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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编制说明及标准全文)

通航圈 2022-04-07

7月14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对民航行业标准《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据介绍,该行业标准旨在有效规范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确保无人驾驶低空物流试运行安全,由民航局适航司联合民航局空管办共同起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牵头制定,属急需的行业标准,并在迅蚁、美团、京东、亿航等国内多个运行主体完成项目调研和研讨。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民航各行业协会:
  为有效规范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确保无人驾驶低空物流试运行安全,我司联合民航局空管办起草了推荐性民航行业标准《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该意见反馈表。请于2021年8月15日前反馈至邮箱castcfabiao@sina.com,并注明邮件标题为“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和《编制说明》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pdf编制说明.doc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


以下是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行业标准《城市低空无人驾驶航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19年10月,我国民航局向杭州送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批准函》,展开了我国无人机城市低空物流的商业运行序幕。无人机城市低空物流是一类风险较高的运行场景,并且对运行成本敏感性较高,如何划设经济、安全、可靠的低空物流航线,是无人机物流应用发展的关键。然而,目前无人机城市物流相关法规和标准缺失,不能满足实际发展需求。未来,无人机城市低空物流面临一个区域内多家企业多条航路同时运行,对航线的统一划设、统一建设、统一运行提出了更高需求。无人机物流航线划设相关标准在国内外都是空白,属于前沿研究课题。有效的规划城市航线能够在一定空域范围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运行安全补足运行保障要素的内在需要。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牵头制定,标准项目属急需(经费自筹)的行业标准。

2.协作单位
杭州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主要工作过程
为编制该标准主要进行的工作包括:
(1) 工作启动
2019年,杭州送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获批全球首张城市无人机试运行“牌照”后,在多个场景选择多条航线持续开展物流运行场景的测试飞行。在送吧物流大量运行实践的基础上,项目组开始启动了标准研究。并于2019年8月,在杭州召开首次专家会议,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国内外有关文献及技术资料的收集。
(2) 项目调研
迅蚁、美团、京东、亿航等国内多个运行主体完成项目调研和研讨,明确城市物流运行的概念,论证运行的主要思路,进一步明确标准编制需求。
(3)项目开题会
2020年4月3日,航科院法规标准研究所在民航局召开了标准立项开题评审会,为充分论证项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的合理性,开题会广泛邀请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相关方进行评审。经过论证质询,评审组认为本项目立足实际运行,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得当、实施计划合理。
(4)标准文稿的起草
项目组完成了标准文稿起草工作,在草稿中对城市低空物流航线进行分类和定义,提出了航线的划设内容、划设要求和划设办法。
(5)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7月完成标准草案后,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专家组、空管专家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研讨,根据民航业务主管司局领导、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21年7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征求意见前的专家技术评审会。会后,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 标准起草人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任务下达后,起草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完成本标准的编制任务。标准编制组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主要进行的工作包括:研究分析低空物流的运行概念,对城市低空航线进行分级分类,调研物流航线的划设内容和方法;提炼、总结迅蚁试点经验,以规范拓展未来试点范围;调研国际标准组织(ISO)、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International)、欧洲民航电子设备组织(EUROCAE)、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编制情况;对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系统与无人机运行方、无人机服务方、无人机监管方的需求进行分析;与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专家组对标准草案就行了研讨。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计算、测试、统计等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对标准新、旧版本主要技术内容改变的说明

1.标准编写原则
标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低空无人机航线划设的相关术语定义、航线和起降点基本要求、航线划设方法、航线运行规则等方面。首先明确应用范围,划定研究边界,提出运行概念,限定无人机的尺寸、操作方式、自动驾驶能力、运行环境等内容;其次明确规范对象,提出城市物流航线的定义、几何特征、运行标准;最后提出航线划设的方法,提出航线置信度的概念和优化计算方法。

本标准编制过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匹配性。标准主要内容与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匹配,标准的技术内容尽量完整,充分体现最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并为未来技术的发展提供适当的空间;
统一性。标准内容中相似主题的结构层次安排应尽量统一;
协调性。标准编制中,依据民航局相关司局的建议,注意与现有法规、标准等文件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
适用性。标准将与行业监管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展,充分考虑标准的普适性。
准确性。标准正文的表述应简明、准确、通俗易懂,避免产生二义性,保证标准内容便于实施;标准内容的表述应便于标准本身及其他文件引用;
规范性。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制规范和要求。
在编制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

2.主要内容的论据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AC-93-TM-2019-0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20)、《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无人机围栏》(MH/T 2008-2017)、《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MH/T 2009-2017)、《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MH/T 2011-2019)的规定等。

3. 修订标准时应增列对标准新、旧版本主要技术内容改变的说明
无。

三、是否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名称、编号及相关信息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1.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
本标准是通过民航局2019年向杭州送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批准函》后,杭州送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开展物流试运行的基础上总结得到。标准编制单位在送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试运行的基础上,通过美团无人机等企业运行航线开展验证,论证了标准的普适性。

2. 预期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提出用于设计、生产民用无人机系统、无人机运行服务系统等相关系统的空管数据传输要求,提高无人机运行安全,保障无人机服务方的服务质量,提高无人机监管方的管理效率,促进无人机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3. 预期的社会效益
本标准解决民用无人机物流运行的航线划设不规范、运行不安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为城市低空无人机物流运行下一步在全国的试点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也为民航局运行管理提供手段和依据。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完整成熟的城市低空无人机物流航线划设规范,本标准具有明显的国际前瞻性和技术引领性,有利于在国际上宣传和推广中国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相关标准,实现中国标准“走出去”。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或相应项目)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和引用了如下文件和标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AC-93-TM-2019-0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20)、《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无人机围栏》(MH/T 2008-2017)、《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MH/T 2009-2017)、《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MH/T 2011-2019)。
本标准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无冲突。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本标准通过审查并经民航局颁发实施后,应由无人机制造商、无人机运行方、无人机服务方、无人机相关监管方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为实施本标准,各无人机运行方、无人机服务方、无人机监管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确保运行概念统一、运行信息信息类型等传输的数据能够安全、高效,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同时建议随时收集实施中的困难、经验或建议,以评估标准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并为标准修订积累材料。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以下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标准全文

(点击左下角下载标准征求意见稿PDF文档)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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