范本。

建筑总公司必须制定适合自身经营范围的统一模版的各类合同范本。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在签订所有的进项类合同时,必须使用建筑总公司统一的合同模板,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出租方等第三方签合同。不得让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份不规范的合同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然后将合同交回建筑总公司盖章签字。

第二,所有的合同由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评审。

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实施项目中涉及的进项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必须由建筑总公司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审,然后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拿到第三方签字盖章,最后由建筑总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所有的合同必须在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档管理

签订进项类合同时,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必须向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提供中标项目投标文件完整的工作量清单,以便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就中标项目工作量和进项类合同采购量进行核实。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对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进项类合同履行实行审核与监督,对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当行为有指导其整改的职责。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与供应方签署的进项类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管理部留原件三份建档备案,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施工现场留原件(副本)一份存档,另原件(正本)一份为进项类合同供应方留存。所有的进项合同必须交给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未经建筑总公司盖章并在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进项类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第二,合同盖章的顺序管理

如果建筑总公司对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实行非电子化管理,则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先从建筑总公司领用未盖章的书面字纸合同范本,然后交给相关第三方盖章签字,最后交回建筑总公司盖章签字。如果建筑总公司对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合同签订实施电子合同签订程序,则由建筑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电子合同无误后,打印出来后交由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递交给第三方签字盖章后,再交回建筑总公司签字盖章。

第三,合同领用与编号管理

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从建筑总公司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时,建筑总公司必须实行编号领用制度,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从建筑总公司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如果出现写错的纸质合同或没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则必须交回建筑总公司保管,不能随意丢弃,否则罚款。

第四,财务部门凭合同付款管理

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辖下的项目有关的所有进项类合同必须传递一份给建筑总公司财务部或财务处,财务部门凭借和审核合同付款。

3、视同为合同性质凭证的管理

在税法上,采购定单、发货单、提货单、验核、货确认单和结算单是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由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拥有材料设备物质的采购权和定价权,所以项目部必须配备材料核算员,对项目中进项类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涉及相关采购和租赁业务的材料和设备的入库及出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好验收确单,一式二份,一份留给供应商等第三方,一份留给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部作为付款和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依据。


(三)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合作方式

1、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合作方式:实施项目成本或项目利润率指标控制制度

具体的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总公司确定各项目的工程成本指标或各项目的利润率指标

建筑总公司的成本预算部对每个中标的项目,根据合同总金额(不含增值税)、工程概算造价清单,编制好工程成本指标。作为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下的各项目的成本控制考核指标。或者建筑总公司根据合同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确定项目利润率指标,作为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向建筑总公司完成的项目利润率考核指标。

第二,超过或低于建筑总公司制定的成本控制指标的处理

超过成本控制指标部分由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承担,低于成本控制指标部分作为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的考核奖励。

第三,超过或低于建筑总公司制定的项目利润率指标的处理

低于项目利润率控制指标部分由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承担,超过项目利润率控制指标部分作为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的考核奖励。

 

2、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下的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合作方式:内部承包,项目经理上交管理费,扣除成本税金后的成本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

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向施工总承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项目经理所有。


(四)实施项目生产经营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各项生产经营技术指标

建筑总公司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必须签订项目生产经营责任状书,约定: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农民工的劳资管理、项目的所有物资采购、工程结算、合同签订,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2、项目成本费用负责制

在项目经理负责制下,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负责承担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确保成本不超过建筑总公司下达的各项成本控制指标,否则超过部分的支出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自己承担。节约的成本支出属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的绩效考核奖。

在项目经理承包制下,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负责承担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和发生的税金。

 

(五)实施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管理制度

1、建筑总公司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实施全程信息化办公管理的具体的操作要点如下:

(1)人员管理:实施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主管和会计核算人员派遣制度

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主管和会计核算人员全部由建筑总公司统一派遣,受建筑总公司财务部统一垂直领导。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主管在一定期限满后,必须与其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主管进行交换轮岗。

(2)账务事项管理: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旗下的项目部以建筑总公司为会计核算主体。

在平常的业务核算上,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旗下的项目部的收入和成本,都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建账进行会计核算。

