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上海:禁止在共享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公开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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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共享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公开商业秘密
上海
文 / 王涵(Wang Han)
译 / 姜开锋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正在工作,该公司位于贵州省的省会城市贵阳,摄于2018年8月1日。贵州已成为中国大数据发展的先行者。大数据在政府管理、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贵州的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了20%。贵州省大数据企业的数量从2013年的不到1,000家增加到2018年的8500多家。(图片:新华社)
上海发布了一项将于周四(2018年11月1日——译者注)起施行的规章(《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译者注),该规章列举了政府机构在使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并禁止其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并全面地确认数据的经济价值,上海在此项地方政府规章中对如何合法地使用和共享公共数据进行了规范。该规章将于周四开始施行。
上海于周二发布了这项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规章,并建立了一站式在线服务平台,使公司及个人能够对使用或共享公共数据进行申请。
之前,公共数据的采集、使用和共享处于法律规制的边缘,引发了公众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担忧。
上海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在周二的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规章将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和使用过程以及数据隐私。
汤志平介绍说,该规章特别要求政府机构在公共数据的采集、共享和开放过程中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王晓妹向《环球时报》表示,该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要形成关于采集、使用和共享数据的三份清单。
一是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清单;二是需要其他单位向本单位共享的信息和数据清单;三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共享的数据清单。
汤志平表示,机构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时,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同时,应当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
他指出,这些新的规定有望促进不同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
文章来源:Global Times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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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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