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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民航局正式发布《“十四五”民航立法专项规划》 共涉及民航法律2 项、法规5项 、民航规章73项(附全文)

通航圈 2022-04-07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十四五”民航立法专项规划》,本次立法规划是民航业第二次立法规划,也是首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订的。相较交通部去年印发的《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十四五”民航立法专项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制修的重点任务: 一是持续完善基础制度。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修订,深入开展《航空法》 制定研究。开展故调查、机场管理、飞行标准、适航审定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制定修订。配合做好无人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法律法规完善。研究术语定义、行政处罚、监 管数据等方面的规章制定。二是 筑牢安全基础。持续完善适航审定、飞行标准、民 用机场、安全保卫、网络安全、综合安全等领域的立法。三是引领高质量发展。完善航空运输、无人机以及改革 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规划特别提到,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进程,推动早日出台;此外还将制定《空域管理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研究修订《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螺旋桨适航标准》、《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等系列法规。合计立法项目共涉及法律2项、行政法规5项、规章73项——法律(2 项)、法规(共 5 项:制定 2 项,修订 3 项)、民航规章(共 73 项:其中制定 14 项、修订 59 项)

整个立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民航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提出了“十四五”民航立法工作的目标。未来五年,要集中有限的立法资源,紧紧围绕民航强国建设的新特点、新需求,瞄准法规建设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从基础制度、安全领域、发展领域三方面,加强重点领域法规建设,推进重大立法项目的开展。

据民航局介绍,对比“十三五”,“十四五”立法专项规划编制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更加体现工作统筹。立法规划首次纳入行业规划编制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强调做好规章修订的同时,加大法律、行政法规制修力度;注意加强业外相关法律法规制修的参与深度,拓宽立法空间。二是更加注重立法质量。“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控总量、调结构、严标准、提质量、优体系”思路,要求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审查时运用“贯穿式”审查的方式,从体例上整合内容相近的规章,适当控总量;“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持续完善立法意见征集处理机制。三是更加突出中国特色。法规建设深深植根于我国民航发展的生动实践,在充分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同时,要增强制度自信,及时将行业监管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转化为立法成果。此外,编制过程中,还强调持续完善涉外领域的立法,注重国内法与国际航空法的衔接。《“十四五”民航立法专项规划》中列出立法项目如下

 

民航局 2021-2025 年立法规划项目表(2021 版)


一、法律(2 项)


——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


——政法司:《航空法》研究


二、法规(共 5 项:制定 2 项,修订 3 项)


(一)拟制定(2 部)


——航安办:《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


——飞标司:《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二)拟修订(3 部)

——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机场司:《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适航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三)配合制修订(4 部,不纳入统计)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空域管理条例》


三、民航规章(共 73 项:其中制定 14 项、修订 59 项)


(一)政法司(2 部:1 部制定,1 部修订)

1.研究制定《民航监管数据管理规定》(未送审)


2.修订《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送审)


(二)运输司(10 部:2 部制定,8 部修订)

 

1.修订《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制定《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送审)


2.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已发布)


3.修订《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整合后制定《公共航空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已送审)


4.修订《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 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民航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管理规定》)(已送审)


5.修订《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23 年送审)


6.研究修订《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整合后 制定新规章(2023 年送审)


7.研究修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暂定 2021年送审,需结合上位法制定情况确定)


8.研究制定《公共航空运输特殊需求旅客服务管理规 定》(未送审,2023 年送审)


9.研究制定《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 活动管理规定》(2023 年送审)


10.修订《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 定》(2023 年送审)


(三)飞标司(10 部:2 部制定,8 部修订)

 

1.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已送审)


2.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送审)


3.修订《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已送审)


4.修订《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已送审)


5.修订《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1 年送审)


6.修订《一般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规则》(已送审)


7.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已送审)


8.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暂定 2021 年 送审,需结合上位法制定情况确定)


9.制定《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送审)


10.修订《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未送审,


2023 年送审)


(四)适航司(18 部:1 部制定,17 部修订)


1.修订《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已送审)


2.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 定》(已送审)

 

3.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未送审,2024 年送审)


4.修订《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未 送审,2024 年送审)


5.修订《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未送审,2023年送审)


6.修订《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未送审,2023年送审)


7.修订《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已送审)


8.制定《飞艇适航规定》(未送审,2022 年送审)


9.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未送审,2025 年送审)


10.修订《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已送审)


11.修订《螺旋桨适航标准》(未送审,2022 年送审)


12.修订《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未送 审,2022 年送审)


13.修订《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未送审,2023年送审)


14.修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已送审)


15.修订《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未送审,2022 年送审)


16.修订《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未送审,2022年送审)

 

17.修订《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已送审)


18.修订《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已送审)


(五)机场司(6 部:1 部制定,5 部修订)

1.修订《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未送审)


2.修订《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送审)


3.修订《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送审)


4.修订《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送 审)


5.修订《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未送审)


6.制定《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已送审)


(六)空管办(13 部:13 部修订)


1.修订《民航无线电管理规定》(2022 年送审)


2.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23 年送审)


3.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 则》(2024 年送审)


4.修订《民航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 年送审)


5.修订《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21 年送审)


6.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未送审)


7.修订《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22 年送审)

 

8.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23年送审)


9.修订《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23 年送审)


10.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 年送审)


11.修订《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 年送审)


12.修订《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2 年 送审)


13.修订《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24 年送审)


(七)公安局(10 部:4 部制定,6 部修订)

1.修订《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未送审)


2.修订《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 则》(未送审)


3.修订《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送审)


4.制订《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未送 审)


5.制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送审)


6.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规则》(已送审)


7.制定《民航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未送审)


8.修订《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未送审)


9.修订《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未送审)

 

10.修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未送审)



(八)人教司(1 部:1 部制定)

制定《民用航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送审)


(九)国际司(1 部:1 部修订) 

修订《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未送审)


(十)运控中心(2 部:2 部制订)


1.研究制订《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


2.研究制订《民用航空运行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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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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