(3)资金收支付管理

第一,项目部提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总部提出付款申请。

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不设立临时结算户,建筑总公司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建筑总公司财务部设立资金处,统一调配建筑总公司内部的资金使用。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旗下的项目部涉及的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需要的资金支付,提前编制一定期限的资金支付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建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主材、设备和机械租赁款的支付:总部资金处按照“见票付款”的原则,审核相关付款法律凭证,满足“四流合一”条件后,向第三方付款。

在项目经理或承包者不要垫资的项目,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合同、验收材料清单、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或分包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法律凭证无误后,必须在收到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满足“四流合一”条件后,由建筑总公司部财务部的资金处,按照公对公账户的原则,从建筑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设备出租方的银行账户。

在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要垫资的项目,项目经理或承包者自行从民间融到的资金,不能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直接从其个人银行卡划入第三方银行账户(私对公账户),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从其个人银行卡划入建筑企业总部资金处,建筑企业在财务上登记借款处理,然后按照审核的合同,由建筑企业总部资金处付给第三方。

第三,零星辅料采购费用的报销

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以建筑总公司名义为项目施工所购买得辅料,可以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以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然后索取发票回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财务处报销。但是建议单次报销在两万以内,最多不能超过五万,而且只能领普票报销,不能领专票报销。辅料报销,必须按照一定的费用报销流程,一定要提供销售方盖章的销售清单明细。

第四,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款全部划入建筑总公司的财务部,绝对不允许建筑企业财务部扣下管理费和税金后,一次性从建筑企业公账户或通过现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的银行卡。

第五,农民工工资的三种支付管理方法。

支付方法一:在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卡支付。

在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由建筑企业的财务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上。实际操作要点如下两点:

一是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审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给财务部传递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册”上农民工名单的真实性,绝对不能虚列农民工人数套取资金。

二是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审核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给财务部传递的“农民工劳务款结算单”、“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计量单”和“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花名册”上农民工名单的真实性,绝对不能虚列农民工人数套取资金。

支付方法二: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情况下,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现金支付。

如果建筑企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公司公账户转入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本人银行卡(公对私),再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者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垫资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再回建筑企业财务部报销农民工资工资成本,则必须采用以下操作要点:

一是,制定统一的“委托收取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款”的协议书范文,所有的农民工(无论是否实名制登记管理)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

二是建筑公司必须与项目经理签订“委托代发农民工或劳务款”的协议;

三是建筑企业在发放农民工资或劳务款之前,要求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比较醒目的公告栏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范本如下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四是项目经理必须向建筑企业财务部提供以下证明农民工劳务款真实性的法律资料: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则提供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范本如下图3和图4所示:


图3:


图4: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提供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农民工劳务款结算单”、“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计量单”。

支付方法三: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双管理制度下,通过建筑企业总承包在工地上设立的农民工资专用账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劳务款。

在承建国家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情况下,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要求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选择一家当地建委监管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建筑劳务分包方和建筑专业分包方的农民工工资劳务款。同时必须将工地上的农民工实施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即用工单位必须将聘用的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工种等信息录入当地建委的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平台。在以上管理制度下,农民工工资劳务款的支付必须采用以下内控操作要点:

一是合同控税策略一: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以下几条涉税条款:

 第一,用工单位(专用分包人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代发。

第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合同控税策略二:在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建筑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或劳务公司向专业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专业分包方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劳务公司向建筑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案例

劳务分包合同规避税务风险签订要点的示范举例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1000万元,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该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000万元(含增值税),则劳务合同的签订要点如下:

一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条款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

(2)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

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必须加强民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具体的管理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劳资专管员做实民工工时考勤记录工作。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可以是劳工队包工头或工头),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登记管理,每月编制由劳资专管员和民工本人签字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 ,记录表一式两份(只存在建筑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人或建筑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或一式三份(存在建筑总承包方分包给建筑专业分包方,然后专业分包方分包给劳务公司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一份给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每月核对“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每月依照“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上的民工姓名对劳资专管员递交给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然后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将一份“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递交给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图5所示:

第三,办理农民工工资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第四,收集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

   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依据,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

第六,财务部每月核对“民工工资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财务部必须每月依照审核签字无误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将“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与““民工工资表””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资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的真实性。然后财务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资表””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交给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留一份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图6所示

第七,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

   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如下图7和图8所示:

图7

图8:


  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委托书样式如下图9所示:

图9:

第八、建筑总承包企业出纳凭审核的“三张表”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出纳凭每个月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 “民工工资表” 、 “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 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2、对于没有实施信息化管理(OA办公系统)的建筑企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金支付。

首先,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在工程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在申请单独开设临时银行结算户(或项目部专属账户)。

其次,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将提前一定期限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支付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传递给建筑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建筑总公司将申请额度的资金划入设临时银行结算户(或项目部专属账户)。

最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财务处,根据“见票付款”原则,将资金通过临时结算账户,公对公对外支付。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以上“建筑总公司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实施全程信息化办公管理的具体的操作要点”中的“资金支付管理”中的“第二、第三和第五点” 的规定进行支付。

3、票据开具管理制度

各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期及时,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建筑总公司财务部要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之前,由项目部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项目部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建筑总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核准后,建筑总公司财务部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核准的《发票开具申请表》,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向发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

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的处理(一)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

由于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只负责项目中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的完成,和环境污染控制等任务。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如果项目经理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一定的绩效考核奖。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获得的项目考核绩效奖如何从建筑公司总部提取?绝对不可以虚列农民工工资多造工资表、不可以虚开材料发票和购买发票做大成本套取项目绩效考核奖,而必须通过以下三种合法方式提取:

一是每月给项目经理预发工资;

二是建筑企业账上属于各项目部经理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考核绩效奖份额部分的利润扣除为其预发工资的剩余部分,在年终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是可以通过适量的费用发票,例如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进行报销。


(二)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获得项目绩效奖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由建筑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用人单位以纳税人(劳动者)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见附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扣除劳动者的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其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及金额等信息。

(3)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项目经理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扣预缴项目经理

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税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1 201918日,甲建筑企业应向杨女士支付工资13500元,杨女士在该月除由任职单位扣缴“三险一金”2560元外,还通过单位缴付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2、杨女士已于20191月份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19年上学期(20191月至20198月)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3、杨女士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

4、杨女士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杨女士所购住房距离小孩上学的学校很远,以每月租金1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杨女士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杨女士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杨女士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201922日,甲建筑公司应支付杨女士工资13500元,同时发放国庆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单位扣缴“三险一金”,杨女士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和杨女士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等金额,每月都相同请分析杨女士9月份和10月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二)计算杨女士2019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金额: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三)杨女士2019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3500500025604200740

1000(元)


(四)应在1月份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000×3%30(元)


(五)计算杨女士2019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六)按“累计预扣法”方式预扣预缴税款

1月份已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30元。

1. 杨女士2月份累计应税收入

1350013500450031500(元)

2. 杨女士2月份累计扣除额

5000×22560×24200×2740×2

25000(元)

3. 杨女士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1500250006500(元)

42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6500×3%195(元)

5. 2月份当月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9530165(元)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

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的处理(二)


3,项目经理获得项目绩效考核奖的个税筹划方法。

1项目经理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筹划的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202112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一种:

一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即居民个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直接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如下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即居民个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按照年度计税个人所得税,在次年的3月31日和6月30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含并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并入当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与第一种年终奖计算方法中的第二种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2)筹划策略及案例分析

第一,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要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工资分别计算个税再加总计算个税,选择缴税最少的方式,不一定非得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税方式。

第二,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充分扣除超额累计税率的税率级距的“零界点”。

【案例分析1某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取得全年一次性绩效考核奖个税筹划


(一)案情介绍

李华是某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根据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实施年终考核。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2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每月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年末建筑企业给项目经理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10万元,请问2019年李华个人所得税如何筹划才能缴纳最少的个税?

(二)李华应缴纳个税的计算

1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年终奖与工资合并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39600-16920=22680元

2、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年终奖与工资分别计算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60000-500×12-3000×12)×10%-2520=9800-2520=728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210=10000-210=9790(元)(100000÷12=8333,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280+9790=17070元

3、纳税结论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减少个人所得税5610元(22680-17070)。

(三)个税筹划方案

通过以上涉税成本计算分析,个税筹划方案为:将李华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10万元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20万元计算,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说。


【案例分析2某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取得全年一次性绩效考核奖个税筹划


(一)案情介绍

刘兰是某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根据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实施年终考核。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2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每月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年末建筑企业给项目经理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20万元,请问2019年刘兰个人所得税如何筹划才能缴纳最少的个税?

 

1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年终奖与工资合并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43600-2520=26680元

2、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年终奖与工资分别计算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500×12-3000×12)×3%=18000×3%=5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0%-1410=40000-1410=38590(元)(200000÷12=16667,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141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40+38590=39130(元).

3、纳税结论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增加个人所得税1245039130-26680)。

(三)个税筹划方案

通过以上涉税成本计算分析,个税筹划方案为:将刘兰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20万元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20万元计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

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的处理(三)


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个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是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税。基于此规定,实施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的项目经理从建筑企业取得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一及个税的处理

1、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一:项目经理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依法自行申报个税后,建筑企业将“承包经营所得”直接从建筑企业的银行账户划入项目经理的个人银行卡(公对私转账)。

2、建筑行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归项目经理所有的个税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向建筑企业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项目经理所有,则项目经理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经营所得”的个税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基于以上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必须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2)“经营所得”的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个税的情况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第一,实施查账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账征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时,适用的税率表如下(见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二,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基于此税法规定,为了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减少税务征管成本,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都制定本省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由的地方政策规定如下:

海南省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广西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内蒙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9%),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吉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第三,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适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税,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个税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于项目经理本人是自然人,从事建筑行业的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其本人所有,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税,只要按季度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四,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税办理纳税申报的,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内部承包取得的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其中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案例分析1某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建筑公司建筑服务的个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挂靠红运筑建筑公司承接建筑劳务,张某与红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 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00×10%=15000(元)。

第二步:张某每季度应纳个税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附件二种的5级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5000×5%=750(元)

 

   第三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项目经理

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的处理(四)


第二种情况: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建筑服务,项目经理对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个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基于此规定,如果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项目经理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建筑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三,项目经理自行在次年的3月31日至6月30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二及个税的处理

1、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二:

第一步: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每月取得一定数额的工资,年末按照工资业绩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步:建筑公司给项目经理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同时,内部项目经理自己注册一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销售贸易公司。通过材料贸易公司从厂家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再销售给建筑公司,将建筑材料的本身利润从建筑公司转移到材料贸易公司。具体的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步:项目经理注册一个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贸易公司;

第二步:签订采购合同的策略。材料贸易公司与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材料收货地点:项目工程所在地,发货地点: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所在地;发货人: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材料收货方是材料贸易公司,代收货方: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

第三步:签订销售合同的策略。材料贸易公司与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温馨提示:加价部分是建筑材料在项目工程造价中分摊的利润,不能加价过高。】签订建筑材料销售合同。合同中注明:材料收货地点:项目工程所在地,收货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发货人:材料贸易公司,代发货方: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

第四步:资金流向策略:材料贸易公司公对公账户,将材料款划入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公对公账户,将材料款划入材料贸易公司;

第五步:发票开具策略: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材料贸易公司;材料贸易公司经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温馨提示:一般计税的项目,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的项目开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个税的处理

(1)项目经理在建筑公司里获得的工资薪金,作为其从项目承包利润中拿出利润的一种方式。其个税处理如下: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基于此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项目经理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建筑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材料贸易公司的个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步:项目经理必须注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贸易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一栏是:个体工商户)。

第二步:在注册地的税务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选择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南省行政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每季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含9000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条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1%,其中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广西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内蒙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2%

吉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第三步:工商注册后,在注册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安装完毕后,到税务部门购买增值税发票,可以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分析1某项目经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材料贸易公司的个税处理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贸易公司,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张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贸易公司,在2019年的每一季度取得的应税收入(开具发票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5万元。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 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00×10%=15000(元)。

第二步:张某每季度应纳个税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附件二种的5级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5000×5%=750(元)

 

   第三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肖太寿财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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